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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時間: 來源:農村工作通訊-中國農村網 作者:張紅宇 胡振通 胡凌嘯 字號:【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可以媲美“大包干”的重大改革,是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改革開放之初,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程度地釋放了億萬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掀開了我國改革大幕,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多年的高速增長,使我國由貧困國家躍升為全球經濟總量第二大國。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深化農村改革,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對體現全面小康社會的成色,實現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在更高層面表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意義重大而深遠。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以來,以“大包干”為特征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還原了農業生產家庭經營最優的本源,使家庭經營的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迸發出的強大制度效應,不僅使農業發展取得歷史性進步,也為國民經濟高速增長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充分顯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新時代背景下,豐富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入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發揮集體經濟在整合資源、統一經營、精準發力上的優勢,不僅有利于充分發揮家庭和集體兩個層次的積極性,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雙向流動,為實現共同富裕目標奠定堅實的產權制度基礎。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階段要求。農業農村制度安排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協調,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的重要經驗。不斷強化家庭經營的農村改革適應了以往發展階段的制度需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揮集體優勢則是當前發展階段新的制度需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農村內部結構和城鄉關系都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發展不充分、城鄉發展不平衡已成為現階段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的主要矛盾,超越家庭經營層面的資源要素配置問題制約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迫切需要跨越城鄉二元體制機制鴻溝,加快要素資源雙向自由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實現城鄉平等、融合、互利、共享發展,對深化農村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農民財產意識不斷增強,對財產權利的賦予和保障有強烈渴求,但集體資產不清、集體財產被侵蝕、只有少數人獲利等問題嚴重損害了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二是農民對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權屬關系在持續深化的“三權分置”改革中日漸清晰,而集體成員財產權的現實體現仍不明顯,改革需要向縱深推進。三是城鄉融合發展背景下,農村各類資源要素流動不暢制約了城鄉要素的平等交換,集體所有制下激活農村要素的需要呼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鞏固完善農村集體所有制,必須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和完善農村資產的治理體系,更好地保護農民財產權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為我國這一發展階段深化農村改革新的動力源。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現代農業的路徑要求。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重要基礎,不能脫離我國大國小農的基本農情。推進農業現代化,既要樹立補齊“四化同步”短板、促進農業提質增效的發展意識,更要強化應對全球農業一體化趨勢、提升農業國際競爭力的競爭意識,內生動力和外在挑戰都要求在農村改革方面做足文章。事實上,今天我國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條件較改革開放之初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全部勞動力中從事第一產業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70.5%下降到2018年的26%,每年下降一個百分點以上;從事第一產業的勞動力絕對數量由2002年的3.66億人減少到2018年的2.03億人,每年減少超過1000萬人。如何讓越來越少的人種越來越多的地,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以及如何在國內提高農業效益,在國際提高農業競爭力,除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外,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要素、激活主體、激活市場是重要選項。一是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土地要素等資源,為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奠定基礎,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實現規模經濟。二是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集體經濟組織資源,完善現代農業生產服務體系,解決一家一戶難以解決的問題,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三是以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城鄉市場資源,吸引更多的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解決農業發展長期面臨的資本短缺、技術短板、人才短腿問題,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業發展之路。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完善經營制度的國情要求。現代農業發展到今天,無論從我國的實踐看,抑或從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看,在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都需要構建各種形式的橋梁和紐帶。存在于發達國家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的合作社、企業、協會等多元組織形式,在我國同樣蓬勃發展。但需要特別關注的是,我國在發展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方面,還有區別于其他國家更加多樣的選擇,特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集體經營層次為小農戶聯結大市場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彰顯了集體經濟制度的優越性。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如何進一步釋放集體統一經營的要素集聚功能,需要總結提煉實踐中不斷涌現的模式和經驗,需要對其組織載體和有效實現形式進行深入探索。統分結合,既要有形式,也要有內容,要在組織層面上解決架構問題,增強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心中的存在感。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成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能夠實現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再生式重構,改制后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兩大功能。從內生功能看,集體經濟組織可組織分散化的成員,盤活集體閑置的土地資源和生態、人文等無形資產,促進資源向資產乃至可增值的資本轉變,形成致富奔小康的整體合力。從外延功能看,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發揮平臺載體功能,不僅可承接和運營各級政府的扶持項目,還可與外部社會資本對接,形成村集體和社會資本之間的合作共享機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萌生農村新的組織形態方面發揮著突破性作用。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時代要求。改革是發展不懈的動力,農村改革要實現第二次飛躍。改革開放之初的土地制度改革,釋放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對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持續推動力,呈現出巨大的制度績效,這是農村改革的第一次飛躍。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用好農村各類要素資源,不僅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以及實現鄉村振興任務要求意義重大,而且對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指向意義重大,是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實現強國夢的重要標志和根基。解決城鄉發展不平衡和農村發展不充分,一方面需要經濟社會更協調更高質量發展,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特別是調整國民經濟收入分配格局,通過一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通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集體收益按股份或按份額分紅,最大限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是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政策著力點。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讓農村群眾分享集體經濟發展的紅利,享有新的財產權利,體驗到集體經濟發展的優越性,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時代要求。

