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我國約有七成家庭備有藥箱,但大多數家庭沒有定期清理的習慣。全國一年過期藥品約1.5萬噸,如果用5噸的大卡車來運,至少需要3000輛。
過期藥品留著不能吃,扔了有污染,被不法分子收走會貽害他人,如何處理過期藥品儼然成了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我國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產、銷售、使用都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于過期藥品的回收處理,特別是對零散的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藥品管理法》中沒有對公民處理家庭廢棄藥品的行為做出規范,也沒有規定藥店和生產企業回收過期藥品的責任。在政策“空白”下,藥店、廠家、政府部門都有了拒絕回收過期藥品的理由,過期藥品的合法消化渠道由此缺乏,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近年在國家沒有統一政策出臺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家庭過期藥回收工作的探索,但都零零散散,基本采用“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社會參與”的模式。人們擔心,藥品作為特殊物品,其銷毀主體不明、補貼不到位等制度缺失并不能使這項工作長久持續。因此,為了保障百姓用藥安全,以及減少過期藥品對社會、環境造成的危害,應從法律制度、預防機制等方面給過期藥品找一個制度出口。
筆者認為,國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進行調研,借鑒世界先進國家分類處理的方法,一方面加強對過期藥品的管理,出臺過期藥品處理硬性規定,設立過期藥品終端銷毀制度,為家庭過期藥品的管理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并在各省設立藥品回收處置機構,專門消化過期藥品;另一方面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對過期藥品危害的認識,讓公眾養成定期清理但又不隨便丟棄過期藥的生活習慣。同時,藥企(含生產、銷售)必須建立過期藥品回收、銷毀臺賬,并由相應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此外,政府可以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制藥企業進行過期藥品的回收。
(河南省內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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