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產權制度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偉大創新,是對中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產權理論的新發展。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是既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三種具體土地產權,產權必須在經濟上得以實現才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產權,地租則是土地產權的天然經濟實現形式。
“三權分置”的新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框架是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原理在中國社會經濟實踐過程中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成果,需要運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地租理論來認識“三權分置”產權制度框架的經濟實現形式問題,也就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所對應的具體地租種類、形式及其相互關系問題。
“三權分置”產權制度框架對應的經濟實現形式是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體系。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地租理論認為,存在絕對地租、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II等三種地租形式。絕對地租因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產生,其本質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級差地租I的形成條件是土地的肥力、區位等條件,體現具體地塊的綜合產出水平;級差地租II是對同一塊土地進行持續投資而獲得的新增收益的一部分。
“三權分置”框架下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應的地租形式就是絕對地租。在“三權分置”框架下,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核心產權,是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產生的基礎。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屬于全體集體成員的共有產權,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而產生的地租收益分配在集體成員之間應該是無差別、不排他和公平的。從這個角度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從村集體獲得的關于就業、基本生活、養老、醫療和教育等基本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農村社區的其他公共產品供給,如農村道路、環境衛生和農村文化教育投資等,都應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絕對地租的具體內容。
“三權分置”框架下農戶承包權對應的地租形式是級差地租I。農戶承包權是農戶對一定數量集體土地的長期使用權,農戶承包權的地租收益與其承包土地本身的經濟特征直接相關。轉出土地的農戶在土地流轉合約上載明的土地租金一般是根據農戶承包土地因肥力和區位等條件所決定的農業生產能力計算的,這符合級差地租I概念中對其產生條件的描述。
“三權分置”框架下土地經營權對應的是級差地租II。級差地租II的來源是對同一塊土地進行持續投資而獲得的新增收益,土地經營權是“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因此,轉出農戶出租土地經營權的地租收益來源于他和土地經營權人分享在土地上進行投資及生產經營獲得的新增收益。
建立合理地租配置結構,推進農地流轉發展。農地流轉合約是承包農戶和租地農業經營主體之間簽訂的,不會包含絕對地租內容。合約地租一般采取“固定地租水平+一定年限內增長比例”,這里的固定地租就是級差地租I,固定地租基礎上的一定年限增長比例就是級差地租II。對于租地農業經營主體而言,理想的租地合約應當是在較長租期內穩定既定合約地租水平,但實踐中農民往往會提出縮短租期、盡快提高合約地租的要求,顯然不利于租地農業經營主體的穩定經營。
在“三權分置”土地產權框架對應的農村土地地租框架約束下,理論上應當使流轉土地的農民獲得全部地租收益才能使其對流轉交易感到滿意。但如果將這些地租收益全部以現金方式體現在土地流轉合約上,必然會使租地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負擔沉重到難以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應當按照保障轉出土地農戶根本利益和有利于租地農業經營主體穩定經營的原則進行合理地租配置。
上述三種地租對農民利益的重要性不同,農民對各類地租收益的獲取方式和迫切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可以對各類地租進行差別支付,從而具有構建既可以保障農民根本利益,又可以實現租地農業經營主體穩定經營的地租配置結構的可能性。
土地的絕對地租收益內容主要是關乎農民根本利益的基本社會保障收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收益。因此,絕對地租是三種地租中的剛性地租,需要通過村集體組織優先支付給農民;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II則具有相對彈性,可以在較長時期保持級差地租I穩定和延緩級差地租II上升速度,減輕農業經營主體支付租地成本的經營壓力,實現穩定經營。
地方實踐經驗表明建立上述地租配置結構能夠有效推進農地流轉發展,比如廣東省惠東縣莆田村東進公司、廣東省梅縣長教村雁南飛公司、河南省潢川縣陳樓村金畦公司和山東省煙臺市曲河村綜合合作社等農地流轉案例,都是因為構建了上述合理地租配置結構而使農民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同時農業經營主體能夠長期穩定經營的成功經驗。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