  牢牢把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

  早在20世紀90年代,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就開始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至今已有二三十年的實踐和經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通過分批設立試點,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近幾年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展順利,成效顯著。

  突出改革的重點工作。從2014年中央審議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在全國選擇29個縣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共確定了四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包括15個省市區、89個地市、442個縣(市、區),各級試點單位已經覆蓋到全國80%左右的縣。2019年底,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明確了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

  第一,搞清集體經濟家底。作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是清產核資的重點。目的在于全面搞清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情況,通過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目前,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已經基本完成。青海省農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總額154.63億元,從資產結構看,經營性資產37.19億元,占資產總額的24.05%;非經營性資產117.44億元,占資產總額的75.95%。重慶市共97562個單位完成了資產清查,資產總額990.6億元。農村擁有的大量集體資產,構成了集體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和基礎。

  第二,明確集體資產主人。確認好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是明晰集體資產歸屬的關鍵。實踐中,各地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總體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確定適宜當地的差別化成員認定辦法。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提出“依據法律、尊重歷史、遵循世俗、公平合理”的成員資格認定基本原則,確定了以社員及其家庭成員為主的11類對象具有資格權。青海省西寧市堅持“有法依法、無法依規、無規依民”的原則,采取“依法定條件、民主定成員、酌情定身份”的操作方式對待嫁出嫁入、雙重身份、空掛戶等特殊群體。目前,全國已確認集體成員5億多人。村民被確認為集體資產的主人,明確了可以分享集體資產收益的權利,激活了他們主人翁的責任感,促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加積極參與集體經濟發展。

  第三,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頭戲,基本思路是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盤活用好農村集體資產。各地區折股量化、股權管理方式各有特點,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曲水縣采用“一人一份、一元一股、量化到人、落實到戶”的方式量化集體資產,不設集體股,共量化分配14632戶、57508份、31.39億股集體資產;青海省西寧市部分村莊將成員股區分設置A股和B股,分別享受全額和50%股份,全市普遍采取“生不增、死不減”的股權靜態管理模式,部分村也探索了動態調整和動靜結合兩種模式;重慶市江津區、合川區采用人地因素配股法,結合戶籍關系和土地承包關系量化資產,創新提出“有人有地配全股,有地無人或有人無地配半股”。目前,全國已有超過330個鄉鎮、26萬個村、18萬個組完成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為發展集體經濟提供了有效載體,實現了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資源共享和利益獲取。

  第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發展集體經濟,引領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為此,既要通過改革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和主體地位,也要在改革過程中創新集體經濟發展形式。浙江省寧波市2019年已全面完成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山水資源、發展物業租賃經濟、發展配套服務經濟、加快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拓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路徑。西藏自治區各區縣正在積極探索資產租賃、農牧林業開發、生產服務、鄉村旅游、聯合發展等方式發展集體經濟。重慶市選擇全市5%左右的行政村試點推進“三變”改革,合川區長安村通過盤活集體資產發展養老產業,一年盈利2萬元,村民實現了集體分紅。目前,全國范圍有超過27萬個集體經濟組織獲頒登記證,明確了市場主體地位;無集體經營收益村由2014年的32.3萬個減少到2018年的19.6萬個;同期,集體經營收益在5萬元以上的村由12.7萬個增加到19.8萬個。集體經濟的發展極大地增加了農村發展活力。

  總結改革成功經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從現階段看,改革已逐漸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伸延,從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伸延,從局部試點到全面推開伸延,從經營性資產向資源性資產伸延,改革的制度績效開始充分顯現。

