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財政部發布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2022年7月,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發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對農民合作社如何全面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會計工作綜合能力等,提出了完整的規范要求和具體業務標準。近年來,一些地方探索開展農民合作社“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行動,以會計工作示范建設帶動和促進兩個新制度的貫徹執行。本文就開展農民合作社“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的組織推進,提出應當明確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的重點任務
從目前各地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實際狀況分析,開展“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應當包括下面九項重點任務。
全面統計摸底,評價分析當前會計工作實際狀態。以建制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各類農民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及會計工作現狀進行統計摸底。分析研判當前會計工作運行環境、業務基礎水平、專業力量保障、規范化程度、新制度銜接效果、電算化程序系統適用程度等實際現狀。根據評價結果進行分類排序,為研究制定具體措施方法提供扎實依據。
組織宣講培訓,提高人員隊伍業務能力。組織專門力量,對擬直接開展和參與“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任務的人員隊伍,以整縣區(或鄉鎮片區)和人員類別為單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基本專業理論、專業知識、操作規范以及實際案例等業務內容的宣講培訓。以前期宣講增強其對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深層認識,以定期或連續性業務培訓綜合提高建設工作能力及業務基礎。
健全隊伍力量,明確財務會計人員的業務職責。對確定納入建設的農民合作社,尚未配備(包括配備不齊)財務會計人員的,要按規定要求全部配齊。實行委托代理記賬、核算或聘任兼職會計代理記賬的,要與有資質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簽訂相關委托協議、兼職代理協議,明確代理責任,約定代理合作的權利和義務。對已有的委托和兼職代理記賬協議進行重新審核,有不符合代理規范要求的,進行重新協商整改、重新變更或補充簽訂代理記賬協議。
健全財務制度,保障會計工作有序開展。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為基礎,結合自身管理特點和運營要求,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實用制度。基本制度體系應包括資金管理制度,資產經營處置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公積金量化、彌補虧損及轉增股金制度,盈余返還分配制度,財政扶持管理制度,成員交易量計算確認制度,成員賬戶建立登記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財產清查制度等。每一項制度都應有具體的內容和執行標準,并結合實際執行情況進行修訂完善,以各項制度文本為內部財務會計工作具體標準,保障日常會計業務工作有序開展。
健全章程制度,鞏固會計業務處理基礎。根據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規范要求,全面系統地修改、補充、調整和理順農民合作社的章程以及各項經營管理與規范發展制度內容,為會計工作提供清晰明確的開展基礎和業務處理依據。
完善制度銜接,全面實施新制度。準備開展“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的合作社,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要求,做好原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賬外事項登記新賬、新賬余額調整、財務報表銜接等工作。已轉新制度的應當完善吻合,沒有建賬銜接的要在前期摸底工作基礎上,認真進行新舊制度的轉換銜接。
完善成員賬戶,清晰反映成員的權益狀況。對已經設立成員賬戶的,要按規范要求登記使用,通過重新審核,調整重復登記事項,補充漏登事項,糾正錯誤記錄事項。沒有設立成員賬戶的要重新設立,并將原來的業務內容按規定延續登記。對成員已經退社的,根據退社結算通知進行賬戶清理,在冊成員死亡的依法辦理成員財產繼承和成員資格注銷。
完善電算系統,升級更新電算化核算程序。對原來電算化系統進行統一更新完善,升級調整系統版本,優化核算處理程序,實現與經營統計、稅務申報、資產管理等其他程序系統端口的兼容銜接。沒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要配備電腦設備硬件,引入新的程序系統,納入實行電算化核算,保障會計工作的高質量高效率開展。
完善交易關系,保障農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明確界定在成員出資、 財產責任、財政扶持、成員交易量確認、公積金量化、經營收入及費用確認、盈余返還分配等方面的法定利益界限。明確界定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龍頭企業以及外部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定利益界限。在會計業務處理中,正確處理各環節和各交易對象間的經濟利益關系,依法保障農民合作社各項權益。
二、“會計工作示范社”的建設標準
“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的重點,在于其實際會計業務組織運行與處理處置工作具有明確的標準性,從會計業務體系構成考慮分析,示范社建設工作應當明確建立以下五個方面的具體標準。
會計業務組織處理規范。一是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配備必要的會計工作人員,設置使用規定的會計科目、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統一會計憑證和財務票據使用。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要求,處理財務關系,組織財務活動,發布財務信息數據。二是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確認、計量會計事項,組織會計業務核算。按順序流程處理、記錄、登記實際發生的會計業務,按登記結果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三是保障入賬憑據資料關系關聯。編制會計憑證依據所附的憑證附件要完整準確,業務事項關聯關系清晰直接。四是委托代理記賬符合規定。實行委托代理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服務機構代理,聘任兼職會計記賬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兼職會計專業能力的要求規定。
會計工作制度全面覆蓋。一是日常工作制度全面。合作社經濟業務事項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建立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項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開展有序和有章可循。二是內部控制機制完善。會計出納人員職責互不兼任,執行與合作社業務有關的人員不得擔任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三是業務工作交接連續。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的,及時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人員因臨時離職需要代理工作的,由理事會指定有關人員接替代理,并辦理臨時代理交接手續。
財產利益關系界定清晰。一是成員賬戶登記使用完善。按在冊成員設立成員賬戶,規范登記各戶的成員出資、公積金享有總額、成員交易量(額)、盈余返還分配等內容,年度銜接連續。二是賬外處置合理。對經營增值形成的公積金采取章程規定方法合理量化,對財政扶持和外部捐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對成員交易量按章程規定方法計算確認。將量化確認結果及時登記到成員賬戶中。三是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交易量返還。按成員交易量返還比例不低于60%,剩余盈余返還比例不超過40%。將部分或全部可分配盈余轉為成員出資的,要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登記到成員賬戶中。
會計工作監督機制順暢。一是財務監督職責明確。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審核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處理方案、財務會計報告,負責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二是接受外部指導監督。財務會計工作接受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審計監督,接受或請求當地農民合作社輔導員的財務會計工作指導服務。及時向登記機關、農業農村等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是定期公開財務狀況。理事會按月(或按季度)公布財務運行情況及結果,接受成員的查閱和監督。
會計事項附件資料完整。一是服務交易手續齊全。接收成員出資、為成員代銷代購服務、提供生產經營和技術信息服務、安排成員承擔試驗示范項目等,要全部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會計檔案管理工作規范。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及時搜集、分類整理和裝訂存儲所有財務會計資料,按年度建立形成完整內容的會計檔案。建立實行會計檔案登記、保管、調閱和依法按程序銷毀機制。
三、確定基層組織實施主體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關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應當接受農業農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規定理解,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是本級轄區內農民合作社財務與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主體。但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規定要求分析,開展農民合作社“會計工作示范社”建設,整體建設業務的核心則屬于會計管理范疇。因此,基層組織實施主體應確定為縣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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