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前期任務基本完成,但要想充分發揮和運用改革成果,落實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還需要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盤活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讓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變成實實在在的致富資金,為鄉村振興注入源源不斷的金融活水。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是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的一項重要舉措,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難點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
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相關規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都沒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規則、指導性意見或實施方案。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能否進行質押貸款、質押物如何辦理登記、由誰負責登記、如何監管等不清楚;金融機構沒有專門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貸款對象、內容、方法步驟、配套措施、股權價值評估、利率、期限、額度、信貸流程等都不明確。
(二)沒有負責機構。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是一項惠及民生的新的探索性工作,誰來制定管理規則,誰來牽頭推進,誰來協調處理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系,目前還缺乏明確的指引。
(三)沒有質押條件。質押貸款,首先要有質押物。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啟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集體經濟組織據此取得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但沒有規定如何為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股權證。因此,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股權證,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至今沒有股權證,無法出質作擔保,獲得貸款。
(四)沒有保障機制。由于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是改革后創新的事項,如何防控貸款風險,沒有現成的保障機制。當借款人到期違約不還款時,質押物如何處置以及政府是否要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如何設立,需要多少錢,由什么部門管理等都需要在實踐中探索。
二、對策建議
(一)制定貸款管理規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應分為集體股權質押、個人股權質押兩項業務。要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由金融機構自主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承貸銀行至少推出1種以上不追加其他擔保方式的股權單一質押貸款產品。政府有關部門應指定協調聯系有關單位,負責召集人民銀行、財政、農業農村、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切合當地實際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實施方案或管理規則,明確貸款種類、質押評估、登記管理、風險防范和推進措施等。金融機構應負責制定專門的貸款暫行管理辦法,明確貸款對象及條件、貸款用途、擔保方式、質押價值評估、貸款額度和利率期限、還款方式、貸款流程、質押登記等,統一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質押價值估值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質押貸款登記申請表和辦理流程圖,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質押貸款管理。
(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要全面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確保集體資產產權明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全面確認,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給予集體經濟組織賦碼頒證,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分別辦理發放股權證。要搭建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明確股權轉讓、繼承、退出等程序和必須提供的材料,明確股權相關事項登記變更機構,并及時錄入到平臺管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質押貸款奠定基礎。
(三)明確質押登記管理。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登記管理制度,明確質押登記機構、工作流程和材料要求,非經登記不產生質押效果。質押貸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自愿申請,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時,由金融機構、集體經濟組織和貸款人提供股權所屬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質押的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指定的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質押登記,登記機構同時在股權證中記載相關事項,并及時更新錄入到管理平臺。股權質押登記后產權凍結,在合同約定的質押擔保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質押擔保股份,防止股權重復質押。
(四)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為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工作,財政部門應出資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用于補償分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保障質押物處置期間集體和農戶權益,彌補質押物處置后不足以彌補本金損失的貸款風險。對逾期的貸款,金融機構應及時了解和掌握逾期原因并進行催收。債務履行期滿,確屬借款人無法正常償還的,在借貸雙方協商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可以申請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處置程序和申請風險補償。
(五)健全違約處置機制。完善質押物處置條件和流程措施,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質押物處置,質押股份原則上仍在借款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建立農村集體經濟信息公示、不良資產處置、農村個人誠信評價體系等制度,確保貸款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提高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穩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工作。
(作者單位:福建省仙游縣菜溪鄉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