  第一,促進了農業的高質量發展。產權改革明確了農村資產的產權歸屬,提高了要素資源配置效率。一是農業規模經營得以發展。改革促進農村資源要素優化配置,提高了農村的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在改革中探索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承包土地經營權入股、經營性資產股份量化、扶貧資金量化入股等四類股份合作形式,流轉土地面積達14.2萬畝;重慶市2018年實施“三變”改革的38個試點村,耕地股份合作經營4萬畝,占試點村全部耕地的27%,規模效益突出。二是新產業新業態得以發展。改革促進了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等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使農民的就業渠道得以拓展,就業崗位得以增加,收入水平得以提升。青海省西寧市大通縣朔北藏族鄉邊麻溝村利用良好的生態資源和自然風光,盤活村集體閑置林地和流轉耕地,整合財政資金200萬元和扶貧資金50萬元,與“大眾農業觀光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社形式聯合發展鄉村旅游,2018年實現村集體收益21萬元。三是農業發展質量效益得以提升。改革激活了要素市場,吸引人力資本、管理、技術、資金等現代生產要素進入農業,實現提質增效。江蘇省蘇州市通安鎮依托改革建立通安現代農業產業園,1.1萬畝土地全部由鎮村統一經營,打造了優質農產品品牌“通安良倉”。四是可持續發展基礎得以鞏固。集體家底搞清了,主人明確了,農民群眾才愿意養“蛋雞”而不是養“肉雞”,各類經營性資產增值保值,山水田林湖草資源性資產永續維護利用,產業發展可持續,成為農民群眾關心的大事和自覺行動的選擇。

  第二,增加了農民的獲得感幸福感。產權改革提高了農民生活水平,夯實了農民主體地位。一是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改革發揮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優越性,讓農民切實感受到發展集體經濟的作用和好處。浙江省寧波市以集體資產股權“賦權活權”為重點,喚醒農村“沉睡的資本”,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2018年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紅31.2億元,人均分紅744元,開展分紅的村社599個,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同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33元,城鄉居民收入比縮小到1.79:1,是全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最小的地區之一。二是落實了農民的民主權利。在集體成員如何界定、集體股權如何設置、集體經濟如何發展等方面,農民的主觀意愿被尊重、主體作用被發揮、選擇權利被賦予,通過民主決策讓農民真正成為了這項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三是提升了農民的榮譽感。改革讓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優劣不再是少數幾個人關心的事情,而成為事關每一個集體成員的大事要事。村集體經濟發展得好,村民可以充分共享發展紅利,強化了作為經濟發展強村富村的集體成員榮譽感。

  第三,促進了鄉村的治理體系升級。產權改革加快了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步伐,提升了鄉村治理水平,構建了鄉村治理新格局。一是優化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結構。新成立的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都建立起比較規范的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會”組織治理結構。用股東民主表決制來代替原來的干部家長制,以章程、合同、群眾監督等制度規范股東的行為,代替原來的以權力約束村民的行為,為集體經濟組織規范運行奠定了基礎。二是完善了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制。通過摸清集體資產家底和完善集體“三資”監管,使集體資產運營實現了陽光化、制度化、規范化,遏制了監督缺位、集體資產流失、收益分配不合理、基層“微腐敗”等問題,有效地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提升了集體資產監管能力。三是規范了村級小微權力運行。改革激發了一系列配套治理體制機制的建設。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首創“村級小微權力清單36條”制度,全面梳理涉及村級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村級事務事項,做到村干部“看圖做事”,村民“照單監督”,規范村級小微權力運行,實現“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

  第四,夯實了黨的基層領導基石。產權改革加強了黨對“三農”工作的基層領導。一是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力得以增強。改革中的清產核資、成員界定、股份量化、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經濟等各個環節均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實施,強化了黨的核心領導地位。改革后集體經濟的發展和集體資產積累的增加,提升了村集體為集體成員分紅和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從而提高了基層黨組織的在農民群眾心目中的威信,發動群眾、組織群眾的領導力明顯提升。二是集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以鞏固。改革密切了集體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激活了農民的集體意識,在集體事務中農民將自身角色定位由“看客”轉變為主人翁。在青海等西部地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鞏固黨的基層執政地位方面的作用尤為明顯。由于嘗到了改革的甜頭,感受到了改革帶來的好處,農牧民深刻體會到了基層黨組織對他們的關懷和幫助,從而也更愿意支持和擁護黨的領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黨的基層治理形成了良性循環,營造了農村發展的良好局面。

  研究解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問題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一項前無古人、旁無借鑒、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全新改革,已取得顯著成效,但是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看,對一些重大關鍵問題的認識還需統一,改革方向需要更加明晰。

