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林認為,鄉村企業具有扎根農村、提升農業、帶動農民、連接城鄉等特征,是鄉村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考慮到鄉村企業已有新的內涵和外延,1997年施行的《鄉鎮企業法》已不適應鄉村企業發展需要。且近年來,相繼公布和施行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對鄉村企業的指導性、針對性不強。因此,他建議全國人大對現行《鄉鎮企業法》進行修訂,研究制定《鄉村企業促進法》,聚焦鄉村企業,明確鄉村企業地位作用、權利義務及扶持措施等,進一步健全鄉村企業法律制度體系。為營造鄉村企業家更好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李秀林建議完善鄉村企業家培養機制,調動企業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一是建立企業家人才激勵機制。二是完善企業家人才評價機制。三是建立政企溝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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