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體辦法。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整縣試點。如何在延包試點工作中進一步探索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做法,如何更加充分地實現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試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的承包方代表登載婦女的姓名,即夫妻兩人同為承包方代表,對彰顯相關政策法律中的性別平等意識,發揮婦女在農地“三權”分置中的作用,以及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發展方面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河北、山西等17個省的6485戶農戶問卷調查,了解權證上登記婦女姓名情況、分析登記中存在的問題,以期為在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試點工作中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提供相關參考。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婦女姓名登載的現狀和問題
新修正的《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保障農民土地權利的最有效手段和最直接鑒證,權證上登記婦女姓名為保護婦女土地權益提供了有力證據。證書上不僅要登記土地承包方代表姓名,而且要登記共有人。登載婦女姓名也主要體現在這兩個方面。一是把婦女作為承包方代表進行登載,二是把婦女作為承包方共有人,即家庭成員進行登載。在有關政策推動下婦女作為家庭成員登載取得了顯著成效。調查顯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成前的2016年底,就有86%的農戶家庭女性成員的名字以共有人身份登載在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
盡管婦女以家庭成員身份登載取得了明顯效果,成員中也注明了婦女的妻子、女兒等身份,但是妻子作為家庭女主人,在承包方代表登載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沒有和男主人男戶主獲得同等待遇,沒有在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得到充分體現。
婦女作為承包方代表登載的情況較少。調查顯示,93%的農戶土地證上的戶主代表是丈夫,只有3%的農戶土地證上的戶主代表是妻子,2%的農戶土地證上的戶主代表是夫妻兩人,還有2%的農戶未作答問題。在問及“戶主代表是如何確定的”問題時,79%的農戶回答按照傳統習慣確定土地證上的戶主代表,12%回答通過家里商量決定戶主代表,7%回答戶主代表是村里規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其他”選項的農戶中,有一半回答兒子是戶主代表。由此可見,絕大部分農戶都是按照傳統習慣和家里商量確定土地權證上的戶主代表,而且多以男性為代表,女性或夫妻兩人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的農戶很少。
傳統習慣對登載婦女姓名的影響。受傳統“男尊女卑”“男人當家作主”等觀念的影響,農村多年的傳統習慣以男性為戶主,土地權證上絕大多數只登記男性戶主為土地承包方代表,一般只有在男戶主是非農戶口或者男戶主去世的情況下,婦女才作為戶主登載為土地承包方代表。調查了解到,部分農民認為,“婦女作為戶主,男人沒面子,別人看不起”,這里有理解成婦女代替男性作為唯一承包方代表的意思,而提出婦女單獨作為承包方代表也非本文之意。
夫妻兩人共同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記的重要意義
在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過程中,為進一步保護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落實政策法律法規維護婦女權益的要求,發揮婦女在完善和落實農地“三權”分置制度中的作用,提高婦女生產積極性,建議在土地延包試點工作中,把夫妻兩人共同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進行登載列為試點內容,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有利于彰顯法律制度中男女平等原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維護方面,為體現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的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內容應體現婦女的名字。法律賦予了家庭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同享有權利,2018年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成員共有的屬性,婦女作為家庭成員的土地權益得到了法律保護。相關政策對登記婦女姓名也提出了明確要求。2014年原農業部與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關于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會談紀要》,要求各地高度重視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權證和登記簿上要有婦女的名字”。2015年原農業部等6部門印發《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確權過程中保護婦女權益的具體措施,即“承包經營權證書載明的戶主或共有人,要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切實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現有政策法律為登載婦女姓名營造了良好的氛圍,在延包試點工作中把夫妻雙方同時作為承包方代表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同時登記,將進一步體現國家法律和政策中的男女平等原則。
