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是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的根本措施。提高糧食安全保障能力,關鍵在于制定和落實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強調“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鄉村振興促進法對耕地保護也進行了專門的制度設計。另外,我國將制定專門的耕地保護和質量提升法。對于耕地保護,糧食安全保障法從我國耕地保護的現狀出發,強化基礎制度設計,圍繞藏糧于地一個中心,通過保證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保障耕地生態這三個基本點,構建起了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體系,提升了耕地保護的法治化水平,為保障糧食安全夯實了法治根基。
協同推進 保證耕地數量
保護耕地首先需要保證耕地數量。糧食安全保障法通過強管制、重激勵、推治理等方面采取協同措施,實現嚴守耕地數量的目標。
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是保證耕地數量的基礎性制度設計之一。我國注重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土地管理法設立專章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了進一步強化耕地保護,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國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嚴格保護耕地。”具體而言,其一,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是耕地保護的關鍵底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于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實行嚴格保護。其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是耕地保護的重要保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有利于實現不同功能的國土空間的科學有序統籌安排,從而有助于保障耕地等農業用地的界限明晰。其三,劃定落實城鎮開發邊界是耕地保護的有力補充。我國法律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來源于生態補償制度,旨在通過利益激勵機制實現耕地保護的目標。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是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安排,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對耕地保護補償制度作了規定。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調動耕地保護責任主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具體而言,國家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重、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完成好、糧食產量和糧食商品率高的地區和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給予獎補,以提升耕地保護的效率。耕地轉為其他用途或者拋荒的,不納入耕地保護補償范圍。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是落實耕地保護、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最具有直接效力的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作了更為細化的規定。糧食安全保障法進一步規定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該法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補充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認定、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并加強耕地質量跟蹤評價。”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以及實施要求,對于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落實補充耕地責任具有指導和促進作用。
加強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農化”。耕地“非農化”是指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活動的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對制止耕地“非農化”提出了“六個嚴禁”的要求。土地管理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等立法中均有遏制耕地“非農化”的相關表述。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國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禁止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為。禁止在國家批準的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范圍。”通過這些規定,強化了耕地“非農化”治理的法治化。
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防止耕地“非糧化”。耕地“非糧化”是指違規利用耕地做除了種植糧食之外的用途的行為。實施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制度實際上是實現耕地“非糧化”治理的措施,是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信號之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對防止耕地“非糧化”作出了明確規定。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明確將耕地用途管控項目細化到種植用途,明確利用優先序,加強動態監測,有序開展試點。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了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制度和實施機制,根據第十三條規定,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并規定了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時的報告義務。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植用途監測網絡,并在第六十六條規定了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法律責任,從而構建起系統的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機制,防止耕地“非糧化”。
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撂荒地是指土地利用過程中,生產經營者受自然、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影響主觀放棄而處于閑置或未充分利用狀態的耕地。耕地撂荒實際上會導致耕地利用面積的減少,將直接造成糧食播種面積的下降,影響糧食安全。為了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最大程度挖掘耕地利用潛力,保證耕地數量,針對土地撂荒問題,立法也做出了回應。糧食安全保障法明確了地方政府和發包方對撂荒地治理的責任。一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導復耕;另一方面,家庭承包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通過組織代耕代種等形式將撂荒地用于農業生產。
多措并舉 提升耕地質量
耕地質量是影響糧食安全的重要因素,通過影響糧食單產影響糧食生產與糧食安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不僅意味著強化耕地數量保護,還要注重耕地質量提升。
建立嚴格的耕地質量保護制度。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以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護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為基礎的耕地質量保護法律體系。糧食安全保障法進一步明確了“建立嚴格的耕地質量保護制度”的基本目標,要求按照“量質并重、系統推進、永續利用”的要求,“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統籌規劃與分步實施、用養結合與建管并重”的原則,以及“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機制”的實施路徑,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
建立耕地質量監測制度。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和種植用途監測網絡,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耕地質量調查和監測評價方面的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提高中低產田產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強大中型灌區建設與改造的義務,從而推動提升耕地質量。
建立黑土地保護制度。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2022年我國專門制訂了黑土地保護法。黑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相關治理、修復等活動,適用黑土地保護法的規定。糧食安全保障法進一步規定:“國家建立黑土地保護制度,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該規定強調了黑土地在提高糧食產量、保障糧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了對黑土地實施特別保護,是提升耕地質量的重要舉措。
明確鹽堿地綜合利用的制度措施。為遏制耕地鹽堿化趨勢,針對鹽堿地問題,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國家推動鹽堿地綜合利用,制定相關規劃和支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挖掘鹽堿地開發利用潛力,分區分類開展鹽堿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選育耐鹽堿特色品種,推廣改良鹽堿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鹽堿化趨勢。”據此,國家通過多元化措施挖掘鹽堿地的開發利用潛力,以從數量上遏制耕地鹽堿化趨勢,提升鹽堿地的治理水平,從而提升耕地質量。
齊抓共管 保障耕地生態
我國耕地保護由初期“保數量”發展為“數質并重”的制度模式,現如今,已深化為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并重的“三位一體”保護機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對此,糧食安全保障法從建立健全耕地輪作休耕制度,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等方面構建了保障耕地生態的制度設計。
建立健全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耕地輪作休耕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是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制度。輪作是在同一田塊上、在季節間和年度間輪換種植不同作物或復種組合的農業種植方式。休耕是對土壤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亟需修復治理、恢復生產能力的補救性措施,重點在地下水漏斗區、重金屬污染區、生態嚴重退化地區推進,通過農藝措施和其他手段開展修復治理,待符合種植要求后復耕。土地管理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完善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生態治理補貼制度。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因地制宜推廣保護性耕作,健全耕地輪作休耕制度。”糧食安全保障法進一步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耕地輪作休耕制度”,這是推進耕地生態保護法治化的重要舉措。
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2023年農業農村部發布《全國農墾糧油等主要作物20項高產高效技術及模式》,旨在推廣綠色、高效糧食作物等生產技術。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資源永續利用。”本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進一步從科學施用化肥農藥、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推進農業機械產業發展、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業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進一步闡釋了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的具體運用,以提高糧食產量,并促進耕地生態環境改善,從而實現糧食生產和耕地生態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農業農村法治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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