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合作社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報表。
(二)合作社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23 年 1 月 1 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件)、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23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
(三)合作社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存貨、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數據。
二、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牲畜(禽)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合作社應當按照新制度有關規定,根據牲畜(禽)資產的形態、價值以及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等,對原制度下的牲畜(禽)資產進行合理分析判斷,重新分類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等生物資產。
轉賬時,合作社應當根據相關資產臺賬或明細賬,對原賬的“牲畜(禽)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牲畜(禽)資產,例如幼畜及育肥畜等,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
(2)對于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牲畜(禽)資產,例如產畜和役畜等,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2.“林木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合作社應當按照新制度有關規定,根據林木資產的形態、價值以及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等,對原制度下的林木資產進行合理分析判斷,重新分類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等生物資產。
轉賬時,合作社應當根據相關資產臺賬或明細賬,對原賬的“林木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林木資產,例如用材林等非經濟林木,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
(2)對于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資產,例如經濟林、薪炭林等經濟林木,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3)對于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林木資產,例如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
3.“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轉賬時,合作社應當將原賬的“無形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
4.“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產品物資”、“委托加工物資”、“委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受托代銷商品”、“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產品物資”、“委托加工物資”、“委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受托代銷商品”、“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合作社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5.“成員往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成員往來”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合作社應當將原賬的“成員往來”科目及下屬各明細科目借方和貸方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成員往來”科目及下屬各明細科目借方和貸方。
(二)負債類。
1.“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款”、“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合作社應當結合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對原賬的“應付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勞務費性質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勞務費”科目。
(2)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交稅費性質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交稅費”科目。
(3)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利息性質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4)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款”科目。
2.“短期借款”、“應付工資”、“應付盈余返還”、“應付剩余盈余”、“長期借款”、“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工資”、“應付盈余返還”、“應付剩余盈余”、“長期借款”、“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合作社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三)所有者權益類和成本類。
新制度設置了“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和“生產成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合作社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四)損益類。
由于原賬中損益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損益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五)其他要求。
合作社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的相應科目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合作社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合作社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相關資產類科目,貸記相關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二)負債類。
合作社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負債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負債金額,借記“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貸記相關負債類科目。
(三)其他事項。
合作社存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合作社對新賬的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一)補提折舊。
新制度設置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核算合作社對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合作社對尚未核銷、已經按原制度分期攤銷并直接沖減賬面價值的產役畜、經濟林木等,應當按照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累計攤銷的金額,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貸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二)補提攤銷。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攤銷”科目,核算合作社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合作社對尚未核銷、已經按原制度分期攤銷并直接沖減賬面價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累計攤銷的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合作社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五、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 2023年 年 11 月 月 11 日資產負債表。
合作社應當根據 2023 年 1 月 1 日新賬的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3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編制 2023 3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成員賬戶。
合作社應當根據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成員賬戶的年末余額或總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3 年 1 月 1 日成員賬戶(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三) 2023 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合作社應當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3 年財務報表。在編制2023 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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