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嚴肅財經法紀的有效手段,是維護集體經濟秩序和農民權益,預防基層貪腐行為的重要制度安排,在規范村級財務管理,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保障農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久前,我們赴河北農村專題調研了該省近年來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相關情況,并集中對辛集市、遷西縣等地農村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實地探查,就當前農村審計工作實踐中的好做法、新情況和存在問題予以梳理,引發了我們一些思考。
一、河北開展農村審計的相關情況
(一)常規工作有序推進。河北省在規范農村財務日常管理的同時,堅持依法依規審計,不斷完善審計監督職能和操作流程,切實強化審計文書和檔案管理。目前,全省統一印制了8種審計文書格式,建立了縣級審計工作方案、市級備案制和審計聯絡員制。唐山市還將各區縣審計卷宗匯編成冊,形成審計案例分析,方便基層審計干部查閱,指導縣鄉審計工作開展。全省重點加強農村審計工作的橫向拓展和縱向延伸,將審計內容由日常財務收支審計向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征地補償費審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計、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等專項審計拓展,將審計工作重點由“查錯糾弊”、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向全面落實法規制度、服務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轉變,做到審計監督與服務指導并舉,處理問題與規范管理并重,以審計促規范促完善,形成了每年縣級農經部門審計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鄉鎮,三年輪審一遍村級財務的工作機制,實現了以審促管,審建結合,審計一個村,規范一個村。在此基礎上,依托省級農經管理網絡平臺,將農村財務信息納入該平臺進行實時管理,探索線上審計,及時查漏補缺,有效地推動了集體財務監管水平的提升。
(二)強化隊伍創新舉措。2013年河北省農業廳積極與省財政廳、民政廳、審計廳溝通協調,為農村審計持證人員爭取到了可以“享受國家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待遇和補貼”等政策規定。一著激活整盤棋,基層審計人員積極性高漲,審計隊伍建設也逐年加強。目前,經過各級農經部門不懈努力,全省約有10%的縣(市)落實了農村審計人員的相關待遇,持證人員每月可領取工作補貼200元,其他縣市也積極效仿,盡力用足用好這一政策。同時省農業廳還按照《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證管理辦法》,建立審計人員考試考核和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業務指導培訓的針對性,堅持每兩年一審驗,合格者才可上崗,目前全省已有6000多名各級農村審計人員通過了年檢培訓和考試考核,農村審計人員素質得到了有效提升,隊伍建設不斷強化。
二、目前農村審計出現的新情況及存在問題
(一)審計客體變化。“村財鄉代管”在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的同時,也制約了鄉鎮農經審計作用的發揮。會計委托代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仍存在著強行代理甚至鄉鎮領導代行村級組織審批權的現象,村會計僅僅成了“票據傳遞員”,票據審批權力也多由鄉鎮代理中心會計甚至鄉鎮主管領導代行,村級民主理財小組成了擺設,集體組織日常收支是否合理、票據是否合規、合同是否合法以及賬目是否真實可靠,一定程度上由代理中心和鄉鎮領導審核把關。審計工作甚至不需要村會計和村干部直接參與。這樣一來,審計客體在一定程度上由原先的村會計、村干部變成了現在的鄉鎮代理會計、鄉鎮主管領導等,相關財務風險也由村一級升移到鄉鎮一級。審計客體的變化,嚴重制約了鄉鎮農經審計監督作用的發揮,代理會計既負責記賬,又負責審計,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嚴重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從基層情況看,很多鄉鎮沒有專職的審計人員,為緩解人手不足,讓代理會計相互間交叉審計,表面上看雖然避免了自己做賬自己審計的問題,但同處一室的代理會計相互“轉手”查驗實則為“內部循環”,加之有些業務還是鄉鎮領導審批簽字的,且不說審計能否發現紕漏,即使發現了問題,有時會礙于情面,也不能及時上報糾查。
(二)審計職能弱化。其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員經費嚴重不足。這些年來不少鄉鎮農經站被撤并,人員被分流,很多懂政策熟業務的農經人員被安排到其他崗位,而且鄉鎮工作都是圍繞中心工作開展,哪里事情緊要,人員就往哪里集中突擊,從事農村審計的人員經常被抽調干其他工作,人員流動大,隊伍不穩定。村財鄉代管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賬由鄉鎮中心代理,由于人員職數缺乏,審計工作由代理會計兼任,嚴重影響審計獨立性。雖說個別鄉鎮成立了審計機構,但是這些機構與農經機構通常都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既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又要承擔農民負擔、土地承包管理、集體資產管理等工作,一人身兼數職,難免顧此失彼。大部分縣級農經站是農業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或是內設科室,人員編制少,幾個人要完成全縣上百個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案件的審計,工作面廣量大,而審計力量有限,經費缺乏,嚴重制約了審計工作的開展。辛集市前幾年曾專門設立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工作搞得有聲有色,現在撤并了“審計站”回歸縣經管站下設科室,審計職能被嚴重削弱。遷西縣農經中心被劃入農業局后,編制部門撤并了農經序列,相關科室被撤銷,審計力量大打折扣,15年來中心沒有提拔過干部,挫傷了從業者積極性。