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寄養模式是一些地方新出現的特殊經營模式,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無飼養場地、技術、人員的情況下,將上級幫扶的畜禽寄養在當地養殖企業或農民合作社,簽訂寄養協議,明確寄養雙方成本分攤、利潤分成等權利義務。筆者以收到捐贈生豬并采用寄養模式為例,探討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1. 收到幫扶單位捐贈一批仔豬100頭,共2000公斤,總價值48000元。
借:產品—仔豬 48000
貸:公積公益金 48000
2. 將100頭仔豬寄養在本村××養殖合作社,依據寄養協議,生豬出售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增長1公斤,支付給××養殖合作社養殖成本14元,另按每增長1公斤1元的標準支付給××養殖合作社養殖技術服務費。出售時,100頭生豬共計14000公斤,出售價格為24元/公斤。
(1)生豬實際增長為12000公斤,支付××養殖合作社養殖成本
借:經營支出168000
貸:銀行存款168000
(2)支付××養殖合作社養殖技術服務費,應計入養殖成本
借:經營支出12000
貸:銀行存款12000
(3)仔豬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計入養殖成本
借:經營支出48000
貸:產品—仔豬48000
(4)收到生豬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336000
貸:經營收入336000
3. 假如在××養殖合作社寄養期間,2頭生豬因病死亡,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支付給××養殖合作社寄養成本費,不支付技術服務費。2頭病死生豬重110公斤,寄養前該2頭生豬重38公斤,村集體應支付給2頭病死生豬養殖成本1008元。
借:經營支出1008
貸:銀行存款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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