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法治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三農工作的重要任務。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順應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形勢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著力推進農業農村法治高質量發展。
一、深化對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特點和規律的認識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農村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依法行政全面推進,普法宣傳深入人心,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總結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實踐,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體現政治性,始終堅持正確發展方向。三農工作不僅是經濟工作,而且是關系全局、影響深遠的政治工作。農業農村法治工作也不是一般的業務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從立法看,農業農村立法的一項基本任務,就是要適時將黨的三農決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把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剛剛施行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就是將黨中央關于鄉村振興的重大決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從執法看,農業執法直接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民群眾,直接體現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直接關系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的形象。從普法看,農村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的薄弱環節,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長期性、基礎性工作。我們始終堅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把握、來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工作,既圍繞“國之大者”抓主抓重,又圍繞中央決策部署落細落小,把講政治的要求落實到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以實際行動踐行“兩個維護”。
二是體現人民性,始終堅持維護農民利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要依法保障人民權益。維護農民利益是三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農業農村法治工作的基本遵循。在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無論是起草法律法規,還是重要立法或執法決策,都注意體現農民利益、聽取農民意見、反映農民呼聲。積極向農民“賦權”,在《農業法》中設專章對農民權益保護作出規定;制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吃上了“定心丸”。積極給農民“確權”,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農村部門認真落實《土地承包法》,完成了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將15億畝承包地確權給2億農戶,下一步還要推進宅基地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積極為農民“維權”,強化農業執法,嚴厲打擊侵農害農違法行為,努力讓農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的處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是體現時代性,始終堅持服務三農中心工作。不同時期的法治建設,有不同的使命和任務。改革開放以來,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始終堅持圍繞和服務三農中心工作及時完善和調整工作重心,經歷了由立法到立法、執法并重的轉變。改革開放初期,圍繞發展生產、解決溫飽問題,法治建設確立了保供給、保總量的指導思想和制度安排。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農產品供給實現歷史性轉變,農業發展在保持總量平衡基礎上轉向更加注重結構平衡和質量安全,農業農村法治工作的重心也隨之向數量和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質量安全轉變,先后制修訂了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隨著改革開放進入新時代,農業農村法治工作的重心轉向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體現實踐性,始終堅持回應農業農村發展要求。馬克思說過,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著實踐發展而發展。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始終堅持立足我國國情農情,突出中國特色和三農特點,針對人多地少、耕地資源匱乏的狀況,通過制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構建起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為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始終注重把握和尊重農業農村發展規律,鄉村振興促進法明確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分類推進鄉村建設。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農業農村發展的諸多矛盾,針對種子管理中的政事企不分等問題,《種子法》通過建立許可制度、育繁推一體化機制,放開種業市場準入,打破行業壟斷、區域分割壁壘,開啟了我國種業市場化進程。
二、深刻把握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
今年是實施“十四五”規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三農工作重心歷史性地轉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聚焦“保供固安全、振興促循環”的工作定位,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保駕護航。
一是圍繞固安全,強化法治保障作用。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三農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們必須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統籌好農業農村發展與安全,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要織牢糧食安全保障網。糧食安全是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是“國之大者”。要緊緊圍繞種子和耕地兩個要害,完善保護制度,壓實監管責任,堅決守住糧食安全的底線。要把好產業安全保障關。動植物疫情和病蟲害對農業產業危害較大、對農民利益影響較大,防控工作一刻不能放松,要把動物防疫、生豬屠宰管理、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等法律制度落到實處,把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法律制度執行好,切實保障我國農業產業安全。要守住生態安全保障線。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優美的生態環境是農村的寶貴財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是鄉村振興的重大任務,要健全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制度,建立農村生態保護機制,加強農村傳統村落保護,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讓生態美起來,環境靚起來。
二是圍繞促發展,強化法治支撐作用。農業農村發展既要靠科技、靠投入,也要靠政策法規。法治已成為農業農村發展與穩定的重要制度支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凝聚著我們黨治國理政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穩定最可靠的保障。立足新發展階段,要圍繞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貫穿到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全過程和每個環節。要抓緊構建激勵農業科技創新的法律制度體系,將“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落實好,有效解決種業“卡脖子”市場監管制度難題。要盡快完善以綠色為導向的農業支持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提升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要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充分利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要健全完善農村一二三產業協調和城鄉協調發展的法律制度體系,促進城鄉、工農協調發展,推動更多發展成果惠及農業農村農民。
三是圍繞抓改革,發揮法治引領作用。改革是黨領導三農工作的重要法寶,也是新階段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大舉措。過去,農村改革主要靠“摸著石頭過河”的辦法,先行先試,成熟后再上升為法律,法治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和固化改革成果。但隨著改革不斷深化,涉及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影響因素更加多樣,改革的難度和風險也在增大,這就要通過法治平衡利益、調節關系的功能,發揮法治引領改革、推進改革的作用,實現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銜接。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先授權再推進,不能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能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要堅決守住法律的底線,農村改革無論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把農民利益損害了。農業農村法治建設還要把握好改革的時度效,凡是涉及農民基本利益、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情,必須慎之又慎,保持歷史耐心,對于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決策、重大制度,該論證的要論證,該評估的要評估,一些制度措施出臺要切實做到穩一點、準一點。
四是圍繞保穩定,推進鄉村依法治理。鄉村振興離不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維護農村穩定,關鍵是要提升鄉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法治是前提、是根本,鄉村治理最終要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農民群眾說,鄉村治理說難也難,說簡單也簡單,只要公平公正公開處理,就好辦,公平公正公開正是法治的本質要求,這充分反映了農民群眾對依法推進鄉村治理的期待。化解矛盾糾紛是法治的主要功能,解決鄉村治理的難點,化解農村的糾紛矛盾,最終要靠法治來解決。深入推進鄉村依法治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和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要通過法治宣傳教育提升農民群眾的法治素養,養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最終實現依法表達訴求和解決糾紛。農村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成功經驗,也進一步彰顯了法治在鄉村治理中具有凝聚社會共識、維護農村秩序、有效處置突發應急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作用。
三、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再上新臺階
進入新發展階段,農業農村工作從一農到三農、從脫貧攻堅轉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廣度在拓展、深度在延伸、難度在加大。與此同時,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范圍、任務、手段也要相應調整,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價值理念也要適應新情況、跟上新形勢。一要做到賦權與賦能相結合。既要做好權利配置,賦予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權益,也要支持其發展,增強其內生動力。二要做到管制與激勵相結合。既要守好法律的底線、紅線,也要輔之以利,采取獎勵、支持等激勵措施。三要做到準入與開放相結合。既要完善農業投入品、農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市場準入制度,也要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讓人民群眾有更多法治獲得感。四要做到變與不變相結合。既要堅持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初心不變、圍繞“國之大者”抓主抓重的中心不變,也要不斷推動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體制機制創新和農業農村部門職能轉變。五要做到政府主導與多元主體參與相結合。既要注意發揮政府的引導、調控、支持作用,也要注意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當前,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要立足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重點做好四個方面工作。一要抓好立法。現在農業農村方面的立法,不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的問題。今后的農業農村立法要把提高質量放在首位,在填補有關立法空白的基礎上,著重立一批打基礎、管長遠的法律,要從法律制度層面解決“長牙齒”的問題,該硬的硬、該嚴的嚴、該細的細,真正做到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