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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三種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解析與啟示
時間: 來源:農村工作通訊-中國農村網 作者:方中書 字號:【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相對于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來說都比較遲緩,總體上也沒有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那么發達。但是,在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農村的養老和貧困問題日趨嚴重。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模式,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這對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綜觀世界各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實踐,可以發現在制度淵源及理論基礎上,都與本國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脈相承。此外,在財務機制、籌資模式和待遇給付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在不同的國家之間,由于政治體制、經濟發展狀況、文化思想傳統的不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存在著較大差異。與國際上社會保障模式劃分相類似,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有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社會保險型”養老模式,以瑞典、英國、加拿大為代表的“國家福利型”養老模式,以及以新加坡、智利為代表的“儲蓄積累型”養老模式。

  社會保險型農村養老模式

  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社會保險型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也是國際上的主流模式,被許多國家從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推廣到農村地區。該模式將養老金與個人收入、繳費年限關聯起來,強調了個人的責任,國家和個人分擔養老保險金一定比例。當農民達到法定年齡并滿足一定的繳費期限后,可按規定領取相應的養老金。根據國務院在2009年發布的指導意見,我國目前實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屬于這一模式。

  德國雖然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但德國的養老保險保障對象也經歷了一個逐漸覆蓋的過程。起初的制度只覆蓋到獨立經營的雇傭者,后來才擴展到獨立經營的農民,并逐漸將農、林業企業主及其配偶和勞作家屬作為法定投保人。而大型農業企業中的雇員不包含在農村養老保險之內,應投保普通的工人或職員法定養老保險。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現收現付模式,資金大部分來源于聯邦政府的補貼,小部分來源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德國農業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統一的保險費,共同勞作的家庭成員的保費由其所在企業的農場主承擔,保費為該農場主保費的一半。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養老金給付以農場主移交農業企業為先決條件,當投保人的養老保險投保年限達到15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養老投保年限達5年時就可領取養老金。此外,在出現特定的災害事故時,政府也給予實物補助。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由全國總聯合會統一指導,由當地的農村同業工傷事故保險機構負責管理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和總聯合會皆為具有自治特征的法人,受國家的監督。這些自治機關在選舉委員會成員時,必須確保獨立從業者及雇主都有相應的代表進入委員會。另外在總聯合會的理事會中也有相關聯邦政府部門的代表參加,但他們只有發言權而沒有表決權。

  國家福利型農村養老模式

  國家福利型養老模式受庇古《福利經濟學》的影響,強調國家在社會養老中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價值取向上把公平放在首要位置,以消除貧困和實現收入均等化為政策目標。在國家福利型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下,公民資格及其權利是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依據,農民和其他國民一樣享有全面的、普惠的養老待遇。養老基金主要來源于稅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財務模式,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由國家財政支付,個人基本不繳納或繳納很少的保險費。這一模式最早出現于二戰后的英國,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以瑞典、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為典型代表。

  瑞典被譽為“福利國家的櫥窗”,是一個典型的實行普惠制理念的福利國家。在瑞典,農民享有與其他公民一樣的養老保險待遇。瑞典《全國退休金法案》規定,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及部分養老金構成。無論公民退休前的收入如何,只要符合年齡要求即達到65周歲,都可以按月從地方保險部門領取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則根據公民退休前的收入和工齡進行發放。而部分養老金是指公民在年滿60周歲時,可以在要求減少工時的情況下,領取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相關補貼。上述三種養老金的給付與物價密切相關,政府部門會根據每年的經濟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在瑞典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貝弗利奇的福利普遍理論起著核心的指導作用,崇尚“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系化”。國家在這一過程中起著絕對的主導作用,個人不承擔繳費責任,保障項目的開支全部來源于國家稅收。但同時也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儲蓄積累型農村養老模式

  儲蓄積累型養老模式發端于20世紀50年代的新加坡,80年代以后逐步推廣到智利、阿根廷等拉美國家。這種養老保險模式主要強調個人責任,保險基金由雇主和雇員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繳納,獨立勞動者或自雇者按照個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國家不負擔保險費,只承擔最低養老金和基金最低回報率的補貼,并提供政策支持和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強制儲蓄型模式以智利為典型代表。

  智利1980年出臺了《養老保險法》。1981年,政府依據《養老保險法》開始對缺乏統一性的舊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將此前實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模式轉變成完全積累的新模式,建立起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并且第一次將農民等自雇者覆蓋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內。

  智利《養老保險法》規定,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所有參保人都必須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并且要按月將應繳納的保險金存入該賬戶,雇主和國家無須繳納保險費,國家僅給予一定的政策性優惠。繳費者可以自主選擇一家私營養老金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個人賬戶,并隨繳費的增加及投資的增值而形成養老基金。當參保者退休時,可以按個人賬戶的積累數額領取養老金。對于個人在養老保險系統中投保已滿20年,到退休時仍未交足最低限額的,其不足部分由國家補齊。

