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經營鏈條長,生產環境開放,不可控因素多,各環節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農產品生產是“第一車間”,源頭安全了,才能保證后面環節安全。2017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安全農產品和食品,既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但歸根到底是產出來的,要加強源頭治理,健全監管體制,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確立了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則,其中農產品產地、農產品生產兩章,對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當前,我國有2億多農戶,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多、規模小且分散,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仍是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形式,存在農業投入品使用不規范,標準化、智能化生產和全過程追溯管理推行難度大等問題。同時,部分地區仍存在產地污染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備受關切。落實“產出來”“管出來”要求,堅持源頭治理,重點是管好產地環境和生產過程兩個方面,涉及農用地土壤環境、農業投入品使用、標準化生產等重要內容。
良好產地環境是安全優質
農產品生產的基礎條件
土地是農產品生長的載體和母體,只有土地干凈,才能生產出優質的農產品。當前,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總體穩定,影響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屬,其中鎘為首要污染物,直接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受到了全社會關注。
2018年,我國專門出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對規劃、標準、普查和監測、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等作了全面規定。新法與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銜接,一方面,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優化農產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在摸清現狀和底數的基礎上,科學利用與修復污染地塊,加強對種植者的生產指導,協助調整種植結構,既要“劃好”,更要“管好”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保障有效且安全的農副產品供給。另一方面,為防止污染物進入農田,破壞產地環境,規定不得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回收并妥善處置包裝物和廢棄物。抓住防治土壤污染的關鍵問題,最大程度減少土壤污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
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是農產品質量達標的關鍵因素
實踐中,一些農戶在“莊稼一枝花,全靠肥當家”的影響下,盲目施用化肥、農藥的現象較為普遍。從食用農產品市場監管部門抽檢不合格情況看,蔬菜和水產品不合格的問題最多,韭菜、豆芽、芹菜為農藥殘留超標較多的蔬菜產品。同時,部分農戶甚至是規?;N植養殖企業通過網絡平臺、小攤販等多種途徑購買農獸藥,并且在使用農獸藥時往往“憑感覺”“看經驗”,出了問題難以溯源。
新法聚焦社會關切,總結實踐經驗,對控肥、控藥、控添加劑,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提出明確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包括農業投入品質量要求、使用范圍、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要求“確保嚴格實施”。
二是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
三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事項。
四是農藥、獸藥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記錄購買者、銷售日期和藥品施用范圍等內容。
五是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
同時,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廣農業投入品科學使用技術,普及安全、環保農業投入品的使用。上述規定,對農藥、獸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銷售、使用、監管、指導等作了系統規定,明確了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監管者的各方責任,讓農業投入品使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有據可查、有責可追。
規范生產過程是推動農產品品質提升的重要手段
農產品生產要經過種植養殖、收獲屠宰捕撈、儲藏運輸、保鮮包裝等多個環節,供應鏈條長,生產環境復雜,污染源多,監管方式具有特殊性。除把好產地環境關、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外,其他因素也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是要嚴格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生產。針對農產品生產的復雜性,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和指導;明確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并對農產品生產企業提出更高要求,即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指導。
二是要防范場所設施設備造成污染。農產品生產場所及使用的設施、設備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畜禽水產養殖以及采后、宰后、捕后儲運等活動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等品類繁多,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可能直接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對此,規定農產品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質量安全規定;儲存、運輸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防止污染農產品。
三是提高生產技術和質量控制水平。落實質量興農要求,既要產得出,更要產得優。新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時,明確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選用優質特色農產品品種,采用綠色生產技術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通過上述規定,最大限度地減少產生農產品安全危害的風險,在嚴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優質農產品供給。
壓實各方責任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力保障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底線要求。但是,在執法檢查時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處罰力度偏弱且維權成本高,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應有懲罰。新法在落實好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強化地方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共同作用的基礎上,建立更為嚴格的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使權力和責任緊密掛鉤。
一是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并組織考核,明確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二是加大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生產記錄等的法律責任。
三是加強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之間的無縫銜接,規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雙向移送和協同處理機制,確保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處理。四是健全訴訟救濟途徑,明確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源頭治理是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道關口。以生產源頭治理為起點,加強產銷全程監管,才能確保讓人民群眾吃得飽、吃得好、吃得放心。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修訂出臺,為強化源頭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需要各方共同踐行。
(作者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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