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客觀要求,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礎與保障。在政策號召和資金扶持下,各地不斷探索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路徑,有的還將其納入鄉村振興績效考評,對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現實實踐中,有一些認識和工作層面的問題尚需進一步厘清明確。
基層干部存在認識誤區
筆者在下鄉檢查工作時發現,個別鄉村干部對集體經濟收入的概念存在誤解,給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帶來不利影響。如某村村委會主任在介紹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施方案時,說村集體計劃種植水稻40畝,預計收入5萬余元,加上舊村辦公樓的租金收入5萬元,當年集體經濟收入可達10萬元,能“脫薄”。但經詳細了解和測算,其水稻產業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后,實際凈收入預計僅1萬元左右,按集體經濟收入指標達10萬元要求,該村并未真正“脫薄”。
地方提出的發展目標
2019年,福建省浦城縣印發《浦城縣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實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在全縣的村集體自主經營性收入均達到10萬元的基礎上,20%以上的村要對本集體成員進行收益分紅”的奮斗目標??梢哉f,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題中之義是要增加集體收入,尤其要增加經營性收入,并產生數額穩定的、可持續的經營收益,以達到增強村級自我保障和服務群眾能力的目的。
會計及統計報表定義
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的定義,村集體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經營性收入則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資收益?!洞寮w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經營收益的計算公式為: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2021年度農村政策與改革統計年報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統計表》的指標解釋也是與其相一致的。
集體經濟發展的目標
通過上述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水平和財務狀況并不能只看集體收入或經營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多的村,如果經營支出、管理費用支出過大,經營收益可能為負,其經濟實力也就談不上發展壯大。本年收益是在經營收益的基礎上,加上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再減去其他支出而形成的,其計算公式為:本年收益=經營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補助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村級運轉需要,其他收入具有不穩定性,因此,不應單獨把集體收入或經營性收入作為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的考核指標,而應該將經營收益作為衡量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的核心和能否進行收益分紅的關鍵。當然,分紅還得考慮年初未分配收益因素。
因此,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應先厘清集體經濟收入的內涵,做到有的放矢。首先,要以經營收益為核心指標。發展壯大村集體收入,從會計學角度應是提高村集體的經營性收入,并控制費用支出,其實質和最終目的是增加集體的經營收益。換言之,把經營收益作為主要考核指標,才是抓住衡量集體經濟水平“牛鼻子”,才能做好集體經濟發展的大文章。其次,要認真開展指導服務??h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深入基層調研,借鑒外地的先進經驗做法,立足本地資源稟賦特點,總結歸納可操作性強的發展模式給村集體參考,指導村集體制定集體經濟發展實施方案,并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把關,同時做好日常指導服務工作,為集體經濟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最后,要真實反映財務狀況。村集體要增強發展的主動性,積極盤活資產資源、拓寬收入來源,認真組織各項收入,并在會計核算時正確使用會計科目,真實、準確反映集體財務狀況。嚴禁為了完成集體經濟收入考核指標而弄虛作假或將非經營性收入納入經營性收入進行會計核算,防止出現“賬上數額大、實際底子薄”的不良現象。
當前,我國村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總體較弱,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將是個長期、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級下達考核指標應該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的原則,切忌盲目攀比、好大喜功和“一刀切”的做法。只有村集體經營收益多了,方具備進行分賬核算和收益分紅的物質基礎,才能讓集體成員享受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紅利,切實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不斷提升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
(作者單位:福建省浦城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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