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任務并不是要全面建立股份經濟合作社或集體產權制度下的股份公司。改革的根本任務是要建立產權關系更加明晰、農業經濟與市場競爭更能匹配以及社區公共服務更有利于農村長遠發展的基層社會經濟組織系統。在這個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改革路徑。
在我國重要城市的郊區,以及一些事實上已經脫離農業、轉變為城市建成區的“農村”地區,集體資產很難分割到戶,集體土地也不再是可以分配到戶的承包地。這些地區可以通過集體資產的量化、固化,建立股份經濟組織。
對于我國以農業為主的廣大地區,特別是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地區,基本沒有必要將原有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股份經濟組織。在這樣的地區,如果能把中央關于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的政策落實好,就是最好的改革舉措。在繼續實行土地分戶承包的農村地區,因為不建立股份經濟組織,會不會造成農戶之間的合作困難?這個大可不必擔心。
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解決經營合作問題,且合作主要應發生在農業生產的流通、服務及初加工領域,農民不需要將自己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地頭生產環節還是讓農戶自己經營好。以筆者看法,對于農業經濟來說,專業合作社要比農村股份經濟組織更有生命力,因為適合后者發展的地區,本質上離農業越來越遠了。對此,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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