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并針對創新能力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農業基礎還不穩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等問題,提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號召。鄉村建設行動的內容是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的總要求,“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鄉村建設行動的路徑可以有各種創新,但是無論如何創新都不能違背農業的基本特點,不能違背鄉村發展的基本規律,不能違背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否則鄉村建設行動有可能成為對鄉村的破壞行動。諸如強制農民拆村并居,逼農民上樓等做法,與鄉村振興理念背道而馳。根據目前存在的鄉村建設問題,我們認為,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必須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
鄉村振興戰略是黨和國家對農業、農村、農民工作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鄉村建設行動要在黨的領導下構建鄉村振興的組織體系和活力體系。這就需要各級黨和政府強化對于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責任和組織責任,充分認識鄉村建設行動的歷史使命,以實際行動踐行鄉村振興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責任。政府不僅是鄉村建設財政投入主體,也是規劃設計和實施的組織主體。要落實黨政一把手是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工作要求,黨員干部帶頭示范,是鄉村建設行動動力的直接來源。鄉村建設行動是一項具有很強綜合性的行動,需要農林水利、建筑、國土、規劃、科技、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旅游、信息、生態等政府各個部門在鄉村振興過程中發揮各自作用,協調好各個部門的力量,形成鄉村建設行動的合力。
除了發揮好黨組織的領導和政府主導作用外,社會力量是不可忽視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發揮社會組織力量十分重要,在脫貧攻堅實踐中,各類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民營企業等社會力量在幫助經濟薄弱村形成“造血”機制、提高發展能力與激活內生動力、增加村民財產性收入等方面所表現出的獨特優勢對鄉村建設行動具有十分重要的啟示意義。在鄉村文化建設、移風易俗、鄉村環境治理與鄉村養老、助殘、兒童教育服務等方面,社會組織可以彌補政府部門在農村公共品供給方面的“政府失靈”,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部門在推進鄉村振興中面臨的高成本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資源利用、要素配置和要素流通的效率。就全國范圍而言,社會組織發育不全以及作用發揮受限是鄉村建設行動最突出的短板之一。普遍存在著基層部門對社會力量的作用認識不足、支持不夠甚至持懷疑態度,村級組織缺乏主動尋求社會力量促進本村發展的意識和能力;社會組織自身也存在參與鄉村建設行動能力不足、服務內容單一、服務方式落后等問題。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快制定出臺培育社會力量的制度辦法,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鄉村建設行動,并將社會力量納入鄉村建設行動系統中。項目村選擇、分配財政資金可向引入社會力量工作成效明顯的村傾斜,允許社會組織采取“半公益半收益”的方式,參與鄉村建設行動,從而調動其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培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政府組織還是社會組織,都不能替代農民建設鄉村的主體地位,鄉村建設的根本目的是鄉村村民的幸福,因此要關注鄉村主體本身的需求,鄉村振興只有靠農民來建設,文化才能傳承,產業才能興旺,鄉村發展才能可持續。政府和社會組織任何時候都不要為民做主,不能越俎代庖。梁漱溟在論述鄉村建設過程外來人作用時曾概括了三句話:為鄉村擴耳目、為鄉村增喉舌、為鄉村添頭腦,其目的在于激活農民的內生動力,啟發農民自覺。
鄉村建設行動要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