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不應是原有“三農”工作的簡單加強版,不能新瓶裝舊酒,以老手段對付新挑戰。概括而論,四個方面的潛在風險是特別需要重視和有效防范的:一是防范過度行政化。要防止單純利用行政手段來下指標、定任務,求多求快,求大求全,人為提檔加速,追求短期速效。二是防止過度形式化。要防止在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重物不重人的偏向,防止不是堅持以人為本,不能把維護農民和農村社區基本權益視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核心要求。三是防范過度產業化。鄉村振興要防止在鄉村所有領域無所不在地選擇產業覆蓋,特別是在新村建設過程中,相當數量的新村聚居點最重要的功能應當是生態宜居,并非所有的村落改造提升都需要或者能夠發展休閑、觀光、度假等鄉村旅游產業。四是防范過度外部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鄉村振興是一個開放性的發展過程,不能主要依靠鄉村內部的有限的自積累加以推進,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財政投入予以支撐,大量實踐證明,合理引入城市資本進入鄉村發展領域具有難以估量的巨大資源激活效應。
(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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