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防范農業領域非法集資,事關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本刊擬連續3期進行相關宣傳,將農業農村領域非法集資有關法規要點、常見手段、防范要點、調查認定情形進行集中報道,以提高農民對非法集資的警惕意識。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7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具有非法性。二是采取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具有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具有社會性。
二、涉嫌非法集資需進行調查認定的情形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根據《條例》規定,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需進行調查認定:一是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二是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三是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四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五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三、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將受到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
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比較典型的有非法集資組織的業務員,通過發放廣告、線下宣傳等方式協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還有為非法集資組織提供廣告制作發布、文案設計、提供辦公場地的單位等。非法集資協助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協助人同樣承擔集資資金清退責任。
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承擔,根據《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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