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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時間: 來源:農村工作通訊-中國農村網 作者:周隆斌 鞏前文 穆向麗 字號:【

  日本通過長達三十年的探索,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領域取得了巨大成就,開創了以“凈化槽”為關鍵設施的分散式污水處理技術,建立了完備的農村污水治理法律體系,并構建了涵蓋政府、居民和第三方機構在內的多主體運營管理體系。

  農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黑水(人類糞尿和沖洗水)、洗浴水、洗衣廢水和灰水(廚房廢水),是影響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已經嚴重制約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的改善。我國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處置工作,2018年,中辦、國辦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明確要求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然而,我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依然不容樂觀,農村污水處理工作面臨嚴峻挑戰。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數據,2016年,我國有農村常住人口約6億人,農村生活污水產生量約65~86億噸,而目前有80%的村莊尚未建立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系統。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或滲入地下水,嚴重污染周邊地區飲用水源,對居民生命健康和灌溉水質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如何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效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是現階段亟待解決的問題。日本農村在20世紀后半葉所面臨的污水治理困境與我國當前狀況相似,日本專門針對農村地區發展出一套完備的污水治理體系,因而較歐美國家對我國具有更多的借鑒意義。

  日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要做法及經驗

  20世紀50年代,日本政府著手鄉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隨著70年代末“造村運動”的開展,日本農村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居環境大幅改善、城鄉差距基本消除。日本通過長達三十年的探索,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領域取得了巨大成就,開創了以“凈化槽”為關鍵設施的分散式污水處理技術,建立了完備的農村污水治理法律體系,并構建了涵蓋政府、居民和第三方機構在內的多主體運營管理體系。據日本總務省統計局數據,2015年日本人口1.27億人,全國污水處理覆蓋率突破90%,其中人口不足5萬人的市町村污水處理覆蓋率高達77.5%。

  以凈化槽技術為依托,構建分散式污水處理體系。日本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主要有三類:下水道(城市污水管網)、農業村落污水處理設施和凈化槽設施。日本的下水道屬于污水集中處理管網設施,主要用于處理城市污水;農業村落污水處理設施依托凈化槽技術,主要針對1000人以下的村莊,用于處理人畜糞便、生活廢水等污水;凈化槽設施是一體化污水處理裝置,主要針對10人以下的單戶住宅區,以公共排水管網不能覆蓋、污水無法納入集中處理設施的偏遠地區和山區為主要對象。日本的凈化槽技術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只處理糞便的單獨處理凈化槽、綜合處理生活污水的合并處理凈化槽、深度處理凈化槽。目前,合并處理和深度處理凈化槽技術在日本農村得到廣泛普及。2015年凈化槽在日本的普及率達到9.1%。以凈化槽技術為依托的分散型污水處理系統成為日本治理農村生活污水、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關鍵力量。經過多年發展,日本圍繞凈化槽污水處理系統構建起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技術標準體系和運營管理體系。

  以立法為保障,構建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日本在整治污水方面形成了分別適用于城市和農村的兩套法律體系。20世紀50年代,日本出臺《清掃法》和《下水道法》以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問題,改善城市衛生狀況;進入60年代,日本大力推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著力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民生活狀況,在現實需求導向下,國內市場涌現出一批凈化槽供應商,為規范凈化槽市場,日本政府制定了《建筑基準法》,該法對凈化槽處理能力、凈化槽結構及其與建筑物之間的關系、型式認證等內容作了規定;20世紀80年代,由于現有法律體系無力規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凈化槽生產運行問題,1983年日本出臺《凈化槽法》,該法對凈化槽的制造、安裝、維護檢修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凈化槽安裝企業的注冊登記制度和凈化槽清掃企業的許可制度,同時對違反該法各項條款的量刑、經濟處罰額度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2001年新修訂的《凈化槽法》將安裝凈化槽規定為義務行為,即公民有義務在無法納入集中排污系統的新建筑物中安裝和運行凈化槽。此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凈化槽法施行規則》《凈化槽構造標準及解說》《農業村落排水設施設計指針》等一系列農村污水治理的規范細則。這些法律規章共同構成了日本農村污水處理的法律規范體系。