  智利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是專門營運養老基金的私營機構,僅從事養老基金的收入、支出及投資業務,其他公司不得經營此類業務。智利政府規定,申請成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有一定的注冊資本,且要經常保持在4000人以上的客戶規模,公司的收益要依法納稅,而且養老基金的收益全部劃歸養老基金,公司破產也只限于公司自身資產,不能使養老金遭受損失。

  三種主要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評析

  從上述三種模式的特點和實施情況來看,社會保險型的養老制度模式強調多元化的養老基金籌集,它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社會繳費共同組成,有利于對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同時,它強調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參保者所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權利及待遇取決于其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供款情況。此外,這一模式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增強了社會保險基金的互濟性,其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度普遍較高。這種模式的不足之處是養老金的積累較少,難以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的威脅。

  國家福利型模式最大限度地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體現了充分的社會公平性,并強調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但是這種模式也有其缺陷,為了維持全面的福利支出,政府的財政壓力較大,必然要以較高的稅收作支撐,高稅收增加了勞動力成本,削弱了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同時,這種模式過分強調公平,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甚至會使部分民眾過分依賴國家和政府,降低了工作激情和缺乏對個人的激勵作用。目前,北歐的一些福利國家受經濟滑坡和財政危機的影響,這種國家福利型養老模式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儲蓄積累型養老模式實行個人賬戶的完全積累,更多強調的是個人責任,有利于發揮參保農民的自我保障功能。由于政府對這一養老模式進行鼓勵和提供政策優惠,參保農民個人賬戶中基金的回報率一般高于銀行利息,具有較高的效率和收益,能夠保障農民晚年的基本生活。同時,這一養老模式受到人口老齡化的影響較小,對國家財政的依賴程度也較低。儲蓄積累型養老模式也同樣存在著缺陷,由于它十分注重對效率的追求,往往缺失社會公平,并且缺乏社會互濟性,不利于風險的擴散。此外,受通貨膨脹的影響,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保值、增值也比較困難。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研究對我國的啟示

  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體系。 研究各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現,西方發達國家都有一套較為完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從農村養老保險對象、資金籌集、待遇給付到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等各個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和固定下來,說明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由于目前我國城鄉之間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有其特殊性,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出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對新農保應當遵循的原則、基金運營管理、養老金待遇等方面的內容做出明確規定,確保新農保事業有法可依,以增強制度的穩定性、規范性和權威性,從而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

  明確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作用。從各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政府農村政策選擇的重要內容,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我國,農民作為弱勢群體,他們為國家的建設和社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發展中,政府的責任不容缺位,必須發揮政府在財政支持、立法監管等方面的主導作用。而且由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有著較大的風險,更需要政府積極發揮作用,并且要處理好各級政府在制度實施中的關系和責任劃分。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與監管機制。由于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部分主要由財政進行預算和劃撥,不進行積累和運營,因此,新農保的基金管理運營主要是針對個人賬戶部分。隨著新農保在全國的逐步推廣,個人賬戶中的基金規模越來越大,基金的監管及保值增值問題就日益突出。目前的新農保基金實行的是縣級管理,應該提高管理層次,可以建立省、市(縣)兩級分工共管的管理體制。省級負責基金的管理,并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對基金進行多元組合的投資運營,市(縣)級具體負責基金的收繳與發放工作。此外還要盡快出臺在新農保基金運營方面的優惠政策,以拓寬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渠道。這樣就可以保證基金有較高的回報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與此同時,做好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也十分必要和重要。政府有關部門在基金的監管中要發揮行政監督作用,社會監督也必不可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要監督國家政策的落實,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全過程進行監督,以確保農民的養老權益。同時發揮農民群眾、社會輿論機構等社會監督作用。政府要定期發布養老基金籌集和支付等信息,加大新農保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接受群眾的監督;并且拓寬農民群眾監督的渠道,通過設立群眾信箱或接待日等方式來為農民群眾答疑解惑,為他們建立一個自由表達意見的平臺。此外,還要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比如利用新聞媒體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進行宣傳,對農民參保的相關信息多加報道,不斷拓寬農民獲取信息的渠道;同時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進行監督,對挪用、浪費、貪污養老基金等現象予以反映和曝光。

  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當前我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造成廣大農民間的收入差距較大,而不同地區的農民對養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與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相類似,可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保障三個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

  首先,中央政府應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來為廣大農民提供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基本保險應采用非繳費型的收入補充養老保障方式,以國家財政補貼及其他的轉移支付補貼為資金來源,建立普遍型低水平的養老保障。

  其次,在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各個地方政府要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及農民收入等實際情況,尤其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由農村集體出資建立如農民養老年金計劃等補充養老保險,以滿足不同層次農民的養老需求。

  最后,在經濟較富裕的地區,地方政府應當鼓勵農民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或商業養老保險等個人保障,以確保其年老后擁有較高質量的養老水平。此外,還應該繼續發揮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作用,在農村養老保障建設中既體現政府的責任,又調動廣大農村居民投保的積極性,并能適應農村居民的特點及養老需求,實施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可能是目前解決我國農民養老問題的最佳選擇。

  (作者單位:華東理工大學)

責任編輯: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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