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縣安排用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農村公路修建、基本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飲水安全、沼氣建設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涉農補貼資金;種植業、養殖業項目資金;扶貧、救濟、農村五保供養、農村低保、危房改造資金;退耕還林等生態建設資金;“雨露計劃”“陽光工程”等農村勞動力培訓資金;用于農村教育、衛生、文化、科技事業發展的資金等。
筆者在農村審計工作中發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著使用不及時、擠占挪用、項目建設不規范、虛報冒領、新增債務等違規違紀問題,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益。下面,筆者通過案例,結合審計依據,分析農村專項資金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專項資金使用不及時
【案例1】在對某村進行審計時,發現一筆2萬元的救災款在村級賬戶上滯留一年之久,截至當年年末仍未使用。
救災款是向遭受自然災害導致生活困難的災民發放的專項資金,需要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發放時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將發放花名冊張榜公示,按時足額發放。
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有關“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的規定,責令該村立即改正,及時使用專項資金。
筆者在審計時發現,一些村年末或多或少存在專項資金不及時使用的情況。各村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使用資金,避免資金閑置、滯留。相關監督部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資金規定使用的村級組織,除收回資金外,還要對相關人員給予責任追究,以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完整,使國家投放的資金發揮應有的效益,讓農民真正得到實惠。
二、擠占挪用專項款
【案例2】某村截留2017、2018年救災款共3萬元,用于村集體的日常經費開支,甚至將部分專項救災款以福利形式進行發放。
如果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有關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有關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規定,責令該村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截留、挪用的專項資金。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是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擾亂國家經濟調控的行為,必須追究其責任。
一些村干部缺少法律和監督意識,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導致隱藏的風險較大。所以必須增強村干部法治意識,學習有關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到其嚴肅性、權威性和強制性,避免違規的行為發生,減少相關風險。
三、專項資金建設項目不規范
【案例3】2019年,山西呂梁市某村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支付某工程隊人飲工程款30萬元,工程結算未經審核。
上述行為違反了呂梁市出臺的《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或由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選用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同級政府批準后,作為工程竣工決算的依據”的規定。責令該村進行改正。
【案例4】某村2017年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建設村內公路,總投資220萬元,應招標而未招標。
上述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除外:(一)……(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的規定。
【案例5】某村2019年使用專項資金建設文化廣場,會議記錄時間為2019年3月10日,經查實為事后會議記錄,事前未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工程預算時間為2018年5月15日,簽訂合同時間為2018年5月7日,經查實為先簽合同后做預算。
上述行為違反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章第七條“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的規定。村級工程項目建設應根據項目投資及村集體經濟實力,經有關會議民主決策,納入年初預算范圍。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村級建設項目較多。在審計檢查中,筆者發現村級財務普遍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主要情況如下:一是項目未進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二是未辦理手續先進行施工。三是基建項目工程竣工結算未經審計而報賬。四是專款未實行專賬管理、規范核算。五是執行財政專項后形成的資產未按有關規定管理。
四、虛報冒領套取國家專項資金
【案例6】2018年,某鄉鎮有20戶家庭通過虛報家庭收入、住房等,領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9.01萬元,其中某村11戶、資金1.6萬元;某村3戶、資金2.4萬元;某村2戶、資金1.81萬元;某村4戶、資金3.2萬元。
上述行為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出臺的《關于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中“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補助對象的確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規定,該縣人民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清理不符合條件的補助對象,追回多領取的補助資金。
針對20戶上報資料不實、領取危房改造補助問題,涉及鄉鎮已取消了尚未發放資金的30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追回了20戶已領取的危房改造補助資金9.01萬元;涉事村黨支部書記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筆者在審計中發現,有些村申報發放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危房改造等惠農補貼資金時審核把關不嚴,未全面核實到戶,造成一些村民“鉆空子”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甚至有的鄉鎮、村干部與村民串通一氣套取國家惠農補貼。
五、專項補助資金不足引發新增債務
【案例7】某村進行美麗鄉村項目建設,總投資100萬元,其中財政獎補50萬元,剩余50萬元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籌。工程項目驗收完工,村干部進行報賬處理,因村集體經濟實力有限,剩余自籌資金直接進行掛賬處理,造成大額債務產生。
上述行為違反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的規定。
筆者在審計中發現,一些村承擔美麗鄉村等政策性任務,不顧自身經濟實力,盲目投入,造成資金巨大缺口,進而形成債務。在農村公益性項目建設中,一些村舉債進行。對于擅自舉債興辦公益事業的村干部,應由其個人承擔相應責任。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作者單位:山西省孝義市現代農業發展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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