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都在大力發展村集體經濟,但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經濟業務相關稅收問題的法律法規目前尚未出臺,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調整尚未明確,加之農村基層干部、財務人員對國家稅收政策不了解,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很多稅收現實問題亟需梳理和規范。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面臨的稅收問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需要辦理納稅人登記不明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大多數由村委會代為行使,村委會長期以來未辦理稅務申報,稅務部門也未將村委會作為特別法人納入到正常的稅收管理范圍。在發生應稅收入時,村集體向本組織成員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有關款項,一般開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收據,不開具發票。如對方要求提供正規發票,大部分村集體會申請由當地稅務大廳代開發票,對是否需要到地稅部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等稅費并不明確。
產權制度改革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辦理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有了合法的市場主體地位,取得了市場和金融機構的身份認可。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稅務部門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代開增值稅發票,部分稅務部門則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進行稅務登記。各地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需要辦理納稅登記仍然存在標準不明、認識不一的問題。
同時,村干部和農村財務人員對稅收也普遍存在認識誤區或者缺少納稅意識。一方面認為村集體屬于公共服務序列,不需要繳納稅款;另一方面認為村集體收入本來就少,納稅會進一步減少村級收入,出于對集體資產的“保護”,盡量避免納稅。
(二)財務人員對納稅流程不了解,對應稅收入界定不清。部分省份實行“村賬鎮管”模式,一些有條件的區縣探索村級財務第三方代理記賬新模式。實行“村賬鎮管”的地區,雖然已經形成比較健全的村集體資產管理機制,但是業務會計日常接觸的經濟業務范圍有限,業務能力和水平存在局限性,對最新稅收政策和辦稅流程不夠熟悉,對哪些收入是應稅收入也界定不明,甚至未辦理過納稅業務。
實行第三方代理記賬模式的地區,雖然代賬會計對稅收業務相對了解,但是很多小的代賬機構并不規范,從業人員業務水平也參差不齊,對被代賬的村集體日常經營狀況了解不充分,只是單純集中性地根據村級提供的會計資料記賬,導致部分會計科目設立不準確,應稅收入界定不清。在村干部和財務人員對納稅業務完全不了解的情況下,村集體賬面收入與實際應稅收入存在一定的差異。
(三)村集體對應稅業務界定不明。村集體對哪些經濟活動屬于應稅業務也不明晰。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區建設增強,很多城中村、城郊村依托區位優勢,盤活各類資源資產,經濟活動逐步脫離傳統的農業生產經營,開始探索以租賃經濟為主的新型經營模式,通過綜合樓、門面房、工業廠房建設等各類物業,實現租賃增收和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是大多數村集體在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時并沒有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繳納印花稅。《細則》要求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但部分村委會與村集體未辦理資產權屬轉移手續,出現資產權屬人和合同訂立人不符等問題,也對納稅業務辦理造成障礙。
(四)村集體對取得村屬企業分紅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存疑。基層干部和財務人員為避免產生大額應稅收入,多年來通過應收應付科目核算與村屬企業的資金往來,既導致村集體賬面上債臺高筑,又無法正確核算應從村屬企業獲得的分紅,嚴重損害村集體及其成員的權益。如果參考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企業應先將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再將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分配給投資者,實行所得稅“先稅后分”。企業所得稅已經由被投資企業繳納,村集體收到投資的村屬企業分紅,應該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確村集體是否適用“居民企業”規定,也未對其取得村屬企業分紅是否繳納所得稅做出規定。
(五)基層干部對稅收優惠政策不了解。近年來,稅務總局出臺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惠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等。但稅收法律條文眾多,相關優惠政策沒有形成專門體系,散見于各類法規政策,納稅人難以掌握,且村干部和財務人員一般都從本村集體合作社成員中選拔,相對不夠專業,對稅收法律法規更是很少接觸,甚至不知道有專門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稅收優惠政策,無法將稅收政策在實際工作中“活學活用”。
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
(一)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納稅主體地位。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稅收管理細則,對村集體納稅主體地位作出明確規定,逐步細化針對村集體納稅的制度條例。如,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村級集體經濟鞏固提升三年行動計劃》,計劃中提到:“經統一社會信用碼賦碼登記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納入稅務管理,可根據經營需求參照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一些地方已制定了相關的文件,但整體來看,覆蓋面非常有限,亟需從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管理的核心,通過立法明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納稅主體地位,有助于規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稅收征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統一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村集體經濟組織這個“特別法人”,既有身份上的特別,又有經營管理能力、開展業務范圍等方面的特別。這些特別之處,亟需政府給予發展上的引導和稅收政策上的幫扶。由于地方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方面的權力有限,需要國家統一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分稅種設置優惠稅率、出臺減稅免稅政策、加大稅收財政返還等途徑,加大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初期的扶持力度。
(三)加強部門聯動、上下聯動。一是加強業務溝通,建立協調機制。各地稅務部門、農業農村部門、鄉鎮黨委政府應加強溝通交流,建立協調機制,通過召開業務座談會等方式,及時貫徹涉農經濟稅收政策,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稅收規范化管理。二是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加強業務培訓。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政策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鎮街宣傳欄、村務公開欄、村級黨建活動室等渠道,對村干部和財務人員開展日常稅收法律法規知識宣傳,通過組織業務知識培訓、發放稅收政策宣傳資料等手段,讓基層干部充分了解涉農經濟稅收政策。針對經濟活動比較多的村(社區),稅務部門可以與農業農村部門聯合,深入村集體經濟組織,了解實際經營情況,通過健全財務制度、改進財務核算,彌補因財務力量薄弱而帶來的困難與不足,確保稅收政策得到全面落實。三是優化納稅服務,簡化報稅流程。結合村基層干部、財會人員業務能力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簡化報稅流程,優化資料審批,便于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報稅、完稅。同時,減輕村集體稅費負擔,真正讓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
(作者單位: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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