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中國的改革,是從農村開始的。40年來,農村改革中發生了很多影響深遠的事兒。有經驗值得總結,有教訓值得吸取,有規律值得梳理……本欄目將陸續刊登相關文章,以饗讀者。
農村改革四十年來,我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不斷健全與完善,為農村改革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明確要求“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對“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作出具體部署,提出加快建立新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在新形勢下加強對農業的支持保護,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農業農村“重中之重”和“優先發展”戰略的重要抓手,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支撐,是農業農村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的重要保障。總結回顧四十年來農業政策改革發展歷程,對于進一步探索和改革新時期農業支持保護政策,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指導思想及其演變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堅持在宏觀調控中加強和保護農業,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逐步形成了以農業投入、價格支持、農業補貼、金融服務等為重點,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和生態環境改善為目標的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回顧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歷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發展始終與深化改革的實踐相輔相成,是我們黨“三農”指導思想不斷發展的生動體現。
1978-1984年,以放活農村經營制度、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為主要指導思想。這一時期,在“放活”的同時逐步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拉開了調整工農城鄉關系的序幕。加快推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逐步確立,國家作出了土地承包期在15年以上的政策安排。在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同時,國家連續提高糧食收購價,充分發揮價格“指揮棒”作用,逐步增加農業基礎設施投入,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生產力,推動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1985-1991年,改革流通體制、提高農業市場化程度成為這一時期改革完善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主要指導思想。1978年以來,全國糧食產量連續跨越3億噸、3.5億噸和4億噸三個臺階,人均糧食接近400公斤水平。隨著糧食連年增產,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市場機制成為這一時期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核心目標。198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我國長期實行的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開始改革,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逐步推行,農產品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同時,國家積極推進農業和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一方面鼓勵發展多種經營,優化種植業結構,促進農林牧漁全面發展;另一方面鼓勵農民從事工商業等非農產業活動和發展鄉鎮企業。在政策引導下,鄉鎮企業異軍突起,農村經濟從傳統的農業單一結構轉向多部門的綜合發展,農產品市場和農村要素市場經歷了自發生長到發育壯大的過程,為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奠定了基礎。
1992-2002年,全面深化農業農村市場化改革和完善宏觀調控制度,成為這一時期改革完善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主要指導思想。中央明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農村改革從過去的單項突破轉變為綜合配套、整體推進,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內涵進一步豐富發展。這一時期,農產品和農資購銷價格進一步放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走向深化,保護價收購制度不斷發展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等縱深推進,農業支持保護也初步實現了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控向更多應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的轉變。
2003-2012年,統籌城鄉發展、調整工農城鄉關系,成為這一時期改革完善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主要指導思想。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央提出了“三農”發展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戰略思想,堅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方略,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我國農業支持保護取得了長足發展。在這一時期,國家對農業實現了從“取”到“予”的根本性轉變,財政政策、補貼政策發揮了主導性作用,國家連續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全面取消農業稅,實行“四補貼”、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平等就業等重大舉措先后出臺,農業支持保護水平大幅提高,政策體系不斷完善,農業支持保護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工農城鄉關系發生根本性轉變。
