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制定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制度》出臺的目的是為適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需要,完善管理機制、保障其正常運營。結合基層實際,筆者認為《條例》關于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賬目分設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并沒有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必須分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行賬務分設,能夠劃清集體財產界線,保障集體資產安全。但目前還有很多實際問題需要明確。如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后建立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賬目與村委會的賬目如何設置?是分設還是合二為一?二者關系如何處理?核算的內容與對象是什么?這些都是困擾基層又必須盡快解決的問題。
河南省焦作市在清產核資基礎上,全市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清資產、清資源、清合同”的“三清”整治運動,共計清收各類集體資金16767萬元。但相關部門對全市清收上的集體陳欠資金放到哪個賬戶管理爭執不下。目前一些鄉鎮政府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存在平調村級資金的現象,很多鄉鎮政府反對賬目分設。鄉鎮財政部門堅持要求按照現行的“村財鄉管”體制將清欠資金繼續納入財政所管理的村委會賬戶,村集體經濟組織鑒于支取無保障的鄉鎮財政管理現狀,不愿交由鄉鎮財政部門管理。
焦作市部分村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因將規范集體承包合同后增加的發包收入、清收欠款收入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管理,還引起鄉鎮有關部門的干預,導致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不將本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資金重新轉入鄉鎮財政所管理的村委會賬戶。如修武縣某村村委會賬戶存款3000多萬元,但當村集體急需3000元開支時鄉財政所卻無力及時支付,對集體經營和集體經濟發展造成了影響。
從“政經分開”的改革趨勢看,村級事務管理將與村集體經濟發展事務分離。村級事務管理由村委會負責,管理集體資源資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任務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由此來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的財務與村委會的財務賬目應該分設。筆者認為,村委會賬目主要核算村級轉移支付用于公共服務事業的資金和村干部工資。集體收支、包括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項目的資金投入都應納入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核算。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收入、投資收入、各種經營收入、清產核資清欠上來的資金屬于集體資金,理應納入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核算管理。
建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明確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算的內容、范圍,嚴格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賬目必須分設,以適應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的形勢需要。目前應明確凡統一代理記賬的鄉鎮要為每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單獨開設賬戶、建立賬套,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不被侵占挪用。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經濟管理站、孟州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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