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資格,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為市場主體奠定了法律基礎。下一步,要加快推動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資格政策落地,加快配套政策調整,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化改造,使其成為真正的現代市場競爭主體。同時,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厘清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政府、農村黨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關系,推動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運營功能的實現,并納入政府政策支持框架體系和監管體系,強化發展保障和規范監管。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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