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農業部農村經營管理情況統計調查,“十二五”時期,村級財務管理繼續加強,民主理財制度進一步完善,審計監督進一步強化,呈現如下特點:
一、全面建立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
“十二五”時期,全國實行財務公開的村達到58.8萬個,占總村數的比重由2010年的95.7%提高到2015年的97.4%,實行財務公開的村地區差距很小,東、中、西部地區所占比重分別為97.6%、97.4%和97%。建立村民主理財小組的村由2010年的56.7萬個增加到2015年的57.5萬個,增加了0.8萬個,占總村數的比重提高到95.2%,東、中、西部地區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的村所占比重分別為97.2%、96.6%、90.5%,西部略低。
二、普遍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
“十二五”時期,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的鄉鎮由2010年的2.8萬個增加到2015年的3.1萬個,占鄉鎮總數的比重由76.5%提高到85.2%。其中,西部地區占全國比重有所提高,由31%增加到34.8%,東、中部地區略有減少,分別由32.5%、36.5%減少到31%、34.2%。實行委托代理的村由2010年的48萬個增加到2015年的52.5萬個,占總村數的比重由78%提高到86.9%,覆蓋范圍較廣。
三、繼續推進村級財務管理信息化
全國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村由2010年的27.6萬個增加到2015年的36.2萬個,占全國總村數比重達到60%,年均增長5.6%,東、中、西部地區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村比重分別為72%、67.6%、33.9%。
四、繼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
“十二五”時期,各地結合村委會換屆,加強了對村集體的審計監督,確保3年內全部審計一遍。一是審計強度加大。2015年,全國審計單位數為38.3萬個,占總村數的63.4%;已審單位資金總額由2010年的7736.8億元連續跨越8000億元、9000億元臺階,增加到1萬億元以上,2015年達到1.3萬億元。二是違紀狀況有所減少。存在違紀問題的單位占被審計單位的比重由2010年的2.2%下降到2015年的1.9%,違紀金額占比由2010年的0.13%下降到2015年的0.04%。被審計單位違紀強度也明顯減弱,被審計單位違紀金額由2010年的9.8億元下降到2015年的5億元,平均每個違紀單位違紀金額由2010年的11.3萬元下降到2015的7.1萬元。這表明,審計監督在提高農村財務管理的規范程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是審計能力有所提升。雖然從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數量稍有下降,由2010年的5萬人降到2015年的4.9萬人,但在崗人員專業能力得到提升,持審計證上崗的人數由29410人增加至31478人,持證上崗率提高了6.2個百分點。
(作者單位:山東省樂陵市農村經營管理局、農業部經管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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