2013年至今,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為指引,農業支持保護的理念和內涵進一步豐富和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的指引下,堅持重中之重戰略地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立足國內保障自給、堅持綠色生態導向等發展理念進一步豐富了農業支持保護的內涵,推動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發生重大轉型。著眼于推動鄉村全面振興,農業支持保護的目標轉向更加注重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提升,強化綠色生態導向,支持保護領域不斷拓展,調控手段也日趨完善。
經過40年的改革發展,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逐步形成。一是政策內涵更加清晰,實現了對農業從“取”到“予”再到“優先發展”的根本性轉變,從宏觀層面明確傳遞了中央高度重視農業的強烈信號,得到了農民群眾的熱烈擁護,鞏固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二是政策目標更加多元,從保供給為主向“保供給、促增收、強生態”的多元目標轉變,在農業投入、價格支持、農業補貼等政策工具的運用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強化農民收入支持、推動農業綠色發展越來越成為政策的核心目標,在多元政策目標之間的協同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三是政策體系更加完善,支持保護的范圍從農業生產環節向產前、產中和產后環節延伸,從生產力層面向生產關系層面延伸,形成了對農業生產體系、產業體系和經營體系的全面支撐;四是政策工具更加豐富,逐步形成了包括價格支持、農業投入、直接補貼、災害救助、金融保險等在內的政策體系,進一步豐富了支持保護的手段和方式。當前,著眼于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農業支持保護領域的改革仍在持續深化,農業支持保護向更加注重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提升、更加強化綠色生態導向轉變,新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二、深化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價格支持政策
改革開放前,農產品在很長一個時期實行的是政府定價、統購統銷的政策,農業剩余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轉移,支撐了國家工業化發展。農村改革以來,國家逐步放開農產品市場,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產品流通體系;與此同時,為了穩定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也逐步探索建立了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的價格支持政策,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收儲制度。
(一)改革農產品流通體制
我國農產品市場流通體制的發展歷程,既是不斷深化改革放活市場要素的過程;也是在政策扶持下,不斷發育和健全市場組織體系的過程。從發展階段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改革重點是取消統購統銷制度,由市場調節供求,形成價格,這個階段從1985年國家開始實行農產品價格“雙軌制”,一直到2001年糧食價格全面放開為標志;第二階段的改革重點是建立與WTO規則相適應的農產品流通體制,這個階段以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大幅降低農產品關稅水平為標志,隨著經濟迅速發展、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以及國際貿易的大幅增加,農產品流通規模大幅增長,對流通主體、流通渠道和流通模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批發市場為主體的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快速發展,農產品流通進入大市場、大流通的新階段;第三個階段是近十年來,面對信息化快速發展、國際貿易合作不斷加深的新形勢新要求,國家在繼續改善市場基礎條件的同時,著眼于培育現代農業營銷主體、打造國際化大糧商、加快農產品流通現代化等,進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
(二)實行對重要農產品的價格支持
價格支持政策是我國農業支持保護政策體系的核心內容,其發展演變始終與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供求形勢密切相關。改革40年來,我國糧食生產出現過三次比較大的波動,即快速發展(1979-1984年)和五年徘徊時期(1985-1989年)、持續發展(1990-1998年)和連續下滑時期(1999-2003年)、恢復發展(2004-2012年)和穩定調整時期(2013年至今),價格支持政策正是在糧食生產波動的過程中不斷走向完善的。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連續提高糧食收購價格。1979年起,國家連續提高糧食統購價格,并實行超購加價50%的激勵政策,農民生產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我國糧食連年豐收。到1983年、1984年出現了全國性的賣糧難。面對糧食過剩的局面,198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規定:取消糧食統購,改為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定購糧按“倒三七”比例計價(即三成按原統購價,七成按原超購價);定購以外的糧食可以自由上市,如市場糧價低于原統購價,國家仍按原統購價敞開收購,保護農民利益。從政策表述中可以看出,政府將原統購價當作市場糧價下跌的底線,并承諾按此價敞開收購,可以說具備了價格支持政策的基本內涵。但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價格支持政策仍在計劃經濟主導下實施,價格信號難以及時反映市場供求變化,并導致了較大的政策遲滯。同時,價格支持水平總體較低,與價格支持相配套的收儲制度還不完善,政策在穩定農民生產意愿、鼓勵糧食部門執行敞開收購政策等方面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有限。可能帶來的庫存增加、費用上升等問題還沒有引起重視。
20世紀90年代,探索實行糧食保護價收購政策。為了縮小合同定購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距,完成糧食定購任務,國家不得不從1986年開始分地區、分品種小幅度調高糧食合同定購價格,并在1989年將糧食合同定購價格平均提高18%,推動糧食生產進入了新一輪增長高峰期。1990年夏糧上市后,市場糧價疲軟問題引起政府關注,國家連續出臺文件,要求各地在以縣為單位完成定購任務后,敞開收購議價糧。政策的主要內容,一是敞開收購議價糧,收購價格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保護價格;二是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對糧食部門收購的議價糧,按分配的計劃指標和結算價格轉作國家專項儲備。三是在分配專項儲備糧計劃指標時向主產區傾斜,專項儲備糧的收購價與結算價之間的差價貸款由中央財政貼息。經過兩年的政策運行,1993年又對這項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一是明確了中央政府實行保護價收購的范圍,國家對定購糧和專儲糧實施保護價收購,收購的糧食作為國家專項儲備糧,其余部分隨行就市,在市場議價成交,不再硬性要求各地按國家保護價敞開收購,保護價水平基本上以上年定購價為基準。