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分別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及其日常監督管理、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將實踐中探索開展的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有關工作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準確領會、認真落實上述規定,筆者認為應當著重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為什么要在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規定耕地種植用途管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始終是建設農業強國的頭等大事。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農業結構不斷優化,區域布局趨于合理,糧食生產連年豐收,有力保障了國家糧食安全,為穩定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了堅實支撐。與此同時,部分地區也出現耕地“非糧化”傾向,一些地方把農業結構調整簡單理解為壓減糧食生產,一些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耕地改種非糧作物等,這些問題如果任其發展,將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為此,2020年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舉措防止耕地“非糧化”,將有限的耕地資源優先用于糧食生產,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分類明確耕地用途,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要求,探索建立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機制,明確利用優先序,加強動態監測,有序開展試點。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糧食安全保障法將有關要求轉化為法律規定,從而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何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
按照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確耕地種植用途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同時,考慮到上述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需要穩慎推進,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目前,農業農村部正按照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部署要求和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積極研究推進有關工作。
在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方面,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都是日常監督主體。考慮到我國耕地面廣而分散,開展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存在監測力量不足、手段不夠等問題,難以快速發現違規情況,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更貼近農民群眾、更接近農業生產、更容易獲得信息的優勢,因此,糧食安全保障法還規定了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輔助監督和報告義務,要求其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對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的行為如何處理?
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于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行為,應當堅持批評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力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適用時應當注意:一是對于違法行為,首先要通過宣講、解讀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和引導相對人自覺改正違法行為,而不能直接采取停發補貼、罰款等措施。二是對于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農戶,可以綜合考慮違法情節、整改態度等因素,決定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這里的不予發放補貼是經濟手段,并非行政處罰,且不予發放的僅限糧食生產相關補貼,不得剝奪和限制相對人其他方面的正當權益。三是對于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可以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的幅度范圍內處以罰款。
(作者系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立法協調處處長、一級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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