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筆者所在的山東日照市對扶貧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開展全面清查,并移交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護經營。由于扶貧資產種類繁多、購建時間與移交時間跨度較長、資產權屬與實際使用單位不一致、資產原始價值與重估價值相差較大等原因,部分致基層財會人員對新移交資產和計提折舊的賬務處理存在一定困難。對此,筆者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結合具體案例,對新移交扶貧資產入賬及折舊的賬務處理進行解析。
一、移交后由村集體自主經營情況
(一)本會計年度之前完工的經營性資產移交
【例1】上級部門向村集體移交經營性沿街商鋪2間,原價200000元,建成于2020年,經評估,目前市價190000元。產權正式移交前,商鋪已由村集體使用,其中1間對外出租,每年獲租金18000元;1間自主經營,平均年利潤20000元。產權移交前,商鋪未計提折舊。經批準,按照原價入賬,預計使用25年、凈殘值率5%,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1. 入賬時,根據移交清單及相關憑證,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房屋及建筑物—商鋪200000
貸:公積公益金200000
2. 若村集體無未分配收益,補提4年折舊,每年應計提折舊額=(200000-200000×5%)÷25=7600元,四年應計提折舊額=7600×4 =30400元,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支出
—補提商鋪折舊費30400
貸:累計折舊—商鋪折舊30400
3. 若村集體有未分配收益,補提4年折舊: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30400
貸:累計折舊—商鋪折舊30400
4. 以后每月計提折舊,每間每月應計提折舊額=7600÷2÷12=316.67元
借:經營支出
—出租商鋪折舊費316.67
生產(勞務)成本
—自營商鋪折舊費316.67
貸:累計折舊—商鋪折舊633.34
【例2】上級部門向村集體移交20畝藍莓園,該園已完工3年并達到預期生產經營目的,原始價值300000元。因未能及時移交導致管理不善,藍莓成活率不足70%,移交評估價200000元。經村集體研究,藍莓園采用年限平均法,按使用壽命10年、預計凈殘值5%計提折舊。
1. 入賬時,根據移交清單及相關憑證,賬務處理為:
借:生產性生物資產—藍莓園200000
公積公益金100000
貸:公積公益金300000
2. 補提移交前3年折舊,年應計提折舊額=200000×(1-5%)÷10=19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支出
—補提藍莓園折舊費57000
貸: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藍莓園折舊57000
3. 移交后每月計提折舊,月應計提折舊額=19000÷12=1583.33元,賬務處理為:
借:生產(勞務)成本
—藍莓—折舊費1583.33
貸: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藍莓園折舊1583.33
(二)本會計年度內完工的經營性資產移交
【例3】上級部門用扶貧項目投資建成蔬菜大棚2座移交給村集體,建設成本680000元。經批準,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8年,預計凈殘值5%。
1. 入賬時,根據移交清單及相關憑證,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蔬菜大棚680000
貸:公積公益金680000
2. 每月計提折舊時,月應計提折舊額=680000×(1-5%)÷8÷12 =6729.16元,賬務處理為:
借:生產(勞務)成本
—蔬菜—大棚折舊費6729.16
貸:累計折舊—蔬菜大棚折舊6729.16
二、移交后由其他單位經營情況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上級移交的由其他單位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原則上均作對外投資處理。入賬時,以前年度形成的資產如果重估確認價值與賬面價值差距過大的,應按重估價值入賬,其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由于對外投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村集體年末應進行全面清查,對外投資特別是長期投資已經發生損失的,應及時核銷損失金額;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
【例4】村集體收到上級部門聯合移交的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項目,該項目由本鎮10個村共享,總投資2000000元,按協議由甲香菇種植合作社經營,本村擁有200000元份額。該投資于2年前完成,但一直未將相關憑證、協議等移交村集體。移交時,經上級部門和村集體共同評估,因合作社經營不善,本村對合作社投資損失30000元,經批準核銷20000元,入賬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甲合作社180000
投資收益—甲合作社20000
貸:公積公益金200000
同時,對未核銷的10000元投資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
三、移交的非經營性扶貧資產
上級部門向村集體移交的非經營性資產,除特別規定外一般不計提折舊,但如果為改善某項非經營性資產的運維條件、擴大資產規模、擬改變資產用途等原因,經批準可計提折舊。
【例5】上級部門向村集體移交美麗鄉村建設項目,村內硬化道路長2000米,入賬金額200000元。同時,向村集體移交幸福院房屋3間,入賬價值150000元,村集體計劃對幸福院房屋進行簡單裝修,增加附屬設施,改造后辦老年食堂。經批準,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30年,殘值率5%。
1. 入賬時,根據移交清單及相關憑證:
借:固定資產
—村內道路200000
—房屋150000
貸:公積公益金350000
2. 每月計提折舊時:
月應計提折舊額=(150000-150000×5%)÷30÷12=395.83元
借:公益支出
—幸福院房屋折舊費395.83
貸:累計折舊
—房屋建筑物折舊3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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