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國家定購和專儲以外糧食的保護價,并在省一級建立地方糧食儲備制度。三是建立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從1993年開始,用3年時間逐步取消中央和地方糧食財政補貼,把這部分資金用于建立糧食風險調節基金,為保護價收購提供資金保證。1995年以后,隨著糧食持續增產,供過于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國家進一步出臺了“三項政策、一項改革”,即“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糧食順價銷售制度、加強糧食收購資金和糧食市場管理”和推進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進一步完善了糧食保護價收購政策。這個階段的糧食價格支持政策比上一階段有所強化:一是配套政策逐步完善。為鼓勵國有糧食部門開展保護價收購,逐步探索建立了糧食專項儲備制度和糧食風險調節基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政策成本。二是初步劃分了中央和地方責任。1993年后,國家縮小保護價實施范圍,明確要求地方也要對議價糧開展保護價收購,并形成地方糧食儲備,將一部分政策成本轉由地方政府承擔。
2004-2012年,實行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2004年,價格支持政策發生了重大轉型,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取代了實行多年的保護價收購政策。改革思路和政策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政策的啟動和退出機制,減少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國家根據市場供求、生產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糧食最低收購價格,當市場價格在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之上時,政府不對市場價格進行干涉;當市場價格水平低于最低收購價時,政府委托部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入市收購,促進價格回升到合理區間。二是限定收購主體,明確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收儲責任。明確規定中儲糧集團公司作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中央財政對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收購費用、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等提供補貼,糧權屬國務院。具體從事收儲業務的各類企業,對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等負全部責任。三是限定品種和執行區域,控制政策執行成本。國家從2004年開始在水稻主產省實施稻谷最低收購價, 2006年小麥也開始實行,并在一段時期內保持了最低收購價價格水平的穩定。為了促進種糧農民增收,國家在2007年、2008年分別又在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玉米、大豆臨時收儲政策,2009年起分別在17個油菜籽主產區和新疆實施油菜籽、小麥臨時收儲政策。2011年起,國家開始對棉花實行臨時收儲政策,以支持價格敞開收購棉花,當年國儲收購棉花313萬噸,約占全國總產量的47%。2007年以來,面對國際市場糧價上漲、國內生產成本增加、直接補貼政策效應遞減等新形勢,國家“小步快跑”連續提高稻谷和小麥最低收購價,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敞開收購,到2015年,水稻各品種的最低收購價累計提價90%以上,小麥最低收購價累計提價57%,最低收購價作為市場托底價格,主導了市場糧價的一輪上漲,也帶動了農民收入的較快增長。
2013年至今,糧食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進一步深化。2013年我國糧食總產量突破12000億斤并連續保持至今,由于國內外農產品市場形勢發生較大變化,以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為主要內容的價格支持政策面臨市場機制弱化、收儲規模過大、庫存積壓嚴重、財政負擔加重、加工企業經營困難等問題。鑒于此,黨中央、國務院及時作出了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把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和收儲制度改革作為其中一項重大舉措,堅持市場化改革取向與保護農民利益并重,按照市場定價、價補分離、主體多元原則,分品種施策、漸進式推進改革。一是啟動棉花和大豆目標價格改革試點,探索實行“市場化收購+目標價格補貼”。國家在2014年取消了新疆棉花、東北地區大豆臨時收儲政策,并啟動目標價格補貼試點。取消臨時收儲后,棉花和大豆價格逐步回歸市場,當市場價格低于預先確定的目標價格水平時,由中央財政向試點地區生產者提供差價補貼。二是陸續取消對食糖、棉花、玉米等重要農產品的臨時收儲,探索對玉米實行“市場化收購+生產者補貼”。對食糖收儲,從2014年起采取中央財政貼息、制糖企業承儲、地方政府落實、企業自負盈虧的市場化方式,避免了政府對食糖市場價格的直接干預;對油菜籽,2015年起國家不再實行油菜籽臨時收儲,改由地方政府負責組織企業收購,中央財政給予部分主產區適當支持;對玉米臨時收儲政策的改革也在漸次推進,國家在2015年下調東北地區玉米臨時收儲價格,2016年全面取消玉米臨時收儲,調整為“市場化收購+生產者補貼”的新機制。三是穩妥推進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及收儲制度改革。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堅持最低收購價政策框架,進一步增強政策的靈活性和彈性。國家從2016年開始下調稻谷最低收購價,2018年開始下調小麥最低收購價,并從2018年起對有關稻谷主產省份給予適當補貼支持,以保持優勢產區稻谷種植收益基本穩定。
(三)完善農產品收儲制度
我國農產品收儲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始終與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糧食購銷體制的改革相輔相成。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糧食保護價收購政策框架下,國家逐步形成了中央糧食專項儲備、地方糧食儲備、糧食風險調節基金等制度。
1990年,我國糧食產量再創歷史新高,一些糧食主產區出現“賣糧難”問題,各地糧食部門相繼出現了“儲糧難”問題。國家開始按照規定價格敞開收購滯銷糧食,用于國家糧食的專項儲備。為此,國務院頒布《關于建設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的決定》,決定建立國家專項糧食儲備制度,標志著我國的糧食儲備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初步形成了中央、省級、地縣三級儲備體系。1995年,國務院頒布《關于糧食部門深化改革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為實現各地的糧食平衡,調控各地的糧食市場,要求糧食主產區和糧食主銷區建立不同規模的地方儲備,保證糧食市場供求的基本平衡。盡管三種中央儲備糧的糧權都屬于中央,但對于這些糧食的收購、儲存、輪換、拋售等業務都是由地方負責,儲備糧經營管理容易受地方利益的影響,致使中央儲備糧管理不嚴、庫存不實、調度不靈,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糧食儲備的根本目的。1996年以來,在糧食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國家要求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但由于對糧食增產幅度估計不足,加上收儲企業因庫容緊張和補貼不到位等原因,敞開收購政策落實不徹底,市場糧價沒有托住,國有糧食企業“高買低賣”,每年虧損和財務掛賬高達數百億元,財政不堪重負,在執行中也暴露出糧食企業套取價差補貼、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等問題。在保護價收購政策執行的后期,一方面庫存壓力加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降價虧損銷售,國有糧食企業由此產生了巨額虧損,清理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經歷了很長時間。
