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以深化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為重點,全面放開了農產品購銷市場,實現了農產品產銷的市場化。農產品市場放開后,為保護農民利益和穩定市場供應,國家逐步建立了以最低收購價、臨時收儲、國家和地方儲備、進出口調節等多種措施構成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實施這些政策措施,對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支持作用。但近年來,這些政策措施的實施也面臨著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突出表現在由于執行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的主體單一,收儲規模擴大,一些產品形成了事實上的國家壟斷,國家采取政策性收儲后,還要擇機將“托市糧”賣出。這“一進一出”不僅扭曲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而且改變了各類農產品加工、貿易企業的市場預期,許多企業不敢入市、不愿存糧。長此以往,“國家成為商家、政策代替了市場”,明顯降低了市場活力。這既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又影響了農民面向市場的主觀能動性,還抑制了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發揮。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又明確提出,堅持市場定價原則,探索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
探索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探索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一方面,讓價格形成真正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農產品生產、流通和消費主要由市場價格信號來引導;另一方面,政府通過價外補貼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實行目標價格制度,國家一般不直接入市收購,而是實行“補兩頭、放中間”。“補兩頭”,就是國家按照“生產成本+基本收益”原則及市場供求狀況,選擇確定農產品目標價格并公開發布,當市場價格過高時政府對低收入消費者給予補貼,當市場價格低于目標價格時政府按差價補貼生產者。“放中間”,就是農產品價格形成完全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
開展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試點。探索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涉及選擇確定品種、測算確定價格、明確補貼對象等一系列問題,產銷環節多、操作難度大,要經過充分研究論證制定實施方案,選擇一些地方和個別產品先行開展試點。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啟動東北和內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試點,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對試點地區和試點品種要加強跟蹤監測,認真總結評估,在試點取得相對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再進行推廣。
開展試點要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一是要切實保護好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民是改革試點的主體,他們對試點內容是否了解和認可,事關改革成敗。由于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和農產品自身的特殊性,政府仍然要承擔一部分市場風險,確保農民基本收益,不讓農民吃虧,這是推進改革的前提和底線。二是要制定應對市場過度波動的預案。對大豆、棉花進行目標價格補貼試點,不再實行臨時收儲政策,可能會在一定時期內引發市場價格較大波動,同時這兩個品種的國內價格受國際市場的影響又比較大。因此,在試點過程中既要提高對市場波動的容忍度,又要關注試點地區和國際市場的產銷變化。三是要綜合考慮政策系統配套。既要綜合考慮糧棉油糖等大宗農產品與鮮活農產品之間的差別,根據不同農產品的供求狀況和消費特性選擇確定調控目標和調控方式;又要注重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進出口等各環節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逐步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政策體系。
構建開放型農業經濟新機制
農業國際化、市場化是世界農業發展的客觀趨勢,也是全球經濟深度融合背景下促進一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縱觀當今世界農業經濟發達國家,都較好地解決了農業國際化、市場化的問題,從而為農業現代化提供了重要的體制基礎和制度保障。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通過一系列改革舉措,有效推進了農業國際化、市場化的進程。以企業為主體,擴大農業對外投資,加快農業“走出去”步伐,對于提高農業對外開放水平、全面提升我國國際地位和影響力都具有重要意義。時至今日,糧食安全、農民增收、生態保護、產業安全等方面還存在諸多需要通過農業國際化、市場化深化才能解決的突出問題。如何處理好農業國際化、農業市場化與農業現代化的關系擺在了突出位置。當前,亟需結合我國農業對外開放發展實際,積極構建開放型農業經濟新機制。
加強開放型農業經濟頂層設計和戰略謀劃。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服務國家外交大局出發,抓緊制定實施對外農業投資戰略規劃,包括重點支持品種、重點投資國別和重點支持內容。積極參與國際與地區糧農事務,提升我國在國際農業合作領域的話語權。繼續推進自貿區建設,促進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和農產品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積極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人員簽證受限、入境農業生產資料通關等問題。強化駐外使領館等機構對“走出去”項目的服務功能,做好相關信息服務和協調工作,切實維護對外農業投資企業的利益。合理引導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并適時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積極為當地居民提供新的就業崗位,保護投資國的生態環境,提升我國企業的良好形象。
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安全戰略。加強貿易救濟、貿易補償和外資監管,更加積極主動地運用好WTO規則所允許的反補貼、反傾銷及產業保障措施,推進貿易救濟常態化,切實維護農業產業安全。要加強對農產品進口的跟蹤預警,開展國外貿易壁壘調查及產業損害調查。要探索建立產業損害補償機制,加強對國內產業的貿易補償。盡快建立和實施外資進入農業產業的安全審定制度,加強對外資進入農業產業的監管,制定相應的適合農業的反壟斷規定。針對經營大宗農產品且達到一定市場占比的大型企業,要對其建立庫存儲備制度與強制性信息報告制度,增強并監督大企業在保障市場供給穩定方面的社會責任。保持合理的儲備規模,通過出口和深加工等方式去庫存,緩解資源環境壓力,促進農業產業可持續發展。
增強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競爭力。建立國家對外農業投資補貼制度,對于國內緊缺農產品的回運、國內農業生產資料出境給予補貼。支持國內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到境外直接投資農產品倉儲物流設施,參股并購國際農產品加工和貿易企業。支持到境外特別是周邊國家,開展互利共贏的農業生產和進出口合作。建立統一的對外農業投資信息服務平臺,整合我國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等機構的對外農業投資信息。建立和完善國別農業投資目錄指南,引導企業開展對外農業投資。搭建農業“走出去”企業交流平臺,促進企業間投資信息共享。對國內供需缺口較大的農產品,在境外投資企業返銷國內時減免進口環節稅費。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為農產品國際貿易和農業“走出去”服務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要盡快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基金和海外農業發展基金。大力調動商業保險機構的積極性,研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對外農業投資保險制度。