  日本在運用立法手段約束農村居民排污行為的同時,輔之以財政手段推動凈化槽技術在全國農村廣泛應用。1987年,日本實施凈化槽補貼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凈化槽的安裝和更換給予一定補貼,補貼金額和方式因地區而異。部分地區還對凈化槽的檢修維護、污泥處理等環節產生的費用予以補貼,但經過補貼后的平均費用一般不超過公共排水系統使用者每月所繳納的排污費。凈化槽補貼制度成為普及凈化槽技術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要誘致性因素,與法律手段相配合共同為日本農村污水的有效治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以多主體合作為平臺,構建專業化市場化運營體系。日本農村污水處理的運營體系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用戶共同分擔的資金籌措制度;二是第三方機構和政府共同參與的專業化運營體系。

  在資金籌措制度方面,農業村落排污設施的建設責任主體為日本農林水產省和總務省,建設成本由國家財政負擔50%,其余資金由各級自治體(市町村)自籌,同時以向用戶收取階梯水價的方式回收全部運營成本。低收入家庭可以自行向政府申請相應的補助或減免。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凈化槽)的安裝和改造(將單獨處理凈化槽改造為合并處理凈化槽)費用由用戶負擔60%,其余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其中國家財政補貼1/3,地方財政補貼2/3。凈化槽設備的定期檢查、清潔與維護成本一般由用戶承擔。對于重要水源保護地區、特別排水地區、污水治理落后地區的凈化槽設備,其安裝費用由國家財政、地方財政和用戶共同承擔,其中用戶僅需支付10%的費用,國家財政支付33%,剩余57%的費用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措。

  在運營體系方面,日本政府采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在污水處理設備安裝時,縣(市)行政機關依據用戶向地方政府提出的安裝申請,對設備的設立、變更、廢除行使審批權,并通過指定機構對在建和運行的設備進行監管。第三方行業機構包括設備制造公司、建筑安裝公司、運行維護公司和污泥清掃公司,行業機構均需取得相應的資質,其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培訓和考試獲取相應的專業證書。由此,形成了從污水設施生產建設到運營維護全過程的行業機構負責制,用戶必須通過向有關機構支付排污費或購買服務的方式維持凈化槽等排污設施的正常運行。此外,在專業人才培訓方面,日本成立了農村污水處理行業協會和技術培訓機構,這些機構一方面開發和推廣農村污水治理技術,另一方面為農村污水處理行業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才。

  我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問題

  缺少完備的技術體系和法律法規。近年來,隨著我國對農村環境問題愈加重視,多種污水處理技術在實踐中得到了應用。目前我國農村污水處理技術主要有:化糞池技術、厭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觸氧化池、人工濕地技術、穩定塘、土地滲濾等多種形式。由于我國農村污水治理起步較晚,很多技術仍處于探索期,尚未形成健全的技術應用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并且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缺失。同時,我國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面存在立法短板。目前農村地區只能依照城市污水處理的相關規定,專門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法規尚未確立,這既不符合農村治污的實際情況,也不利于農村人居環境問題的真正解決。

  缺少有效的運行管理機制。運行管理機制缺失是我國當前農村污水處理問題乃至農村生態問題的癥結所在。有關研究顯示,因日常管理缺位、后期維護檢修滯后導致的故障和停運設施占總問題設施的40.7%。運行管理機制缺失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缺少專門的農村污水管理部門。目前我國環境管理機構主要針對城鎮環境問題,而專門管理農村事業的部門又缺少專業的環境治理經驗,農村排污設施的運營只能交由同樣缺乏必要資源和經驗的鄉鎮或村組織,最終導致設施運行低效率。第二,缺少有效的運行管理制度。很多地區在治理農村污水問題方面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建立起靈活高效的管理制度,在運行中過度依賴政府,缺少公眾參與以及第三方合作,沒有建立起暢通的合作渠道和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運行管理中無章可循,隨意性較大。第三,專業管理人才嚴重不足。由于缺少專門的管理機構,農村排污設施的管理權由鄉鎮和村委負責,實際管理人員多為當地村民,其技術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差不齊,導致設備運行低效率。