1999年國家決定建立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系,將國家糧食儲備局改為國家糧食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組建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專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于2000年將前述三種中央政府管理的儲備糧食合并成為中央儲備糧。2000年10月以后,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業務全部由各省(區、市)糧食局移交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規范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標志著中國現代糧食儲備制度的全面建立。同時,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地方在中央宏觀調控下,將糧食儲備逐級落實到地市、縣(區、市),建立了地方行政長官負責的多級儲備管理制度。地方儲備糧中省級儲備糧糧權屬于省級政府,市和縣級儲備糧糧權屬于市和縣級政府。因此,形成了我國政府糧食儲備中央和地方政府兩個層次。
2004年國家啟動實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以來,又逐步發展和完善了稻谷和小麥最低收購價收儲,玉米、棉花和食糖的臨時收儲制度,以及凍肉等重要農產品儲備制度。從儲備性質上看,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策性收儲。從2004年起,國家陸續對稻谷、小麥、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等實行政策性收儲,中儲糧集團公司作為政策執行主體具體承擔收儲工作,糧權屬于國務院,由中央財政承擔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及銷售盈虧,農發行提供收購貸款,收購費用包干一并計入成本。第二類是政府糧食儲備。政府糧食儲備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確保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包括中央和地方兩級儲備,糧權分別屬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由中央和地方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中儲糧集團公司為主體、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的農產品收儲體制。這一體制較好地解決了過去政企不分體制下中央儲備糧出現數量不實、質量不保、調不動、用不上等問題,但隨著糧食收儲規模不斷加大,中儲糧系統的收購壓力、監管壓力、資金運行監控壓力等也隨之增加,中儲糧“小馬拉大車”、在市場上“一家獨大”等問題越來越凸顯,農產品收儲體制的改革要求也越來越緊迫。從改革任務看,下一步仍然要立足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更好發揮市場作用的目標,一方面加快糧食去庫存進度,保持合理糧食庫存水平;另一方面,著力構建多渠道收購和多元化收儲體系,調動各類企業收購積極性。
回顧農產品價格支持政策的發展歷程,改革的主線始終圍繞如何處理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來推進,而政策工具的選擇和應用,也始終受到國家財力水平和外部貿易環境的限制,需要在穩定市場供給、保障農民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等政策目標上做出取舍、取得平衡。總體上看,盡管改革過程比較曲折,但始終在向著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讓市場價格更好反映供求關系的方向前進。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堅持“價補分離”的改革方向,逐步分離價格和收儲政策“保增收”的功能,在讓價格回歸市場的同時,探索建立多元化市場收購新機制,健全農民收益保障機制,在政策和制度上做出了許多新的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收儲制度改革仍在不斷深化,作為農業支持保護體系最核心的政策之一,價格支持政策的改革必將推動農業投入政策、補貼政策等領域的改革同步走向深入。
三、完善農業投入政策,推動財政支農投入穩定增長和資金高效利用
經過40年的發展,農業投入的資金結構、運行方式和微觀機制和改革開放前相比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方面,金融和社會資金逐步取代財政成為農業投資的主要來源,資金從過去計劃分配為主轉向主要通過市場配置,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且投資決策主要取決于市場利潤與風險預期;另一方面,由于農業天然的弱質性和高風險,農業發展的許多領域仍然難以吸引足夠的社會資本,需要更多地增加財政資金投入。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一方面不斷加大農業領域的財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在不斷探索完善農業投融資機制,推動建立更多元化、更有利于高效配置資源的農業投入方式。
(一)探索建立農業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家庭承包經營制實行以來,人民公社時期“民辦公助、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投工投勞”的農業建設投入機制逐步瓦解,為了扭轉農業投入比重下滑的局面,1988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決定從1989年開始設立農業發展基金,在全國開展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大力改造中低產田、改善農業基本生產條件;在資金渠道上,也明確提出要從鄉鎮企業稅收增加部分、耕地占用稅收入、農林水特產稅收入中提取,用于農業投入。這一時期,盡管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總額持續增長,但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在國家基本建設支出中的比重仍在逐步降低,從1978年的4.6%下降到1997年的1.7%。同時,廣大農民以“三提五統”和投入義務工、積累工的方式參與農業農村建設,也承擔了對自己家庭經營土地上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仍然是農業投入的主力軍。
