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昌樂縣位于山東半島中部,轄896個村,耕地74.9萬畝,人口62.3萬。截至2014年底,全縣村級集體資產共約11.82億元,經營性收入過10萬元的村有31個。自2015年5月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工作以來,昌樂縣積極把握改革政策精神,結合縣域實際,改革工作整體進展順利,形成了初步經驗。
組織實施情況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制定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時間表》,對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并動員部署工作。
狠抓學習培訓。從縣、鎮(街、區)、村三個層面,分批組織有關干部200多人,到江蘇蘇州市吳中區、浙江省德清縣等地考察學習,并將改革納入鎮村干部培訓重要內容。
分類實施試點。立足于村級班子強、群眾改革意愿高、經濟條件較好的原則,從北部城中村、城郊村和南部農村,篩選47個村作為首批試點,對于資產較多的村重點開展了落實集體資產股份權能試點,資產較少的村則重點開展了多種形式的農民股份合作試點。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股份收益分配、股權證書管理等制度性文件,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強化指導考核。縣級成立5個工作指導組,分頭到鎮村指導,研究解決難點問題。將改革試點列入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制定出臺了改革試點專項考核辦法,為改革措施的落實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要做法及初步成效
一是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針對南部的農區村,在全部完成768個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農民群眾通過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五圖街道庵上湖村由黨支部發動,成立了華安瓜菜專業合作社,村民以資金、土地兩種要素入股參與合作社收益分配。同時,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下鄉,山東礦機集團出資500萬元、華安瓜菜專業合作社出資100萬元入股,合作成立了庵上湖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展育苗、電商農業和品牌直營店。在發展農民股份合作社的過程中,昌樂縣還探索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閑置土地、農業基礎設施等入股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盤活了集體資產,增加了集體收入。鄌郚鎮善莊村農民以土地入股,村集體以水利設施等入股組建汶盛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每年不僅能夠獲得每畝425元的保底收入,而且在合作社從事季節性桑樹種植管理、桑蠶養殖,人均年收入8000多元,村集體每年也增加收入達5萬元。
二是落實集體資產股份權能,讓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性權利。針對北部的城中村、城郊村,重點探索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各項權能。主要通過規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真正將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落實到位。
落實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界定成員身份是前提和基礎。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提出認定為成員的6種情形、不予認定的4種情形以及在校大學生、服兵役人員、出嫁女等7種特殊人員的認定標準,成員資格的喪失條件、認定工作程序。股權量化采用“一人一股”的辦法,原則上不設集體股,實行“量化到人、確權到戶”的股權證書管理制度,明確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寶都街道東南村是昌樂縣比較大的城中村,人口多、空掛戶多、居住分散,村里選舉成立了51人的成員資格認定小組,集體討論制定了專門的認定辦法,進行了歷時兩個月的入戶走訪核查工作,確定了1799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針對懷孕婦女等特殊情況,設置了過渡期,預留一定數量的股份,受到了群眾的歡迎。
落實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收益權。明確規定成員持有的股份是其參與集體資產經營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和應付福利費、股東分紅的順序進行收益分配,保障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寶城街道四圖村認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89人,可量化資產1135萬元,注冊成立的四圖村經濟股份合作社配股289股,每股凈資產3.9萬元,2015年預計經營收益30萬元,提取50%作為公積公益金和福利費后,每人可分紅500多元。
三是建立健全產權交易管理體系,激活農村集體資產發展潛力。依托軟件公司設計開發涵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財務管理、財務公開等6大功能的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完成改革任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連同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股份等集體資產權益情況,統一納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數據庫管理;對新成立的各類股份合作組織,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同時一并納入數據庫管理。成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整合鎮(街、區)和社區服務資源,初步構建起比較完善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體系。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探索發展涉農金融服務,目前,已發放承包地經營權抵押貸款32筆、2004.5萬元。
四是大力推行民主管理,農村社會更加穩定。改革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凡重大問題和有爭議事項一律民主討論、民主表決,由群眾拍板,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民主意識。改革后,新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建立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會”管理機構,保證了集體成員事前參與決策、事中參與管理、事后參與監督的民主權利,妥善解決了以往集體資金使用和管理上由少數人說了算、沒有積累機制、沒有社員分配等弊端,有效防止了村級集體資產因管理和經營不善而引發的干群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目前,全縣首批改革的47個村,通過產權制度改革,一些長期積累的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沒有一個村因為改革而出現上訪等不穩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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