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雙流縣農村產權改革工作始于2008年,通過7年努力,雙流縣初步形成了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前全縣集體資產權益分配1.518億元,改革后全縣集體資產權益分配2.526億元,增加1.08億元,增長率為71%,持股農民人均增收220元。
合理界定成員
(一)在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要克服四種片面認識
一是法律空白論。有的村社干部認為對于成員資格,法律沒有統一的規定,大多憑主觀臆斷,由干部說了算。二是村民自治論。有的人認為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成員資格問題應當由農民自治,“多數人剝奪少數人利益”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傳統分配論。有的人認為農村收益分配,應該用傳統的“血戰到底”的方式。界定成員資格后分配,將影響農村安定。四是片面問題論。有的人認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已經解決了成員資格問題,將土地承包權益與經濟分配權益二者混淆起來。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的條件
一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有戶籍登記。戶籍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檔案文書記載,具有較強的法定性,是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重要條件之一。二是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存”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主要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有固定的長期居住場所。三是權利和義務對等。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對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成員界定具體做法
堅持基本原則。一是依據法律,公開公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不得與法律相違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辦法、實施和結果應體現公正、公平和公開,主動公開相關事項,接受群眾監督。二是發揚民主,統籌兼顧。成員資格界定的相關問題交給村民討論,由其充分協商、民主決策。有爭議的成員標準大家定,照顧婦女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三是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據當地集體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尊重歷史現實,尊重絕大多數成員的意愿,因地制宜,采取一致的標準,不能實行雙重標準,積極穩妥地處理相關問題。四是維護穩定,化解矛盾。開展成員資格界定應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明確界定方法。“依法確定常規成員、集體議定特殊成員、全體表決爭議成員”。常規成員即“原始型”成員,即原屬人民公社和生產隊過來的“坐地戶”;特殊成員即“法定型”成員,即依法取得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如集體成員的婚生子女、依據國家政策遷移入戶人員如庫區移民、經法定程序被接納為集體成員的人員;爭議成員即“瑕疵型”人員,這些人或在形式上或在實質上與集體成員應有的內涵不完全相符,存在容易引起爭議的某種瑕疵,其中,又可分為資格取得瑕疵和資格保持瑕疵,前者如未被接納或未經承包程序取得土地的外來戶、戶在人不在的空掛戶、集體成員的超生子女資格瑕疵,等等,后者如集體成員子女因上學、上班、服役、服刑等原因引起的資格瑕疵。
取得成員資格。初始取得:由原農業生產隊、農業生產大隊經改革、改造或改組形成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法定取得:一是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二是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并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三是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申請取得: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關規定,經申請人自愿書面申請,按照民主議事程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后取得成員資格,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方式
為實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紅和為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雙流縣探索出了土地股份合作、非經營性資產運營管理等合作管理新模式,為農村經濟發展闖出了一條改革創新之路。
確定人員。根據《雙流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管理辦法》,各村、社區結合實際將經營性凈資產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股權設置。集體資產股份量化只設置個人股,不留集體股。具體設置方式為:一是作價折股。將所有集體資產作價計入會計賬內,按集體所擁有的凈資產總額量化到成員。二是分類折股。將集體資產分為資產股和土地股兩大類,資產股按上述方法進行量化,無集體凈資產的,只量化土地股。
股權管理。一是登記頒證。集體資產股份量化后,由集體經濟組織向股權人頒發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二是股權管理。倡導實行股權靜態管理,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長不加、走不收、可繼承、可買賣”,重大變動股東大會通過后,可以增減股東和增減股份。
組織建立。制定股份合作組織章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構。按照規定在縣級農業部門領取組織登記證書(組織證明書),或者在工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證書,獲得市場主體地位。
資產運營。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通過組建集體資產股份公司、集體資產合作社、集體資產股份合作社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等四種形式的法人,與村委會剝離,成為單獨的法人,以市場的思維、市場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管理集體資產,提高運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發展集體經濟。
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持股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將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到“股民”,確保“股民”收益。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年終財務決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公共開支費用和股東收益分配的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提出,交股東大會或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農村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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