進入新世紀以來,各級財政對農業的投入持續增加。2000年國家決定啟動農村稅費改革,“讓公共財政的陽光逐步照耀農村”成為新時期財政支持“三農”的基本指導思想,大幅減輕了農戶籌資負擔,各級財政逐步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力度。這一時期,國債資金占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是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的主要來源。從2004年開始,國債資金規模大幅減少,中央加大了預算內投資的力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不僅沒有減少,反而逐年增加,“十二五”期間,中央安排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達到10790億元,比“十一五”增加4990億元。
為保證農業投入的穩定增長,國家在農業投入上也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新世紀以來的15個中央一號文件都將農業農村投入作為重點進行部署,要求加大投入、優先保障。2006-2008年三個中央一號文件分別用“三個高于”對財政支農資金的規模作出了規定,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還提出了“總量持續增加、比例穩步提高”的明確要求。在法律上,《農業法》等現行有效的43部農業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多數都有國家支持、增加投入、鼓勵發展的規定,為支持農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優化農業投入結構
改革以來,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要求,財政對“三農”投入的重點也由過去直接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向支持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農業公共服務等體現公共財政性質的方面轉變。一是加強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國家從1983年開始實施商品糧基地建設項目,2004年以后又陸續啟動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田間工程等項目,累計改造高標準農田5000多萬畝,在全國建設了一批穩產高產的糧食生產基地。2007年以來,又相繼啟動實施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和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小區(場)建設項目,在全國扶持建設了近5萬個生豬和奶牛標準化養殖設施,顯著提升了畜產品生產保障能力。二是持續開展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1988年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后改為國家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重點開展“田、土、水、路、林、山”綜合治理,打造功能齊全、長效管護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1988-2017年農業綜合開發共投入資金9211.2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累計投資3827.1億元,70%以上用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累計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7.98億畝,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顯著增強。三是改革和強化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體系。在農業科技投入方面,通過改革逐步明確了農業科技投入的公益性、基礎性、社會性定位。201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農業科技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基礎性、社會性,政府要在農業科技投入上發揮主導作用,要大幅度增加農業科技投入,建立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同時提出,農業科技投入要瞄準農業重大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切實解決科技與經濟脫節問題。對基層農技推廣服務,也明確提出要堅持公益性定位,進一步加強基層農技推廣機構、改善工作條件、落實工作經費。四是加強農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在強化各級政府投入責任的同時,中央陸續實施了基層農業實用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工程、“金農工程”、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創建、農業執法服務基礎設施工程等一批重大工程項目,促進了基層農業公共服務體系的隊伍建設和能力提升。五是加大對主產區的利益補償。為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緩解農業大縣財政困難,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實施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和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政策,不斷加大對主產區的財政投入。2016年,中央財政安排的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達到393億元。
(三)改革創新農業投融資方式
長期以來,國家財政投入是農業投資的主要來源,投資的方式也以直接投資為主。隨著現代農業加快發展,金融信貸、社會投資越來越成為農業投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也在不斷探索完善農業投融資機制。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逐步形成了“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中央財政累計投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3827.1億元,帶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配套投入2264.75億元,銀行貸款、農民籌資投勞及其他資金投入3119.41億元,有力地帶動了各類資金投入。黨的十八大以來,針對農業投入“小散亂”、資金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國家進一步深化了農業投融資領域的改革。一是整合優化財政涉農項目。在農田水利建設領域,中央決定將原分散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和水利部的千億斤糧食項目田間工程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農田水利建設等農田建設投資和項目管理的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實現了涉農資金的大整合。在扶貧資金和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方面,對“小而散”的項目投資全面實行切塊下達,整合歸并性質相同、內容相似的專項資金,清理取消不適應改革要求的項目,引導資金優先投向關鍵領域。二是強化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出臺農林水利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項目建設。完善財政項目的資金分配方式,對確屬中央農業事權、需要地方農業部門及其他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的方式安排任務,擇優確定承擔單位。三是提高農業投入績效。把績效管理作為深入推進項目整合、完善資金監管的有效手段,推行評價結果與資金安排掛鉤,逐步構建全過程績效管理和激勵約束機制。
