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需秉持既要“用起來”又不能“炒起來”的原則,順應土地功能轉換、農民代際更替、人口城鄉雙向流動等重大結構性變化。在承包地方面,要進一步完善“三權分置”辦法,發揮集體所有權在互換并地、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對承包權進行適度賦權,預防承包權權能過大可能帶來的助推地租上漲等負面作用,探索承包權市場化退出通道;對經營權進行平等保護,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能夠放心地對農業進行長期投資。在宅基地方面,可按“三權分置”的邏輯加大改革力度,發揮集體所有權在超占和閑置宅基地整治、宅基地使用權與外部資本聯營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盡快明確資格權的權利屬性和權能范圍,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新成員資格權的實現方式和老成員資格權的市場化退出通道;放活使用權,盡快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公益性建設用地方面,要在遵循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盡快予以盤活,為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提供用地空間。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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