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關鍵要抓住“人、地、錢”三大要素。從“地”來看,就是要把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放在首位,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這是給農民的“定心丸”;同時要增強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就要做足做好農村土地的文章。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承包地、宅基地“三權分置”,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進行改革試點,這些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舉措引人關注。實現鄉村振興,用好農村土地至關重要。通過“放活”改革,讓資源變資產,讓改革更大限度增加農村發展活力。
進一步釋放承包地的土地價值
“一家一戶種那一點地,吃也吃不完,賣也賣不了,不流轉就沒法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曹縣磐石街道辦事處五里墩村黨支部書記王銀香認為要在農村發展產業,前提就是要形成一定的經營規模,這樣才能進行品牌、標準、體系的建設。“只有這樣,農產品的附加值才能得到提高,農業土地的價值才能完全釋放出來。”
這些年來,五里墩村通過土地流轉,發展“種地養牛”相結合的農牧循環經濟,土地經過整合、流轉后,農民或成了產業工人,在村企上班,或搞經營、搞運輸。王銀香說:“現在我們那里家家戶戶住樓房,開小汽車,村民靠產業發展致富了。”
“土地流轉不規范容易出現土地空掛現象。”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員莫照蘭在調研中發現,有些農民對土地流轉政策理解有偏差,把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簡單理解為所有權的出讓,導致土地流轉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變成了一筆糊涂賬。在流轉方出現變故的時候,根據合同難以將流轉土地順利收回,造成既不能自行收回,又不能放任不管的矛盾。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認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就是需要通過土地確權等形式,讓承包了土地的農民對于流轉自家的承包地更加踏實更加有信心。”陳錫文指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堅持和完善4個基本要點: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家庭是承包本集體土地的法定主體,堅持流轉自主權在農民自身,同時,經營權無論如何流轉,土地的承包權仍然屬于原有的承包者,這一點不能改變。
事實上,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這一制度安排,現階段要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處理好土地流轉中的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之間的關系。
民革中央提案認為,當前,我國土地流轉總體規模不大、發展不平衡,仍存在著相關法律修改滯后,流轉程序和合同簽訂不規范,社會資本租賃土地有的改變用途、土地經營權配套保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阻礙了農村土地管理順利進行。建議盡快修改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屬性和法律地位。出臺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評估、抵押與處置,工商資本獲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權利義務等,確保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順利實施與推廣。
臺盟中央提案認為,由于相關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較少,不能及時為農民的土地進行交易評估,土地流轉價格容易被低估。建議由國土部等相關部門牽頭,成立土地評估委員會,對農村所有土地(尤其是土地是否符合流轉的相關條件)進行登記、分等定級,并對不同質量的土地給出不同的發展建議,以此為據做出相應的管理和經營。
“發展農業仍然要回歸到土地上,讓土地的價值在流轉和流動中增值產生價值。”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還表示,實現鄉村振興,要有城市的工商資本和投資者、企業家等各類返鄉人群的參與。
“要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業新型經營主體聯合發展,在聯合過程中,探討以土地入股分紅、合作社農戶入職就業、品牌經濟共享等新的利益聯結機制。”王銀香代表認為,如果農牧加工及品牌營銷的利益能與土地種植、養殖端合理分配,一方面能提升土地前端的價值,另一方面還能增加農民及新型經營主體在生產中的積極性。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要立足鄉村發展
“如果嚴格按照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政策執行,農民用于旅游接待的房屋十分有限,鄉村旅游產業幾乎沒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全國人大代表、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政策已經成為制約鄉村旅游發展的重要因素。
村莊快速發展與存量建設用地間的矛盾也讓全國人大代表、五四村黨總支書記孫國文感同身受。2015年,浙江省德清入選全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縣。這項改革,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極大地帶動了當地旅游業的發展。“以休閑旅游發展為例,無論是建酒店,還是辦公用地,都需大量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帶來的紅利不言而喻。”孫國文代表說。
2017年,五四村集體經濟收入達328萬元,農民人均年收入4萬多元,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數量有限,分布分散化、碎片化成了進一步發展的阻礙。因此,孫國文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改革這方面的土地使用政策,比如,允許村與村之間的同類指標進行調換,實現優勢互補;將廢棄耕地復墾,填補建設用地不足等。
“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租賃年限作出規定,在現實中,投資者投資回報基本依賴于租賃期限內的使用,如果租賃期限過短,高端、大規模投資將難以保障其回報。”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認為,這不僅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招商引資造成不利影響,還會由于引進的產業較為低端、投資規模小,而帶來環保、消防、衛生等一系列問題,這在一些村級工業園中表現尤為明顯。
黎霞建議,從法律層面細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中不同類型、不同規模項目的最高租賃年限。這將有利于促進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進一步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的活力,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問題上,蔡繼明代表認為應加快步伐:“當前建設用地在城鄉之間的分布嚴重失衡,農村大量閑置建設用地亟待入市,亟需將農村閑置的建設用地優化配置到城市。”蔡繼明認為,目前城市周邊的農地有巨大的增值空間,但沒有建設用地指標,偏遠農村地區雖然有建設用地指標,但沒有增值空間。建議,未來應將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由各省區市及地級市根據相關政策,在確保國家基本農地數量和質量以及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在農民自愿的條件下,按照市場配置資源的要求,自行決定和調整增減掛鉤的規模和地區。
但陳錫文代表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個硬幣的兩面,相輔相成。一定階段內,用地總量是穩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多了,征地就會減少,要隨著改革試點的不斷探索進一步深化改革。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要讓農民享有更多財產權
“農民擁有宅基地,人卻在城市打工,農民擁有資產,卻帶不來收益,這是農村最需要盤活的一份資產。”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武漢市政協副主席梁鳴呼吁,加快推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解決閑置農房利用、宅基地有償使用和退出問題,讓農民能夠得到實惠。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資格權”是宅基地改革中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也是對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辦法的借鑒。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宜興市西渚鎮白塔村黨總支書記歐陽華認為,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是盤活農村資源、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關鍵。“宅基地使用權通過出租、抵押等方式,能讓資產變現,用于發展地方特色傳統手工業、家庭作坊等,既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又帶動了當地的歷史文化和特色產業發展。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租賃給城里人,還能發展休閑度假旅游業或養老業。”
讓農戶更廣泛享受到土地改革紅利,就需要破解關鍵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地價所所長趙松委員認為,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重點在于對“使用權”做好明權賦能。“城市房屋的住宅所有權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可以抵押、出租、轉讓,具有完整用益物權,而農村的宅基地未賦予建設用地使用權。”趙松提出,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經濟組織外能否流轉,需要進一步明確;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賦予類似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物權化權能,需要從法律層面做好細化和相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的“破冰”改革始于2015年,改革試點范圍拓展到全國33個地區,目前已有地方在探索推行一戶一宅有償退出,一戶多宅無償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模式。“近些年,一些區位較好的農村已經做出了成功探索,比如,農民成立住房合作社,與企業合作,搞鄉村旅游;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鄉鎮統籌,搞商業租賃,搞養老產業,或建設公租房。”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農林科學院院長李成貴認為,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的難點在位于偏遠地方的農村,那里由于區位條件差,閑置的土地資源很難得到高效市場配置。
李成貴委員建議,借鑒有的地方采用的地票的辦法,即開發商通過公開操作平臺購買偏遠村莊整理出的耕地指標,置換成相對好的區位的建設用地指標,較好地解決偏遠村莊土地不值錢的問題,為這些村莊的建設提供了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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