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農戶融資難、融資貴的現象十分常見,嚴重影響了農村產業結構優化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
我國農村金融增量改革的進展和農戶融資約束的現狀
2006年以前的農村金融進行改革主要是對存量金融機構進行改革,由于存量農村金融機構的外生性,缺乏農村社會人格化信用的支撐,主要服務于政府政策支持的領域和行業,自身缺乏主動適應“三農”需求的金融產品及服務模式,且改革具有明顯的自上而下的“路徑依賴”性,未擺脫重城市輕農村、重工業輕農業、重大中型企業輕小微企業和農戶的發展思路和行為慣性,緩解農戶融資約束的效果并不明顯。因此,后來的農村金融改革希望通過建立增量農村金融機構來服務“三農”。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在中西部民間融資比較發達的5省(區)進行民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先后組建了7家“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2006年12月,銀監會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允許在農村地區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揭開了我國農村金融“增量”改革的序幕。200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運行的指導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增量農村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以來,國家一直扶持發展較好的合作社依托產業發展在社員內部開展資金互助業務,創新農村合作金融模式。近年來,多個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推進農村金融增量改革,增量農村金融機構大量產生并迅速發展。據統計,截至2012年年底,在全國60萬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部約為2萬家;農民自發建立的資金互助組織估計超過5000家。截至2017年底,全國設立村鎮銀行1601家;截至2018年9月末,全國有小額貸款公司8332家。增量農村金融機構在增加農村金融供給、促進縣域金融機構多元化,提升農戶金融服務可得性和滿意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增量農村金融機構在緩解農戶融資約束方面并沒有取得根本性突破。村鎮銀行照搬發起行的服務模式,針對農戶開發金融產品的意識和積極性不高,信貸資金大多投放給縣域內的大客戶、農業以外的產業及設立地以外的地區,出現貸款大額化與非農化現象。截至2016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28.2萬億元,村鎮銀行僅占1.97%。小額貸款公司產品創新能力有限,客戶區分度不高,存在目標偏離、貸款發放集中等問題,支持“三農”的積極性和能力不強。由政府主導推動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2012年以后數量不再增長,服務“三農”作用甚微。據2016年對湖北、湖南等8省16縣2033戶農戶的調研,農戶貸款難的現象仍然存在,樣本戶中有1130戶農戶有融資需求,其中665戶農戶受到融資約束,占樣本農戶的32.71%;正規金融機構不是農戶獲取資金的主要渠道,在發生過融資行為的樣本農戶中,通過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的農戶占74.07%;相對貧困農戶而言,較富裕農戶更傾向于較大額度的融資。但當前相關政策下5萬元的農戶小額貸款額度遠不能滿足需求;資金用途的差異導致農戶尋求不同的融資渠道,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戶貸款用途有用于生產性投資的嚴格限制,因此農戶的消費性資金需求往往通過非正規渠道滿足,農戶從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占總貸款的74.09%,其中62.47%用于生活性消費,只有11.60%用于農業生產。
農村金融增量改革緩解農戶融資約束效果不佳的原因
我國增量農村金融機構的外生性是農戶融資約束難以有效緩解的癥結所在。
農村金融增量改革仍然延續的是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方式。農村金融增量改革的動機在于通過發揮其小法人優勢和了解本地信息的特點,減少與農戶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通過開發適應農村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滿足多樣化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但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是在政府主導和嚴格控制下自上而下進行的,基于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很少,缺乏農村經濟主體的普遍參與,對符合“三農”特點的農村金融產品及業務創新的動力不足,造成農村金融體系與現有的農村資源稟賦結構和經濟發展階段不相適應。
村鎮銀行由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其運營由發起行主導,導致村鎮銀行服務“三農”目標出現偏離。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必須是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且為唯一或最大股東;由發起行安排村鎮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對其進行管理和內部財務核算,這使村鎮銀行實質上成了發起行的分支機構。發起行為了降低運營成本和提高收益,選址時把經濟金融環境擺在首位,一般都將村鎮銀行總部設在當地行政中心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周圍,導致未能貼近農戶。發起行一般已形成較為完整的業務流程和成熟的經營理念,實行“風險控制優先”的原則,注重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控制風險,從而將缺乏合格抵押品的農戶排除在金融服務之外,甚至直接復制發起行在城市的金融產品與業務、經營管理體制等,沒有動力開發適合農戶特點的金融產品及服務,在服務對象上出現了“目標偏移”。
小額貸款公司定位不清,受政策制度限制,服務農戶困難重重。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人民銀行批準、經地方政府部門審批、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不具有金融機構的官方認證,不能享受國家財政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無法提取稅前風險準備金,不能從銀行獲得同業拆借資金的支持,不能進入人民銀行的結算系統;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股東資本、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借入資金。這些由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提供的貸款產品單一,加上“只貸不存”的業務規定使得其發展規模受限、實力難以壯大,難以吸引優秀人才,缺乏開發小貸技術的能力,常常面臨“無錢可貸”的局面,缺乏為農戶持續提供金融服務的能力。國家雖然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成村鎮銀行,但改制時同樣也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才能作為主發起行,這就意味著其發起人或主要股東將喪失控股權和決策權,阻礙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的意愿。可見,我國增量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過程、組織運作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于現有存量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缺乏良好的政策環境。農村資金互助社特別是為數不多的銀監會批準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濃厚的行政色彩,且銀監會為了控制風險,不再發放農村資金互助社牌照;自發成立的資金互助社是典型的內生性農村金融組織,但銀監會對其實行從嚴、全面監管,過早的監管扼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活力,導致其運營成本上升,服務農戶的價格優勢被削弱。總之,外力推動代替了內生發育,導致農村增量金融機構被牢牢控制在原有金融體系內部,服務“三農”的意識和能力不強。
