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關于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代理記賬工作的意見》《代理記賬基礎工作規范(試行)》,明確引導和鼓勵在農村財務管理中引入代理記賬服務,發揮代理記賬機構在規范村級會計核算、服務提升鄉村治理效能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在依托鄉鎮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加強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的基礎上,一些地方探索引入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規范了村級會計核算,理順了農村財務監管機制。引入第三方代理記賬服務,不僅要規范代理機構執業行為,還要深化民主監督,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長效機制,筑牢安全防火墻。
引導代理機構練“內功”。不同于一般小微企業等組織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特別法人,在行為能力、組織機構、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督促代理機構強化政治意識,牢守法律法規底線,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確保代理記賬機構獨立、客觀、公正、規范執業。要引導代理機構持續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代理機構的資質審核機制。
激活民主監督“動力源”。引入會計師事務所等代理機構,要注意必須保持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保持財務審批權以及經濟活動的監督權仍由村集體行使。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要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的內部監督職能,健全獎懲機制,激勵監事會成員主動擔當、履職盡責。
打造外部監管“立體網”。農村財務的規范運行離不開強有力的外部監管。近年來,各地針對集體資產積極探索提級監督、專項巡察、點題整治等多種形式的審計監督,起到了顯著效果。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紀委監委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凝聚監管合力,推動形成精準高效的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長效機制,為代理記賬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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