  發展什么樣的農村集體經濟。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根本目的是發展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繪好農村集體經濟的藍圖,才能確保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不走偏、工作不走形、政策不走樣。第一,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體現。農村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為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我們先后經歷了土改、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當前正在推進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一系列的制度變遷本質上是在回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農村如何推進、怎么走的問題。農村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產生的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土地等生產資料成員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本質是農民的合作和聯合,目的是提高要素資源的配置效率,發揮組織的規模效應和集合功能。第二,新時代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深刻的歷史背景。農村集體成員邊界不清晰、產權關系不明確難以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要求,城鄉要素交換不平等難以適應城鄉融合發展的新趨勢,加快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必須健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廓清各類財產的主體和權利邊界,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實現農村集體經濟與市場的有機銜接。第三,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具有豐富的內涵。新型集體經濟是成員邊界清晰、產權關系明確的集體經濟,是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有效結合的集體經濟,是更具發展活力和凝聚力、可持續的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基礎是要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路徑是緊緊圍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一系列改革措施,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和地位,探索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健康可持續體制機制,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充分激發集體經濟的內生源動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保護好農民的集體成員權益。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徹底解決集體所有權的“虛置”,徹底改變集體和成員的對立關系,保護農民的集體成員權益,必須回答好保護哪些人、賦予哪些權且如何保護三個關鍵問題。第一,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地域性、唯一性、排他性、封閉性特征,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能享有相應的集體權益,保護成員權益首先要明確誰是成員。中央要求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定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但經濟社會快速轉型帶來的村莊變遷、歷史遺留下來長期未得到解決的難題等因素都造成了成員資格界定的現實復雜性,需妥善處理好政府指導和農民主體的關系、尊重歷史和兼顧現實的關系、一般情況和特殊情形的關系。成員資格實行開放管理還是封閉管理,考慮到農民集體經濟的社區性,為防止外部資本的侵占,中央要求封閉管理,改革的范圍要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第二,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哪些權利。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財產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充分賦權于民;二是民主權利,是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包括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監督權等,要讓成員充分享有。改革要使廣大農民在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兩個方面都有獲得感。第三,如何保護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成員的財產權利,一是要完善股權權能,組織實施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權改革試點;二是實行嚴格保護,農民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流轉要封閉運行,不能突破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一是要保障農民的選擇權,尊重農民意愿,發揮農民主體作用,把選擇權交給農民,涉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二是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監督權,改革方案的制定、實施以及后續管理,都要維護好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監督管理權利。

  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無援地單兵突進,而要同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相得益彰,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第一,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要實現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的有機結合。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憲法確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長期穩定和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基本方略。“雙層經營”包含了兩個經營層次:一是家庭分散經營層次,二是集體統一經營層次。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工作時就指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農村經濟上的體現,應該是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的完美結合;集體和個人,即“統”與“分”,只有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使生產力保持旺盛的發展勢頭,偏廢任何一方,都會造成大損失。第二,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要在集體經營層面上不斷挖掘潛力。過去四十多年農村改革的實踐證明,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符合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規律,使農戶獲得了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充分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制度效益仍在持續。但集體統一經營層面的巨大發展潛力還有待開發,集體資產歸屬不清晰、保護不嚴格、流轉不順暢等問題嚴重制約集體經濟的發展和集體組織功能的發揮,亟需健全產權制度,加強產權保護,暢通集體經濟發展渠道和路徑。第三,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要有良好的運行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好各項改革措施,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利,使得廣大農民群眾與集體經濟的關聯更具體、更明確、更直接,調動廣大農民群眾關心集體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真正把新型集體經濟發展起來。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構建有利于集體經濟鞏固和發展的運行機制,強化農民群眾的集體意識,積極支持、主動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互利互惠,共享共贏。

