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共8章60條,分別對推動鄉村產業發展、提升鄉村人居環境、加強鄉村有效治理、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建立幫扶長效機制、建立多元投入保障機制等內容作了規定。《條例》的制定,不僅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要求,也是對廣東鄉村振興經驗和政策的細化和補充,為廣東全面穩定、久久為功、開拓創新、因地制宜地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全面穩定推進鄉村振興
脫貧攻堅戰取得全面勝利后,三農工作重心歷史性轉移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廣東廢止《廣東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制定《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從制度體系上解答接下來如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問題,保障廣東全面穩定地推進鄉村振興工作。《條例》總則規定了廣東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體制機制,第二章規定了支持鄉村重點產業發展的措施,第三章規定了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提升鄉村人居環境的措施,第四章規定了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措施,第五章規定了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的措施,第六章規定了以幫扶機制推動省內區域協調發展的措施,第七章規定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多元保障措施,第八章廢止舊條例并確定了新條例的施行時間。
因此,在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的基礎上,《條例》從鄉村產業、人居環境、鄉村治理、城鄉融合、幫扶機制和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總結、提升和規范,將廣東的鄉村振興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全面、穩定、持久地規范了下來,以達成用法律條文保障鄉村五大振興,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保障久久為功推進鄉村振興
當前廣東在推進鄉村振興的工作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農村仍然是最大的短板,全省高質量發展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鄉村振興需要建立長效機制保證工作的持續、長期、有效地推進。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接續用力完成鄉村振興各項任務,確保農業穩產增產、農民穩步增收、農村穩定安寧,《條例》為廣東省久久為功推進鄉村振興工作提供了保障。
補足短板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是廣東高質量發展的最大短板,廣東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城鄉融合發展的各項措施,包括補足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教育資源城鄉共享、城鄉醫療共同體建設、完善城鄉統一的社保等,明確了城鄉融合發展應當長期投入的工作
內容。
長效穩定提供保障措施。《條例》專立“保障措施”章節,在財政保障、金融保障、用地保障、人才保障、考核監督等方面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其中特別強調土地整治騰出的用地指標優先滿足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鄉村振興發展用地需求,其收益優先用于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涉及鄉村振興發展項目支出。
保障開拓創新推進鄉村振興
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廣東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發展戰略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鄉村振興的創新做法,把行之有效的經驗措施列入條文內容,為全省各地繼續推進鄉村振興工作做出指引。
明確糧食安全責任。規定了各級政府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的責任,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細化撂荒地治理內容。規定撂荒地復耕復種制度,明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用地要求細化催告復耕期限和方式,有利于各地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創新推動撂荒地治理。
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明確要求各級政府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培育與融合發展鄉村特色產業,鼓勵和支持培育廣東特色的現代農業品牌,推動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閑旅游業、農村電商發展,有利于各地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發揮當地特色持續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創新建立幫扶機制。明確駐鎮幫鎮扶村的制度與內容,將廣東扶貧史上規模最大的創新性幫扶行動長效化,有利于各級政府在幫扶制度體系的設計下創新推進欠發達地區長效幫扶工作,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
壓實各級政府責任。要求各級政府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同時明確各級政府對相關制度的責任,如省政府應當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區域內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和考核。
保障因地制宜推進鄉村振興
為解決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遇到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廣東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定了法律規定,將省、市、縣、鎮、村層面開展的實踐探索進行拓展提升,為廣東推進鄉村振興提供因地制宜的法治保障。
激發動力提升鄉村人居環境。規定在人居環境整治上應當推進的工作事項。比如,在拆舊復墾、危房改造等工作的推進中,對難以連片的房前屋后等空閑土地鼓勵村民打造自己的“四小園”(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小公園),既豐富了村容村貌,又消除農民對土地被永久收回的顧慮。
發揮特色促進農民創業就業。引導農民參與“粵菜師傅”“廣東技工”“南粵家政”等相關工程,提升勞動技能,促進就業創業;同時引導各類經營主體與農戶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增收。
結合實際推進鄉村有效治理。規定落實鄉村平安建設責任制,推廣應用鄉村治理積分制、清單制,同時立足各村對村規民約的認可度,鼓勵將農村環境衛生、農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移風易俗、文化保護等納入村規民約的重點內容,維護鄉村平安和諧。
(作者單位: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華南農業大學鄉村振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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