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農村宅基地產權結構開放性,對宅基地的權能進行分割,允許部分權能轉移給非本集體成員,必須以摸清家底、建立臺賬為起點。首先,要盡快完成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發證。目前,一些地方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然滯后,有些地方已頒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應盡快采取措施高質量完成確權登記發證。對歷史原因造成的集體與集體、集體與國家在土地所有權上的紛爭,應尊重現實,穩慎解決。其次,要盡快完成宅基地成員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應按不同時期的政策口徑分別掌握,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對超標部分,能清退的必須堅決清退,因不可分割而不能清退的必須實行有償使用,并在宅基地使用權證中注明。(來源:《農業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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