  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幾類主體的關系。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創新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實現形式。發展集體經濟有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在此基礎上,重點關注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幾類重要主體的關系。第一,統籌好集體經濟組織與國家的權利和利益關系。國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集體產權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在產權改革中進一步明確,利益分配格局應在產權改革中進一步優化。重點是賦予村集體更大的經濟發展權,尤其是土地發展權。按照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主體直接使用獲得法律許可,對釋放產權改革的效益至關重要。第二,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黨支部、村委會的相互關系。必須明確黨組織在農村基層具有主導地位和核心作用。從功能和性質看,集體經濟組織是承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等經濟事務、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組成的經濟性組織,理應發揮組織資源、發展經濟的作用,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強化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屬性;村委會是以辦理公共事務為重點、為全體村民服務的基層政務性組織。三類主體的功能定位清晰,實踐要確保在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主體間的互補性,理順利益關系,構建分工協作格局,強化形成促進鄉村發展和治理合力。要切實按照中央提出“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政策要求,處理好“一個個體與三個組織”的關系。第三,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市場主體的聯結關系。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經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并不是組織體系的全部內容,如何處理好與農民合作社、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的關系,形成互利共享的聯結機制,構建利益共同體事關重大。產權改革對農村資產產權關系的明晰,發展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為了排斥其他市場主體,通過多元主體的合作共贏實現集體經濟的發展才是本意。要注意發揮好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各自優勢,功能互補、合作共贏。

  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農業農村發展步入新的歷史階段,實施“三步走”戰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發展目標和強國夢,改革仍是關鍵所在。準確把握農村改革方向,在農業內生發展動力機制方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肩負重要使命,必須將改革引向深入。

  嚴格落實中央對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要不斷強化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深刻領會并落實中央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第一,提升認識高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對農村生產關系的調整和完善,關系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構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制度基礎,與土地制度改革同等重要,是中央部署的又一項管全局、管長遠、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舉措,是農村改革的第二次飛躍,改革成敗如何,意義重大而深遠。各地必須從戰略和全局高度認識這項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樹立“早改革早受益、早改革早主動”的思想,越是農村集體經濟較為薄弱的區縣,越是需要通過改革發展來加以提升,破解農民“一朝跨越溫飽線、多年未過富裕門”的難題,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實現共享發展、共同富裕。第二,確保改革質量。中央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已如期完成清產核資任務的基礎上,緊盯2021年前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硬任務。各地要建立省級全面負責、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書記特別是縣鄉黨委書記要親自掛帥,承擔領導責任。扎實推進成員資格界定、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權能、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等改革任務,立足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確保各項改革試點任務按期保質保量完成。改革起步較早的東部發達地區,一定要樹立改革永遠在路上的心態,繼續深化改革,鞏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質量。改革起步較晚的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一定要扎扎實實做好集體資產管理、成員資格界定等基礎性工作,為后續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盤活集體資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夯實基礎。第三,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改革是手段,目的是通過改革規范程序、健全制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更好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共同富裕。各地要立足當地實際情況,促進農村資源、資產、資金增值保值,不斷拓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路徑。

  探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多元路徑。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村集體資產存量、構成和集體經濟管理水平各不相同,農民群眾的意愿訴求更是多種多樣,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能搞齊步走、一刀切,需要探索多元路徑。第一,根據集體資產的不同類型進行分類施策。農村集體資產主要有三類,分別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用于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非經營性資產,這三類資產的改革要分類施策。對資源性資產改革,要繼續按照中央已有部署,鞏固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推進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盤活用好包括各類荒地、閑置宅基地在內的資源性資產,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政策的穩定性。對非經營性資產改革,要結合鄉村振興,探索建立集體統一運營的運行管護機制,更好地為集體成員和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經營性資產改革作為改革重點,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實現經營性資產增值保值,落實好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和民主監督權,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和發展后勁。第二,根據不同地區特征條件確定改革的重點任務。對于江蘇、浙江、北京、上海、廣東等東部發達地區,改革起步早、力度大、成效顯著,應該著眼于新形勢下的新突破,除了完成“規定動作”外,更要增加“自選動作”,在幫扶集體經濟薄弱村、明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關系、規范村級小微權力運行、強化三資監管、拓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路徑等方面做前瞻性、創新性的探索,當好深化改革的排頭兵。對于西藏、青海、甘肅等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改革起步較晚、工作基礎較為薄弱,應該著眼于穩步推進改革任務,積極探索推進集體資源變資產、農牧民變股民、資金變股金,將政府投入到農民集體的各類財政資金,變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金,增強集體發展活力和實力。第三,探索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的多種形式。全國各地要立足實際、挖掘潛力,堅持因村制宜,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托山水資源培育發展優勢、盤活存量資產發展物業租賃經濟、加快轉型升級發展配套服務經濟、把握時機加快發展新業態增收,探索多渠道、多業態、多元化的發展模式,不斷拓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路徑。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稅收、財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各地要制定集體經濟薄弱村幫扶提升行動。

  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機結合,按照城鄉融合發展、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目標,把握好方向性要求。第一,與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結合起來。一方面,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有利于更好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在基層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有利于健全黨組織領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