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實現從田間地頭到百姓餐桌的全過程、全鏈條監管。該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農藥管理制度,壓實農藥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監管部門的責任,對推動農藥產業發展,促進農藥管理水平的提高,將發揮重要作用。
對農藥管理的新規定
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鏈條加強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豐富、完善了農藥管理制度。
提高了農藥質量和安全性等管理要求
強化農藥質量等管理。該法在原有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基礎上,細化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內容,突出強調農藥質量要求、使用范圍、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規定,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強制執行的標準。
加強農藥生產使用對環境影響的管理。該法與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銜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農產品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法銜接,要求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并妥善處置包裝物和廢棄物。
強化了與農藥密切相關產品的管理。一是強化法律、法規未明確但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監管。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開展活動,同時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二是強化消毒劑、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管理。新增消毒劑等管理規定,農產品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防止污染農產品。明確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在原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基礎上,強調還應當符合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三是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四是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從事農業生產。在原有禁止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基礎上,明確禁止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五是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防止污染農產品。這為打擊農業生產中利用有毒有害化學品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做好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大了農藥經營使用者等的法定義務
強化農藥經營者在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義務。農藥經營者應當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銷售臺賬,如實履行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義務。此次修訂新增銷售臺賬中應當記錄農藥施用范圍等內容。這既是督促經營者履行《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定義務,如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等,更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新要求。
進一步明確農藥使用者的義務。新法在原有明確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藥義務的基礎上,一是明確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農藥的法定義務。要求從事農產品收購、貯存、銷售者承擔依法使用農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責任。二是強調科學使用農藥,杜絕亂用農藥。與《農藥管理條例》中有關“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等規定銜接,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三是強化農藥使用記錄和可追溯管理。新增要求其記錄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四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承諾不使用禁用的農藥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五是強調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新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如《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強化農藥使用指導與服務
新法在原有建立健全農藥安全使用制度、做好農藥使用監督指導基礎上,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普及安全、環保農藥的使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
加大農藥等投入品監管與處罰力度
在原有依法實行農業投入品許可制度、監督抽查制度的基礎上,新增了以下規定:
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增加農產品可追溯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等制度。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明確不得銷售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質量安全規定的農產品。
加大處罰力度。一是與《食品安全法》銜接,提高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等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農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的農產品的罰款處罰額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增“拘留”處罰形式。二是與《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農藥使用記錄制度銜接,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責令逾期不改的,將原有的“可以罰款”改為必須罰款,處罰的金額提高到“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三是加大了違規使用防腐劑、保鮮劑、消毒劑的處罰力度。違規使用的防腐劑、保鮮劑、消毒劑屬于農藥的,應當按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處罰,包括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面臨新問題和新挑戰
現行農藥管理配套規定不適應新要求。突出表現在:一是農藥質量管理的要求未與其對接。農藥登記時,主要公布農藥的有效成分、使用范圍、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農藥產品質量由各個具體產量的質量標準明確。但現行的產品質量標準約70%為企業標準,所制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大部分為推薦性標準,與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農藥質量要求屬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的內容,為強制執行的標準等要求有差距。二是農藥經營管理不適應新要求。農藥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簽科學推薦農藥、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用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互聯網經營農藥較為混亂,經營者未履行確認購買者的用途、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技術和注意事項、銷售假劣農藥和藥害事故等問題時有發生,但監管困難。
需要進一步劃定相關化學品與農藥管理的界線。此次修訂突出強調了在農業生產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與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但未明確劃定兩者的界線,未出臺農業生產中有毒有害物質清單。該法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農業生產中使用的消毒劑、防腐劑、保鮮劑有相當一部分的用途與農藥功能相當,需要劃定其與農藥中的殺菌劑、保鮮劑等管理的界線。
規范農藥經營使用管理面臨重大挑戰。市場銷售的農藥產品登記使用范圍少,部分小宗農作物合法登記的農藥產品不足;因病蟲害抗藥性嚴重等原因,有的農藥防治效果不理想;農藥經營者超范圍或超劑量推薦農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農藥問題突出。特別是新法增加農藥經營者要記錄農藥施用范圍、農藥使用者要記錄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農藥經營使用監管面臨管理對象量大面廣、宣傳培訓任務繁重、監管難度大等重大挑戰。
幾點思考
完善農藥管理配套規章制度。對照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認真落實《十四五農藥產業發展規劃》,系統排查風險隱患,梳理現行農藥管理配套規章制度的不足,并加快制修訂工作。例如,修訂《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促進新農藥的研發,加快綠色高質量農藥的上市,進一步提高農藥的科技水平;合理制定農藥登記管理規定,引導生產企業申請擴大使用范圍登記;提高農藥產品質量要求,細化農藥有效成分定性鑒別要求,明確農藥產品組成成分、有害成分的管控等規定,公布禁限用農藥助劑名錄。修訂《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保障農藥經營者具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和條件,接受服務對象的監督;強化互聯網經營農藥、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等管理。理清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農藥與消毒劑、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界線,建議相關部門聯合公布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單。
強化農藥監管技術支撐。制定農藥成分通用檢測方法行業標準,解決農藥隱性成分檢測難、檢測機構不能出具合法報告問題。強化農藥監測和再評價,及時排除農藥的潛在風險,加快淘汰高毒高風險農藥、落后生產工藝、技術或劑型。開展已登記農藥的使用劑量、安全間隔期等管理問題專題研究,結合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制修訂等工作,在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推動解決農藥使用效果和抗藥性等問題。開展未登記但仍在使用的消毒劑、保鮮劑、防腐劑等化學品調查研究,擬定農藥類似物認定規范,指導檢測機構和執法機構按程序認定農藥,嚴厲打擊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行為。加快中國農藥數字化平臺的開發與利用,做好全國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數據的對接,提供全國農藥許可信息的查詢服務;做好農藥可追溯數據的對接與匯總,提供全國農藥產品二維碼信息查詢服務,為農產品可追溯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強化宣傳培訓。印發農藥識假辨劣、禁限用農藥名錄、科學選購與合理使用農藥等科普讀物,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與農藥密切相關規定的培訓,提高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識。開展專項培訓,重點講解農藥經營者記錄農藥施用范圍、農藥使用者要記錄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等新規定,提高農藥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與水平,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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