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發展方式比較粗放,許多地方過度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超采使用地下水、過量使用化肥農藥農膜、濫用飼料添加劑,加上工業和城市污染向農村擴散,導致地力下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嚴重危及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要深入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促進資源環境生態永續利用,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為此,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創新技術和推廣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健全管理體制和保護制度。一是改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污染物排放農村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建立農業資源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加強農業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二是健全農業資源用途管制制度。要把農業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和激勵約束。三是實行農業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農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形成有利于保護耕地、森林、水域、濕地、草原等自然資源以及農業物種資源的激勵機制。
創新技術體系和服務方式。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創新技術推廣模式。分區域規模化推進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大力推進機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稈還田等綜合利用技術,加快實施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支持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殘留農藥使用、規模養殖場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有機肥、推廣高標準農膜和殘膜回收技術。鼓勵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推廣應用,加大測土配方施肥力度,發展節水農業、旱作農業、循環農業和標準化規模養殖。
加強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一是加強規劃引導。適應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抓緊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研究編制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二是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試點;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區綜合治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和退耕還濕試點;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試點。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繼續在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完善林木良種、造林、森林撫育等林業補貼政策;繼續實施增殖放流和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修復補助政策;采取財政獎勵補助和結構調整等綜合措施,保證農業生態修復區農民總體收入水平不降低。四是開展重大工程建設。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等林業重大工程;加大天然草原退牧還草工程實施力度,啟動南方草地開發利用和草原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實施江河湖泊綜合整治、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以來,各地和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城鄉規劃、勞動就業、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方面加大統籌力度,城鄉收入差距出現逐步縮小的趨勢。但從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看,城鄉要素交換不平等、公共資源配置不均衡、人口城鎮化滯后的問題依然突出。針對上述矛盾和問題,《決定》提出,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推進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推動城鄉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三個保障”的基本要求,切實維護農民生產要素權益。一是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改革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和勞動報酬制度,使農民工享有同城鎮職工同等的勞動報酬權益。二是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三是保障金融機構農村存款主要用于農業農村,落實縣域銀行業法人機構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
推進城鄉資源均衡配置。要從基礎設施建設、教育事業發展、就業創業服務、社會保障一體化等方面,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一是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公共財政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推動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向農村傾斜,引導金融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二是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加大財政對農村教育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支持發展農村學前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加快普及農村高中階段教育,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三是統籌城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加大農民務工技能和農業生產技術的培訓力度,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以及農民就地就近創業,大力開展農民外出務工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四是統籌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加快構建農村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規范管理,繼續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險和救治制度。
推進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要從創新人口管理、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健全市民化推進機制等方面,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一是加快推進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根據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社保參保年限等為基準條件,制定具體的落戶標準,健全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制度;要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等為前置條件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二是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要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漸進的原則,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完善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將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城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三是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進機制。要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合理分擔公共成本,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成本共擔、協同推進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推進農民工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社會,建設包容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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