  缺少穩定的建設維護經費。目前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建設和運行兩個階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資金缺口。在建設階段,我國農村排污設施的建設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付,但當前農村污水處理投入依然緊缺。如果按照農村排污設施建設費用0.15~1.0萬元/立方米、人均排污30升/天計算,我國農村6億人產生污水所需建設費用高達278~1856億元,而2016年我國農村污水處理投入僅為98.7億元。可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投資缺口較大。在運行階段,我國分散型污水處理設施維護成本較高。目前維護費用主要由鄉鎮或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負擔,由于大部分基層組織運營經費捉襟見肘,而農民又無力承擔過重的設施維護費用,同時社會資金注入渠道不明確、社會投資機制不健全,最終導致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因經費短缺而停運。

  對我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啟示

  構建農村污水處理技術規范體系。我國農村布局分散、經濟和自然條件差異顯著,因地制宜選擇污水處理技術是解決農村生活污水問題的關鍵。但是,目前我國農村污水處理技術種類豐富、處理工藝復雜多樣、設施質量良莠不齊,如何選擇適宜的技術手段以及如何保證設施質量是農村地區面臨的首要困難。因此,我國亟待構建基本的農村污水處理技術標準體系、認證體系和性能評價制度。以日本經驗為例,日本通過《凈化槽法》《凈化槽構造標準及解說》等法律規范對凈化槽的構造標準、維護檢查技術標準、清掃技術標準、施工技術標準等內容作了詳細解說;《建筑基準法》對凈化槽工業化生產的認證流程作了系統而嚴格的規定;同時,日本確立了以《凈化槽性能評價方法及細則》為依據、以實驗數據為基礎的第三方驗證評價制度,從而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量和穩定運行。

  建立農村污水處理法律法規體系。我國尚未建立針對農村污水治理的法律法規,在處理農村排污問題中主要依據相關規范性文件,如:《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全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指南(試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項目環境成效評估辦法(試行)》等,缺少具有針對性和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如日本的《凈化槽法》和《廢棄物處理與清掃法》等。由于我國農村污水治理無法可依,各運行主體缺少強制性約束,一定程度上導致農村污水治理中各主體權責邊際模糊、運行混亂。因此,我國各級政府急需推進農村污水處理立法工作,既要有統領全域的上位法,也要有針對污水處置過程的規范細則,從而明確各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保障農村污水處理工作高效開展。

  完善建設和運行資金籌措機制。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投入應由政府和居民分擔,其中村莊集體排污管網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擔建設費用,戶用分散型排污設施由中央、地方和居民三者共同承擔。對于經濟落后地區和重點水源保護區,可以參考日本“凈化槽補貼制度”,政府通過低息貸款、建設基金或者財政補貼等多種方式輔助農村排污設施建設的經費籌集。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資金主要由居民承擔。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嘗試征收污水處理費,以回收運營成本;在欠發達的農村地區可以通過村民自籌資金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政府補貼額度和運營水平相關聯等方式,將農村污水處理工作和農村居民、農村社區的切身利益掛鉤,培養村民責任主體意識。

  探索多主體參與的運營管理模式。我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布局分散、數量巨大,單獨依靠地方政府和村委會監督管理難以奏效。日本在設施維護方面采用服務外包的方式,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交由專業服務公司,政府僅負責排污設施的審批與定期檢查。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經驗,建立農村污水處理第三方運營模式,由具備資質的企業負責生產污水處理設施,由經過專業訓練的技術人員和服務機構負責設施的安裝、檢修與運營,以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效率和出水質量。同時,建立農村污水處理公眾參與機制,農村居民有權知曉、參與和管理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人居環境事宜。在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等環節中適時組織聽證會,廣泛征求本地居民和業內專家意見,以增強居民的理解和認同,提升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此外,積極引導有關社會組織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農村污水治理過程,從而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科學規劃、系統評估和社會監督。

  (作者單位:周隆斌 鞏前文 北京林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穆向麗 農業農村部管理干部學院)

責任編輯: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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