外生性的增量農村金融機構難以與農戶建立起信用關系。金融交易的前提和基礎是信任或信用。我國農村社會具有“圈層結構”特點,表現為以個人為中心,其他人根據血緣關系、人際交往的親疏像水紋一樣層層推開排列。農村金融活動能充分利用“圈層結構”這種社會網絡建立起人格化的信用基礎,農戶正常資金需求依賴于關系型信用,認可以人情為基礎的無息或低息借貸形式。農戶的真實信息以很低的成本在較為穩定的人際網絡中傳遞,可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這一圈層結構中,基于人情法則的農村金融活動是近乎無限次的重復博弈,一次違約導致后續金融需求可能難以滿足,且存在懲罰的擴大效應。因此,人們不會輕易違約,能夠有效控制風險。也就是說,社會資本為農村民間金融提供了一種激勵和約束機制,不需要復雜的審批手續和借款流程,用“信任抵押品”代替物質抵押品,為內生金融成長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外生金融機構期望建立以商業規則為運行依據的正規金融市場,屬于“契約金融”的范疇,需要非人格化信用的支撐,其對應的生存和發展條件,如較高的組織化程度、開放擴大的社會關系網等,在我國農村社會暫不具備,短期內也無法培育,農村經濟主體的微觀活動及其融資行為還具有分散化、規模小、周期長、監控難、風險大等特點,不適合外生金融的運行特點。另外,外生金融機構是建立在政府隱含擔保的基礎上的,缺乏主動服務農戶、獲得農戶信任的動力,甚至出現抬高農戶信貸門檻、增加農戶信貸獲得難度的現象,或者為了順應監管者和隱含擔保者的要求做一些表面文章。而且農戶對外生農村金融機構的認知和信任程度有限,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供需偏差。而內生性農村金融機構的成長適應了農村社會特點,建立在人格化信用基礎上,根據農戶現實需求而產生,以立足“三農”、服務“三農”為目標定位,能發展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機構。
外生性的增量農村金融機構超越了農村的現實條件。外生性農村金融機構在緩解農戶融資約束方面的無力是因為其超越了農村的現實條件和發展程度。經濟決定金融。發達國家的農村金融體系是其發達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以商業金融為基礎,以正式規則和制度為運行秩序。這一成熟的農村金融體系也是隨著他們本國農村與農業經濟的發展,逐漸由最初的合作金融內生演進而來的。我國目前的農業現代化水平不高,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大,農村金融成長的經濟基礎還較薄弱,有的地方還不具備正規金融產生的條件,加上農村社會的差序格局和圈層結構,決定了非正式規則在信息傳遞和反饋、控制金融風險方面的作用,在此階段依靠正式規則的外生金融是缺乏生命力的。
增量農村金融機構內生成長緩解農戶融資約束的建議
我國農村金融增量改革不能依賴外力驅使和對外部模式的簡單移植,必須從農村經濟結構及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出發,遵循自身的演進邏輯,走漸進式、適應性改革之路,促使農村金融由外生成長向內生成長轉化,增強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的自生能力。
培養增量農村金融機構的內生成長理念。鼓勵符合“三農”發展需求的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豐富農村金融機構。明確、保護農村經濟主體各項資產產權,激活農村經濟主體參與金融發展的動力;對農村民間金融有針對性地進行分類指導和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樹立增量農村金融機構普惠金融的理念。增量農村金融機構應以普惠金融為發展目標,通過給農戶提供金融服務、挖掘其發展潛力,實現自身的持續發展。培養社會型增量農村金融機構。落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取之于農,用之于農”的政策,促使其將為農戶提供合適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作為最重要的業務收入來源,關注機構的社會效益。培養內生性金融機構時要防止揠苗助長。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展容易導致服務質量的下降和資源的浪費,還可能導致不合規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蔓延,對農戶利益帶來損害,因此要穩中求進,尊重金融發展的規律。
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生能力和服務農戶的主動性。增量農村金融機構應根據不同類型農戶的特點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進行業務流程和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努力降低經營成本和風險,實現不依靠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就能實現機構財務可持續的目標。通過全面專業的微貸技術培訓,建設一支熟悉“三農”貸款業務、執行能力強的信貸員隊伍。發揮互聯網金融服務農戶的作用。應積極向農戶宣傳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知識,對農戶進行互聯網金融操作的培訓,讓更多農戶能夠了解并自行利用電話、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等完成存取款、支付結算等操作,實現足不出戶就能獲取金融服務,提升獲取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和滿意度。
為增量農村金融機構內生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加強農村金融增量改革的頂層設計、統籌規劃。成立國家層面的領導小組,對農村金融改革進行統一規劃設計,促進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地方政府之間在改革舉措上的配合,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職能和溝通機制。建立促進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發展普惠金融的激勵機制。利用政府財政資金并整合由其帶來的社會資本,設立普惠金融發展資金,給予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相應的稅收優惠。綜合運用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再貼現等工具,降低農村增量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引導其將信貸資金投向“三農”。完善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覆蓋全體農戶的征信體系、支付結算體系,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和農村金融機構運行效率。
(作者系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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