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婦女的家庭和社會地位。實踐中,一部分人認為婦女只要以家庭成員身份登記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登記為承包方代表,或者淡化了婦女作為承包方登載的作用和意義。實際上農民對這個問題有更清晰的看法和認識,農民最清楚承包方代表和承包方共有人的區別,也更看重兩者之間的區別。對農民來說,婦女作為承包方代表登載有更重要的意義。調查中了解到,婦女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載和作為共有人登載差別較大。農戶對“您認為婦女作為戶主代表登載或作為共有人登載有什么不同”的問題,有許多有趣的回答。概括起來有三點:一是從“戶主代表”和“共有人”的字面意義理解,認為土地權證上戶主代表是農戶全家人的代表,而共有人只是家庭的一分子。二是戶主代表和共有人表示的關系不同,戶主代表表示戶有,主要表示農戶與村組的關系,而共有人表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主要體現家庭內部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三是戶主代表和共有人的區別也表現在家庭內部行使的權利大小不同,戶主代表對全家擁有的承包地行使相應權利,而共有人僅限于享有共有權益,戶主代表的權利更大一些。因此,婦女作為承包方代表和作為共有人登載的區別就很明顯,作為承包方代表登載表示婦女也能作為全家人的代表,婦女和男性在村組有著平等的地位,可與男性戶主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有利于提高婦女在村組的社會地位。而且,婦女作為承包方代表登載,在家中有發言權,能當家作主,比作為共有人的地位更高,因此也更有利于提高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時,夫妻兩人作為承包方代表,共同登記姓名,還能提高婦女生產積極性,更方便婦女獲得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等。而作為家庭成員登載則忽略了婦女在土地承包權能中的地位,是一種變通的臨時性的辦法。
有利于落實農地“三權分置”政策。農地“三權分置”是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戶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擁有土地承包權。農戶可以自己耕種承包地,也可以自主決定依法向他人流轉土地,并向發包方備案。當農民把土地流轉出去后,實際經營者就享有土地經營權。這樣就形成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格局。在延包試點工作中,將夫妻兩人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載,首先體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意義。不論是男性農民還是女性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夫妻兩人姓名同時登記為承包方代表,就是土地集體所有男女平等享有的重要體現,可以增加女性與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機會和能力。其次,農村集體土地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戶內主要成員,即夫妻兩人作為承包方代表登載,不僅體現男主人的重要性,而且體現女主人的平等重要地位。不僅能促進農戶家庭夫妻共同當家作主,更是農戶擁有土地承包權的最完整和最充分的體現,使婦女在家庭內部對承包地的生產經營決策具有更多的自主權。再次,夫妻兩人作為承包方代表有利于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在農村男主人外出打工現象比較多的情況下,留在家里的女主人,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之一,對土地流轉就有發言權和決策權,就有機會與他人簽署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不會因為丈夫不在家而影響土地流轉。并且在流轉過程中,婦女作為承包方代表,就能實現對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流轉對象、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這既是對婦女權利的維護,也有利于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同時還有利于發揮婦女的主人翁作用,增強婦女的責任意識,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后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因此,夫妻兩人作為承包方代表,為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完善農地“三權”分置制度進一步夯實了基礎,同時也是落實“三權”分置政策的重要內容。
有利于推動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實踐。夫妻兩人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阻力相對較小。首先,夫妻兩人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載有很好的群眾基礎。調查發現,土地確權過程中有34%的農戶認同夫妻兩人作為承包方代表,農民在認識上的接受程度遠遠高于實際上只有2%的農戶承包方代表是夫妻兩人的比例。農戶的認識水平越高,實踐中就越易于操作,延包試點中可以試行。其次,夫妻兩人作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載有較大政策空間。延包試點工作主要是摸索經驗,在堅持延包原則的前提下,試點工作會給基層一定的政策空間,在此期間探索登記婦女為承包方代表之一,作為試點內容可行可試。再次,試點登記夫妻兩人為承包方代表恰逢其時。目前有些地方二輪承包已經到期,正在更換土地權證或者變更權證內容信息,這就為試行登記夫妻兩人為承包方代表提供了有利機會。如果試行取得經驗和成效,可以在2026年到2028年二輪承包集中到期后大力推廣,夫妻兩人為承包方代表和土地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屆時作統一變更。在再延長30年承包期過程中讓“婦女上冊、婦女入本”,對保護婦女土地權益具有長久和深遠的意義,將為促進我國婦女事業進步,以及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法治建設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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