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原有保險政策與農業風險管理新需求出現了不匹配,對“三農”的支持效果有所弱化。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農業保險對小規模農戶經營的風險管理作用有限。我國農業保險對規模經營農戶的風險管理和收入支持作用較大,因為他們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農業生產;對于數量眾多的小規模經營農戶來說,農業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并不明顯,因為他們的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較低,賠償金額占收入的比例也較低。二是財政支持存在“漏出效應”,對農戶的收入支持作用有限。我國現行農業保險是國家委托商業性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產品和服務,農戶繳費投保,保險公司定損理賠,政府提供補貼。目前,國家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達到75%~80%,盡管政府補貼大部分保費,但財政資金補貼保費的形式存在一定的“漏出效應”,財政資金對農業保險的支持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為了實現到2020年糧食產能進一步鞏固提升、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生活達到全面小康水平的目標,需要從供給側完善和創新農業保險制度。
首先,依托商業性保險公司,積極開發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以種田大戶和規模經營戶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規模大、投入多,對風險管理的需求較高。因此,應以商業經營為主、政府補貼為輔,強化農業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政府應鼓勵保險公司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開發保險產品,同時適當加大支持力度。
其次,以加強對小農戶的收入支持為目標進行保險工具創新,同時保障糧食安全,可以選擇的途徑是取消中間環節以減少漏出。可在現有支付農戶直接補貼的銀行卡中設立農業保險專項賬戶,農民根據實際投保面積繳納保險費用,國家財政提供配套資金,兩部分資金合并記入個人賬戶、實行專項管理。災害發生后,觸發賠付機制,激活保險賠付程序,農戶可從專用賬戶提取規定的賠償金額。因退休或其他原因轉讓土地,可一次性領取余額;轉入土地者重新繳納并累計保險費用,觸發賠付時領取上限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觸發機制可借鑒指數保險思路,將損害程度指數化,即不以實際損失而是以區域平均產量、降雨量、氣溫、衛星圖像等參數為基礎設計保險合同和賠付觸發機制。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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