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鄉村治理面臨主體和客體的深刻變化。在新形勢下,我們要堅持自治為基、法治為本、德治為先,不斷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在自治方面,要加強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民主決策程序,繼續開展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工作,促進治理重心下移、治理半徑縮短。在法治方面,要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范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引導農民和村干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德治方面,要深入挖掘鄉村熟人社會蘊含的道德規范,結合時代要求進行創新,強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導農民向上向善,降低行為的不確定性。需要注意的是,自治、法治、德治各有其功能和適用范圍,三者的邊界是動態變化的。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們要不斷健全和創新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強化法律權威地位,以德治滋養法治、涵養自治,促進自治法治德治有機結合,形成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鄉村治理機制。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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