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關乎農民財產、鄉村治理及農村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新時期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必然要求。2014年原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出臺《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拉開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序幕。 2015年首批試點在29個縣(市、區)開展,2017年北京市海淀區等100個縣(市、區)成為第二批試點單位;2018年繼續擴大范圍,3省、50個地市、150個縣(市、區)成為第三批改革試點單位;2019年又提出12個省份、39個地市、163個縣(市、區)為第四批改革試點;2020年已全面推開改革試點。期間,中央印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予以指導,可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可謂是“大包干”改革之后農村發展的又一重大改革。
從內容來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是針對目前農村存在的集體產權不明晰、成員身份不確定、集體經濟組織不完善、集體經濟發展實力不強等問題而進行的,其目標是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發展流程,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進而為完成全面脫貧助力,為推動鄉村振興戰略打下堅實基礎。此項改革覆蓋面廣、措施深入、改革徹底,是新時期我國農業農村實施的一項重大改革,緊系今后中國農村發展的動脈。
然而從具體實施來看,無論是清產核資的明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還是股權量化管理,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確定及發展規劃,都與每一個村民群眾息息相關,也是每一個老百姓所高度參與和關切的。與其說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國事,其實更是家家戶戶在新時期需要盤點的“家事”。
“家”的底子要理好
村里的“家底”如何核清是首先要理清的“家事”。如一些地區結合改革開展規范新增地源管理工作,清理了違規、無效合同,合理確定承包費標準并重新發包,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同時也壯大集體收益;很多村借助此次改革將長期發展中存有的一些陳年舊賬進行清理,無論是賬面欠款,還是一些物品欠條,在干部和村民的商議下都得到有效解決。
有的城中村、城郊村集體資產數目較大、經營性資產較多,以村民自身能力核查吃力,因此聘請專業會計事務所人員進行專門處理,得到了高效、專業的管理。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在清產核資基礎上,實行集體資產“掛銘牌亮身份”,將集體資產的名稱、大小和位置寫得清清楚楚,讓集體的各項資產充分暴露在陽光下,有效防止了基層“微腐敗”。
這些方法都是群眾所需、群眾所想、群眾所做,是在實踐中一步步想出來的、而不是從國家層面規定的,正是依靠村民群眾切實去想、踏實去做得到的辦法才是真正“懂農民”的好路子。
“家”的成員要選好
在集體經濟組織身份確定方面,各地不同的制定方案顯示了濃濃的“家”的文化特色。如在出嫁女和入贅女婿的問題上,各地做法不一,各顯特點。在黑龍江等地,很多村對于戶口未遷的出嫁女都一律認定為成員,外村入贅的女婿也同樣作為成員。然而在福建等地,大部分村對出嫁女的態度是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出都無法算做本村成員,這背后其實也體現了濃濃的南北文化差異。
同樣,經濟因素也是成員確認多樣性的主要因素,通過對不同的村對比發現,城郊村、城中村的成員認定方案普遍嚴格于其他地區的農村,尤其是一些經濟發展水平高、集體資產較大的城中村,無論是出嫁女還是入贅女婿,一律不給予身份確認;還有的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村對入贅女婿身份確認要求數量限制,一個家庭只能有一個入贅女婿;有的村又采取繳納一定費用的方式納入成員身份。
還有的村對本村特殊人才設立專門的成員認定方法,如把在本村出生的、并且目前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列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榮譽成員,并給予一定的股份,不享受民主權利,為村集體發展提供人才機制。
除此之外,我們發現村民之間的交往融合程度也直接影響身份確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在一些規模較小,村民交往密集的村,往往身份確認方案較為寬松,村民認可度較高,矛盾較少;而在一些規模較大、村民居住分散的村,身份確定就相對比較嚴格,這也體現了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屬性。
總之,各村的身份確定是充分以需求為導向的,很多方法是在當地需求推動下創造出來的。如在黑龍江通河縣城東村,因當地出國打工結婚人員較多,當地為了確定其國籍、戶籍身份,通過網絡、微信、視頻等媒介進行核實,甚至還找到已嫁到意大利、韓國的村民,查清了他們的戶籍、國籍、簽證等詳細信息,并對其國外的證件通過請專業翻譯進行核實、進而確定其身份。雖然對于身份確認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有的看似寬松,有的略顯嚴苛,但這都不是我們“外人”所能評價的,只要程序規范、達到村民同意,在不觸犯法律原則下的處理方法都是可行有效的。類似這樣的“家事”萬萬千千,靠國家層面歸納和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村民積極參與起來共同商議,形成滿意的解決方法,方可實現難題破解。
“家”的輪廓要搭好
在成員確認的基礎上,要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股權量化,進而成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農民得到切實的集體利益。在此過程中,各地做法更是百花齊放、各顯特色。如在股份設置中,青海省澤庫縣拉格日村在原有生態畜牧業合作社成功升級為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并根據成員類別設置“A+B+C+N” 股權,分為集體股、個人股、保障股和服務股,其中保障股納入了殘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需要扶持的群體,凸顯集體經濟組織的保障作用;服務股包括對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等進行的績效獎勵,保證了組織的良性運轉。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與廈門市農商銀行合作,創新推出金融產品“農股寶”,支持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業務,完善股權管理。貴州省遵義市松林村創新探索“一塊地”改革,以集體資源、資金、勞務等入股經營主體,每年可獲得利益分紅,股東獲取“三金”收益(土地流轉金、勞動薪金、集體分紅金)。多樣化的股權設置背后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強勁動力,更是農民對美好生活所做的認真思考和堅定行動。
“家”的生計要盤算好
在壯大集體經濟方面,各個地區更是根據自身優勢,發揮極大的自主性。海南省本立村利用閑置的宅基地和農房與公司進行合作,創辦了休閑民宿。采取“收入100元,35元給農戶,20元留集體,45元給企業”的利益分配機制,將農戶房屋入股,盤活了集體資產,增加了農民收入。福建省永春縣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有效挖掘“綠水青山”資源,組織村聯合成立鄉村旅游公司,共同開發生態景區建設,確保村集體經濟持續增收。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如火如荼進行,更離不開一批思想覺悟高、群眾威望好、組織能力強的村民帶頭人。在青海省澤庫縣拉格日的調研中,我們看到了帶領當地牧民發展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的帶頭人——俄多,他放棄了之前年收入30萬元的工作,帶領群眾一同致富,自身收入卻受到極大影響,然而他卻說“能看著村民們一起富起來,這是值得的”;在青海省平安區桑昂村中,為了進一步促進基層干部與村民之間的溝通協作,當地召集一些具有高威望老黨員、老干部、老軍人、老教師和老隊長作為當地的監督員、調解員、參與員和代辦員,形成“五老四員”協調機制。
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這個“家事”同樣不例外,有很多問題和矛盾仍在調和中。如一些村針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確認問題,“農轉非”人員及子女的身份確認得不到妥善解決的問題,以及在股權設置中很多人不滿意于非無即有的絕對化分類方法的問題等等。這都是村民在參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必然會提出和產生爭議的必經階段。但同時也是改革不斷磨練、完善和成熟的過程。“家和萬事興”,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是真正讓村民之間凝聚起來,讓干部和村民聯結起來,讓黨和群眾融合起來,成為一個“家”。通過村民與干部的協商、討論,任何矛盾和問題都會得到妥善解決,農村集體經濟也會因為“家”的支撐而不斷壯大。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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