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百姓安,國家穩。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滿足農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管農村工作是我們的傳統,這個傳統不能丟。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新征程上,要把黨的領導貫穿鄉村治理全過程、各方面,加強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持續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增強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發揮黨的領導優勢。“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只有把基層黨組織建設強、把基層政權鞏固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基才能穩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治理全過程,推動基層黨建與基層治理深度融合,提高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真正把黨的理論優勢、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優勢轉化為治理的強大效能。把提高治理能力作為新時代干部隊伍建設的重大任務,通過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推動廣大干部把熱情投入在基層、把汗水揮灑在基層、把價值體現在基層。
堅持“三治融合”發展。自治是鄉村治理的基礎,是實現農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需要,應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進一步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建設,拓展農村各類組織和農民有序參與鄉村治理渠道,促進基層群眾自治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效銜接。法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為基層事務治理提供根本性保障,應通過多種方式,引導廣大村民辦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德治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輔助工具,作為一種“軟治理”工具,借助道德倫理和文化傳統的力量增強治理效果,應充分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如此,以自治溝通議事、以法治定紛止爭、以德治春風化雨,實現自治、法治、德治有機結合,不斷提高鄉村善治水平。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到預防在前、調解優先、運用法治、就地解決,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實現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是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形成的,是被實踐證明符合我國國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社會治理規律的科學制度。把這一制度堅持好、完善好,需要聚焦靶向、多向發力。強化全周期管理意識,構建權責清晰、系統有序、協同配合、運轉高效的治理機制,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治理機制,不斷提升對各類風險預警防范、源頭化解的能力。要強化互聯網思維,用好信息化手段,運用大數據技術提升鄉村治理水平,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提升智慧決策、智慧治理、智慧服務的水平。要提升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完備的政策法律體系作為加強和創新鄉村治理的制度支撐,更好地保障農民群眾有序參與鄉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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