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能人回鄉、企業家下鄉、知識分子下鄉、市民下鄉以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創業創意、休閑養老養生,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武漢市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1.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民自愿出租的農村空閑農房,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農村宅基地使用情況的合規性審查。
2.利用農村綜合產權信息平臺、農業政務網等平臺,對符合租賃、合作條件的農村空閑農房,免費發布市場供求信息;對以租賃、合作方式簽訂利用農村空閑農房協議的,免收服務費。
3.對通過實施土地增減掛鉤、遷村騰地,實行村莊集并的美麗鄉村建設項目,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按每戶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4.對以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協議期在五年以上、村灣農戶總數30戶以上、利用空閑農房戶數占農戶總數30%以上、符合美麗鄉村建設標準的,按每戶8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5.以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發展農家樂、協議期在三年以上,取得工商執照和餐飲業食品衛生許可證,達到《湖北省農家樂星級劃分與評定》二星級以上標準的經營戶,給予當地農村居民開辦農家樂的同等待遇,按二星級2萬元、三星級3萬元、四星級4萬元、五星級5萬元的標準進行獎補。
6.對租賃農村空閑農房組建鄉村休閑游合作社發展休閑農業的,給予村民同等待遇。對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參與農家樂經營戶10戶以上的鄉村休閑游合作社,給予10萬元/社一次性獎勵。
7.對“市民下鄉”租賃空閑農房創業創新的,優先安排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對參加農業創業培訓的,培訓時間15天或120學時,人均補助0.3萬元;對參加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訓的,培訓時間20天或160學時,人均補助0.4萬元;對參加農村實用人才黨員培訓的,培訓時間7天或56學時,人均補助0.1萬元。
8.對“市民下鄉”租賃空閑農房創業創新的,享受農業科技示范戶待遇,科技示范戶可享受貼息額度為貸款5萬元以內(含5萬元),核心示范戶可享受貼息額度為貸款30萬元(含30萬元),按國家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
9.鼓勵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科技人員、大學生和農業科技企業、農村合作組織通過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開展技術指導和創業服務。對創辦、領辦、協辦農業科技企業、農村合作組織的科技人員、大學生,優先選派為科技特派員,對接受科技特派員的農業科技企業、農村合作組織,優先認定為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享受相應的支持政策。
10.鼓勵“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銷售本地特色農產品的,優先給予項目支持,開展農村電商服務的,優先考慮設置村郵站或農村電子商務綜合服務站。
11.鼓勵“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開設農村生產、生活資料服務網點,優先考慮設置農村農資店。
12.對通過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開展休閑養老、創業創新的,協議期在五年以上、村灣農戶總數30戶以上、利用空閑農房戶數占農戶總數30%以上的,優先安排農戶戶廁改造或村(灣)無害化公共旱廁改造。
13.對通過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協議期在五年以上、村灣農戶總數30戶以上、利用空閑農房戶數占農戶總數30%以上的,按照標準優先配套污水處理設施。
14.對以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集中區加強農村治保會組織建設,構建群防群治網絡,開展農村消防工作,落實市民下鄉創業的安全措施。
15.大力推進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租賃空閑農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對“市民下鄉” 租賃農村空閑農房創業創新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16.金融機構對“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創新創業融資優先給予支持,為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風險可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增信服務。
17.鼓勵“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創新創業,發展農村第三產業,其用水用電價格,給予當地農村居民同等價格。
18.對“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創新創業人員,可在創業地按相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對“市民下鄉”人員的子女可在創業地接受義務教育,依地方相關規定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19.鼓勵“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興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經驗收達標后,給予2萬元一次性建設補貼;鼓勵興辦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創新創業,初始創業失敗后生活困難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救助。
20.鼓勵“市民下鄉”租賃農村空閑農房,開辦民間博物館,打造“博物館小鎮”,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創辦農村實體書屋開展農民閱讀活動,開展非遺項目的保護和傳承,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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