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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
時間:2024-08-07 09:49:39 來源:農村工作通訊 作者:柯炳生 字號:【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統部署。結合學習《決定》中關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精神,談些體會和認識。

  有序推進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

  《決定》指出,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試點。

  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發布后,網上不斷有人說,2027年以后,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做大調整;或者說,要重新搞集體化。這些,顯然都是望文生義的誤解,是完全錯誤的。

  農村改革開始時,土地承包并沒有明確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后來,國家出臺文件,規定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再后來,又規定30年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

  第一個30年承包期到期的年份,因地而異,各省、市、縣、鄉和村,均不相同。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啟動實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整省試點”。也就說,以省為單位進行試點。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要求“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目的是“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如果農村土地每隔若干年,就重新調整分配一次,那只能給農村帶來混亂。

  針對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問題,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延包原則,即“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繼續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在這個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地少地的人,盡量做些經濟方面的補償和幫助。例如,有的地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土地流轉價格,對無地少地的人提供一些補償。

  有人說,村里的人口變了,土地承包不變,不公平。這種說法,并不正確。公平,永遠是相對的,當初村里制定的土地承包方案,肯定是比較公平的,得到了村民的普遍認可,否則,也不可能落實下去。那時的公平,也是相對的。因為,不同的村之間,土地的質量和數量都不一樣,自己村只能分自己村里的,不能分別的村里的。相對公平的維度,既有區域的不同,也有時間的不同。你要求得到承包地的理由是,我現在已經是這個村里的人了,我有這個權利,這是對的;你無法得到承包地的原因是,你來到這個村的時間太晚了,沒地可分了,不能去搶別人已經分過的地。

  有人說,村里新增加的人,沒有地,怎么養活自己?這個理由,也不成立。現在,沒有人可以僅僅靠那點承包地,來養活自己;都要外出打工,或者流轉別人的土地來種,才能養活自己。現在城鄉都統籌了,至少在縣城和農村之間,已經沒有戶籍方面的區別了,縣城里的人,不分新老,都沒有土地,他們也同樣有一個怎么養活自己的問題。實際上,所有的城市人口,也都有這樣的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不是平分農村的土地,而是如《決定》指出的那樣,“統籌城鄉就業政策體系”,讓城鄉新增人口,都能夠得到人盡其才的就業機會。

  深化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

  《決定》指出,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我國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權是村集體的,承包權是農戶的,經營權也是農戶的,但可以轉租給他人。

  所有權是集體的,第一,這是憲法的要求;第二,有利于對農村土地進行用途管制,農戶不能隨意改變用途,不能搞各種非農業活動;第三,有利于國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

  承包權是農戶的,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任何人不得剝奪,并且不得流轉買賣。農戶承包權的法律證書,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管土地經營權怎么流轉,這個證書都不流轉。土地的承包權,實際上是對農民的托底性社會保障。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初期,農村還沒有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就非常重要。規定承包權不能流轉買賣,就是不能讓農民失去這個托底性的社會保障。

  土地的經營權,也是農戶的。農戶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了集體土地,可以自己種地,也可以把土地流轉給別人種。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時,并不轉讓承包經營權證書,而只需要簽訂一個普通的合同,把各種權利義務約定好。

  實行承包地“三權分置”,既能夠讓農戶保留承包權,保留著土地的托底性保障,又能夠讓外出務工的農民打消顧慮,愿意把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方便那些種植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租到更多的土地,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

  規范承包地經營權流轉

  《決定》指出,完善農業經營體系,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

  筆者認為,之所以提出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目的是更好地鼓勵和促進承包地經營權流轉,以便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承包地經營權,可以完全加速流轉,唯一的限定條件是:不得改變農業用途。

  除此之外,農村土地承包法還規定: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也就是說,從農戶手中獲得了土地經營權的一方,可以再次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第三方。對于土地的流轉和再流轉,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其實,就是一種鼓勵。

  在現實中,有很多工商企業要進入農業,都需要流轉很多土地,并且希望能夠集中連片。這就涉及到成百上千的農戶,工商企業想要直接與如此眾多的農戶打交道,是極為困難的。這就需要一個中介。最好的中介,就是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自愿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村集體。由于通常并不是全村的農戶都愿意流轉土地,因此,還需要進行一些協調調整,調換一些土地,使得流轉的土地能夠盡量集中連片,然后,再流轉給工商企業,并獲得一定的服務費。

  在這個過程中,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可以代表農民,就流轉費高低與工商企業進行談判。這樣的做法,既符合工商企業和農民的需要,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也完全符合《決定》精神。

  (作者系中國農業大學原校長)

責任編輯: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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