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如期而至,文件再次提到“加大創新驅動力度”,這與2015年的一號文件提出“創新驅動”一脈相承并提出更高的要求。隨著社會的發展,改革的深化,創新在農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容小覷,作為保護創新的重要手段,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逐漸被農業領域接受并運用。
2012年,我國農業領域(不包括農業生產中使用的機械、工具)發明專利申請1.75萬件,2013年申請1.33萬件,2014年申請2.86萬件,2015年申請2萬件,呈現曲線上升的狀態。2012至2015四年間,我國國內農業領域發明專利的申請結構較為穩定,種植一直是發明專利申請量最多的領域,約占當年農業領域專利申請量的1/3,養殖以及農藥各占約1/6。與之類似,2012年,我國農業領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4萬件,2013年申請2.51萬件,2014年申請2.62萬件,2015年申請3.18萬件,呈現平穩上升的狀態。申請主要集中在種植和養殖領域。
除中國外,農業領域來華發明專利申請量前五位的國家和地區分別為2012年日本、美國、德國、瑞士和荷蘭,2013年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美國、德國和韓國,2014年日本、美國、中國臺灣地區、德國和韓國,2015年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美國、韓國、德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德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并列第五)。其中2012年來華申請主要集中在農藥和養殖領域,2013年較多在養殖領域,2014年較多在養殖和種植領域,2015年較多在養殖領域,可以說與我國國內專利申請結構不同,養殖領域一直是來華發明專利申請的熱門。
同時需要看到,目前,我國已實現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4.9件,2015年度發明專利申請量已超過110萬件,2012-2015年,農業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占當年總申請量的2.7%、1.6%、3.1%和1.8%,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分別占當年總申請量的2.6%、2.8%、3.0%和2.8%,雖然呈現出曲線上升的態勢,但比例仍舊偏低,大有潛力可挖。
對此,筆者提出四點建議。
一是充分利用專利制度,保護自身農業科技成果。我國保護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準備利用專利保護農業創新時,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專利保護類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都對技術方案提供保護,發明專利保護期限長達20年,既可以保護產品,也可以保護方法,比如農藥、殺蟲劑的配方、生產工藝都可以通過發明專利進行保護。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者構造的產品,保護客體的范圍較發明窄,并且因只進行初步審查,權利的穩定性較發明專利差,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要求較發明低,審查周期短,費用低。當然,對于保護客體落入發明和實用新型共同的保護范圍的,申請人既需要快速獲得權利又希望獲得較為穩定的權利時,可以利用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
眾所周知,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才能獲得授權,而其只有公布后才能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這也就意味著,正常情況下發明專利申請需要在申請日起一年半以后才能進入實質審查,對于技術較為成熟,想要及早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也可以利用提前公開制度。即申請人在提出農業專利申請的時候或之后的一段時間,提出提前公開請求,這樣,在經過初步審查后,專利申請可以及早公開,為獲得專利授權節約一年左右的時間。
二是充分利用專利信息,節約研發成本、避免侵權。近年來我國加快轉變農業生產方式,走安全高效綠色發展之路。為此,國家和眾多企業加大了科技投入,為農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科技支撐。不斷涌現出新的生產方式、新的生產工具,科技創新成果豐碩,農業領域研發熱情前所未有。筆者建議,在進行研發之前,可以先行進行相關專利信息的檢索,了解行業最新科技發展動態,避免閉門造車,如此,一方面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少走彎路,大大節約研發成本,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盲目研發、生產,侵犯他人專利權。
三是有效利用專利質押,進行無形資產融資。自2006年,上海中藥制藥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專利權質押的方式向工商銀行成功貸款200萬元后,我國專利權質押融資發展迅猛,在2008年公布了第一批質押融資試點單位名單,經過不到十年的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已經呈現出常態化、規?;陌l展趨勢,去年,我國新增專利權質押融資560億元,惠及2000余家企業。農業領域發展具有投資大、見效慢的特點,經營者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困難重重,而利用手中的專利,通過質押貸款或者吸引第三方投資的方式進行無形資產融資,無疑是一條較為便捷的路徑,一方面能夠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能夠有效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
四是利用專利優勢,助力農業“走出去”戰略。農業“走出去”戰略作為國家“走出去”戰略的重要部分,成為解決我國農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資源緊缺、人口增長、市場扭曲、農產品能源化、金融化等諸多瓶頸的重要途徑。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加速實施,農業對外直接投資規模日益擴大,農業“走出去”發展形勢喜人。面對目標國家和地區亟需農產品、農業技術、種質資源的現狀,我國企業除積極輸出資金和先進技術外,還要注意利用專利武器保護自己的先進技術,因專利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在我國獲取的專利權并不能在目標國得到相應的專利保護,因此 “走出去”的企業需要在目標國制定相應的專利策略,比如通過在目標國獲取專利權維護自己的權益。筆者建議,除通過傳統的巴黎公約途徑在目標國提出專利申請外,還可以通過PCT途徑較為便捷從容地進行專利布局,通過PCT途徑帶來較長的緩沖期,有效選擇目標國家,準備相關資料,從容應對挑戰。
當前,加緊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真正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發揮出農業知識產權的支撐保護作用是一個必要操作選項。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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