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順應農民要求保留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意愿,它的深刻之處在于把土地經營權單獨拿出來,并且把道理跟農民講清楚了: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承包權長久不變。承包的土地流轉出去后,流出去的只是經營權,農民依然是承包的主體,承包權不會丟掉。這樣一來,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給農民吃了一顆大的定心丸。為什么說“三權分置”是重大制度創新?因為過去,我們的農村土地改革實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兩權分置”。但在實踐中,土地流轉經營早已形成事實,只是在政策上、理論上沒有加以概括。因此這次也旨在進一步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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