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進一步吸收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提高法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旨在更好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
明晰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途徑。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了“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到底什么樣、怎么發展,并且指明了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發展途徑。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在“農村集體經濟”前面增加了“新型”二字,而且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途徑也增加其中。這意味著將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在法律層面夯實了基礎、打通了通道。
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規定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體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為“土地等財產”,這就涵蓋了沒有集體所有土地的“城中村”,涵蓋范圍更加嚴謹、合理。此外,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有外出務工情況,二審稿增加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的規定,創新成員參會方式,更好地保障成員行使權利。
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二審稿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應當載明的具體事項。為進一步督促鄉鎮履行監管責任,還明確了章程和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為加強管理,強化審計監督作用,二審稿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一系列更加精細化的法律條文,體現了從嚴管理的要求,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操作性更強的遵循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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