四、深化農村稅費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
在農村稅費改革前,農民不僅要承擔各種農業稅收負擔,還要承擔在靠農業、農村稅收不足以支撐政府應當向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的條件下而向農民征收的各種名目繁多的“費”,如“三提五統”“兩工”和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或集資,更為嚴重的是農民還要承擔亂收費、亂集資和亂罰款等負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在2000年開始啟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到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取消了包括農業稅在內的大部分稅費。更重要的是,以農村稅費改革為契機和突破口,深入推進了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逐步確立了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的政策取向,為農業農村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策推動力。
(一)減輕農民負擔
1985年,國務院發出了《關于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的通知》,并從1990年開始連續三年出臺了規范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文件,1998年又做出了“合理負擔堅持定項限額,保持相對穩定,一定三年不變”的具體規定。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加重農民負擔的機制和動力并沒有消除。為了徹底解決農民負擔問題,中央在2000年做出了改革農村稅費制度的決定,第一步就是正稅清費。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取消、兩個調整和一項改革”:取消鄉統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逐步取消了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費用。
(二)全面取消農業稅
自2000年在安徽省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以來,經過規費為稅、改革征收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到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取消了包括農業稅、牧業稅、屠宰稅、農業特產稅和鄉村辦學、鄉村道路建設、擁軍優撫、計劃生育、民兵訓練以及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三類十二種向農民征收的稅費。全面取消農業稅后,與農村稅費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農民每年減負總額約1335億元,人均減負約140元左右,8億農民得到實惠。
(三)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
在全面取消農業稅的同時,國家深入推進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劃分和理順縣鄉事權與財權,建立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加大對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積極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鄉財鄉用縣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增強縣鄉政府對公共服務的保障能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經過一系列改革,基本保障了縣鄉兩級政府和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保障了農村義務教育等公共服務支出的正常需要。
(四)逐步加大涉農稅收優惠
在取消農業稅費的同時,稅收優惠政策在農業支持保護中的作用也進一步增強。一是對農業生產者實行稅收優惠。國家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業產品和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資免征增值稅,對捕撈和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進一步減輕了農業生產者的稅收負擔。二是對涉農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國家陸續出臺了對鄉鎮企業定期免征和減征所得稅、對飼料加工企業免征增值稅和減半征收所得稅、對農資企業免征增值稅、對農產品加工實行13%的增值稅優惠、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實行免征、減征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三是對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業務實行稅收優惠。對金融機構開展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保險公司開展涉農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取消了專門針對農業、農民設置的稅種,基本堵死了向農民搭便車收費的渠道,使國家、集體與農民分配關系發生根本性變化,也確立了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的政策取向。農村稅費改革后,國家加大了對農村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基層政府的主要職能也由收取稅費轉變為更多地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向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轉變。正是在農村稅費改革的基礎上,農業支持保護政策才真正實現了從“取”到“予”的根本性轉變,為調整工農城鄉關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