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省睢寧縣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積極探索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激發了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促進了集體經濟發展壯大。
一方面,政策鼓勵發展。在國家政策層面,《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十條第一款明確,“村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提出,“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在省級政策層面,《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供銷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和農業科技服務組織等,以及以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主要職業的農業從業人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財政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符合規定的,可以以出資的方式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些條款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政策依據。
另一方面,發展成效明顯。從睢寧縣各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成功案例來看,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生命力,能夠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具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功效。一是有效破解土地碎片化問題,為實現規模經營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培育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標志性農產品。三是促進農業生產要素集聚,助推了精準扶貧工作的順利開展。四是帶動農民致富、集體增收。五是轉變了廣大干群及農戶經營理念。六是拓寬了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來源渠道,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七是拓展了基層經濟組織黨組織的黨建工作。
但仍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農戶參與程度有待加強。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由村黨支部作為發起人,村集體出資多數占大頭,由于部分農民具有看盈不看虧的心理,除土地經營權外,其他方面的出資較少,多數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村集體出資為全資或占大多數,成員股、資金股的區分不夠清楚,農戶參與度不夠或只是名義上的土地入股,沒有真正參與生產經營,加之成立時發起人多為村“兩委”成員,隨著他們職務的變更或離職,隨意退社的現象屢見不鮮,為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帶來一定隱患。
收益分配方案有待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一些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收益方案很難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收益分配,農戶用土地經營權入股與合作社之間并不存在交易量(額),根本不存在合作社初次分配。實踐中,初次分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的分紅歸屬問題存在爭端,多數地方做法是直接作為上交收益直接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另外可分配盈余40%以內的部分再按照股份份額分配給農戶或其他入股者。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形式,需要進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方案。
內外部監管體系建設有待加強。當前睢寧縣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管理模式仍處于探索階段,內外監管體系建設尚不完善。從世界合作社發展歷史來看,不管是歐美模式,還是日韓模式都很注重審計工作。現階段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為了避免走“吃大鍋飯、效率低”老路,建議參照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法對黨支部領辦合作社進行經常性審計。
風險防范機制有待完善。一是在土地流轉監控方面,按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鼓勵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設立風險保障金。”這一條款對于保障農戶基本利益不受損,維護社會基本穩定至關重要。實踐過程中基層還存在風險意識不強、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尚未建立完善的風險保障機制。二是在產權交易方面,依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促進新型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相關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資源資產、集體全資或控股的各類市場主體資產,財政投入后確權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流轉交易等,必須全部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從實踐來看,當前睢寧縣部分地區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尚不成熟,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產權交易,其交易的數量及金額還不夠多,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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