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多數省份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土地確權事關億萬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確權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近日我們就河北省井陘縣農村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存在問題進行了調查與研究。
問題:進行農村土地確權,得先確定哪些人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但是在農村人口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卻爭議頗大,成為目前確權登記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難題。
對策:加緊制定相關法律,明確土地權屬。
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受當地鄉規民約、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等因素影響較大。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但在某些特殊人群的身份認定上卻存在較大差異,如外嫁女、上門婿、超生子女、服刑人員以及取得非農業戶口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原成員等,由此引發的矛盾較為突出,不利于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順利推進。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及其資格的認定問題給出具體解釋,造成相關法規條文不可執行。在國家層面,至今沒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專門立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不明確,部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模糊、管理不善,是比較突出的問題,直接影響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為此,應當抓緊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鑒于立法過程很長,為滿足當前土地確權登記需要,可考慮先在相關文件中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資格認定作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與此同時,除了適時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外,還需要在法律層面明晰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內容。
問題:完成土地確權登記,有一個前提是要對農民的土地進行精準的實測。但是在實踐中,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以來,一些地方土地承包關系調整過于頻繁,一些耕地征收后沒有及時在權證上作出變更,造成目前農民實際承包的土地面積與二輪土地承包權證上的面積不一致。因此,引發的爭議糾紛屢屢發生。
對策:充分依靠群眾智慧,解決爭議矛盾。
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各地對于農民開墾出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如何確權,尚無統一具體的政策。雖然實際操作中依然由開墾的農民繼續耕作,但目前各地對于農民開墾出的“四荒地”并不予以確權發證。農民擔心的問題是,如果對于自己開墾的荒地不進行確權登記,以后的利益如何保證?自己種的地將來歸誰,還能不能繼續投入進行耕種?
二輪承包以來,各地農村普遍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導致相當一部分人沒有分到承包地,由于土地確權后,承包關系將長久不變,有些農民對此反映很強烈。一方面,國家應有相關的權威性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對此加以指導約束,另一方面也要留給地方基層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自主創新的空間,允許各地干部群眾在不違背國家基本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調地”的實際操作辦法規程,豐富糾紛解決機制的原則。
在確權登記工作中,政府主要應加強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而不是越俎代庖自己去做這項具體工作。比如可以由村民選舉產生,由了解本村土地承包情況、有威望的老同志成立理事會,協商調解相關矛盾,政府則負責引導和監管。同時,政府應該把動員農民的廣泛參與作為土地確權工作的重要方面,提高農民自覺參與的積極性。另外還需做好土地確權工作的經費預算保障,確保土地確權工作順利開展。
問題: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始于1998年,明確了我國農村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此后,《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也都對30年的耕地承包期予以明確。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央有關文件多次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不再限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締約期限,而采用“長久不變”的新表述。調研中發現,基層干部群眾對“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