二是缺少必要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各級農經部門普遍反映,目前農村審計人員業務水平普遍偏低,文化層次參差不齊,由于缺乏培訓經費,農經審計人員特別是基層直接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很少有機會參加培訓,知識結構老化,很難適應新形勢下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要求。唐山市農業局農經處同志反映,這些年由于缺少經費,農村審計培訓難以如期進行,影響了審計業務開展。三是審計結果運用不足。辛集市農經站同志反映,審計結果無法有效落實,是當前制約農經審計監督作用有效發揮的關鍵。由于農村審計工作起步較晚,沒有建起一套運用審計結果的方式、要求、責任和考核辦法等方面統一明確的規范,缺乏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建起聯動機制,加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效果不佳,審計提出的整改建議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實,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個人責任得不到追究,審計報告常常被束之高閣,監督作用甚微。由于缺少相應的懲處手段,難免存在審計后不問責不處理的情況,甚至一些村組在審計出現問題后交錢息事寧人了事,很難真正發揮評價鑒證作用。此外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依據,審計中調查取證難度大,也是嚴重制約審計工作開展的因素之一。
(三)審計模式固化。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審計內容多局限于查賬。調研來看,目前大部分農村審計僅僅局限在查賬上,更多關注的是相關憑證是否齊全,是否存在白條入賬,記賬是否準確,忽略了對經濟業務合理性的審計;重視資金審計和賬內財務收支審計,忽略了對工程建設項目和賬外債權債務的審計,且大部分多采用賬面審計的辦法,沒能很好地將賬內審計與賬外審查結合起來。二是審計人員調配的限制。由于體制內人員經費不足,很多地方實行的是鄉鎮自審、縣級抽查的審計模式,很難滿足新形勢下農村審計工作的要求。有基層農經站提出,希望探索鄉鎮交叉審計,或者由省級經管部門統一組織探索各市縣區交叉互審的工作機制,這樣可以大大提高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但由于經費緊張,這些設想始終未能付諸實施。三是單純引入社會中介審計不能滿足農村審計的現實要求。涿州市2015年村級換屆選舉中,要求對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由于時間緊任務急,農經部門人手不足,市里通過招投標爭取到一筆18.1萬元的財政經費聘請一會計師事務所對300多個村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審計,但是審計結果出來后,群眾反映審計報告看不懂,部分村對審計結果不認可,要求農經部門重新審計。主要歸因:一方面,農經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對農村各項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審計成效打折扣,很難真正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有固定格式,閱讀群體需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這樣的審計報告專業術語多,語句表述晦澀,農民群眾難看懂,自然也就不被老百姓認同。此外,聘請社會中介審計成本高,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沒能力承擔這部分費用,組織成員也不愿意。從現實情況看,單純強調引入社會中介審計,在現階段多數農村時機尚不成熟,尚難以真正解決目前農村審計的現實問題。
三、相關政策建議
(一)明確縣鄉兩級農村審計部門工作重點。根據不同地區農村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的現狀,分別確定縣鄉兩級農經審計部門的工作職責及工作重點。在村財自管的地區,特別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較早的地區,要明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監管主體,建立以鄉鎮農經審計為主,縣級經管部門加強業務指導、抽查審計,縣鄉互補的工作機制。在實行村財鄉代管的地區,要明確以縣經管部門審計為主、鄉鎮審計為輔的工作職責定位。建立以縣級農經審計為主的工作機制,確保審計獨立行使職能。在審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時,還要加強對鄉鎮會計委托代理機構資金監管的審計。鄉鎮農經審計作為農村審計的重要補充,要將其工作重點放在前移審計關口,確保每筆經濟業務合同、票據合法合規,每筆會計業務核算真實可靠,減輕縣級農經審計工作量和壓力,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二)加強農村審計隊伍建設。一方面要加大培訓教育力度,提高農經審計人員業務水平。要建立嚴格的持證上崗和定期考核制度,日常工作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對合格的人員頒發審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及時跟進繼續教育和從業資格證定期審驗,每年對審驗未通過的實行淘汰制,以提高審計從業人員素質。要強化市縣農經審計人員特別是鄉鎮農經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并注重會計電算化和線上審計的培訓。在強化業務培訓時,還須留住那些懂政策、熟業務的農經審計人員,防止出現審計人員年年訓年年換的現象。另一方面,要落實農村審計工作經費和人員待遇補貼保障。努力將農村審計工作經費和審計人員待遇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要積極創造條件,真正使其享受與國家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同等的待遇和補貼,同時還要注意切實解決好異地審計人員的工作經費和補貼保障問題,以保持審計隊伍的穩定性。
(三)提高農經審計的權威性。一要提高農經審計的獨立性。要積極嘗試探索鄉鎮乃至縣市區交叉互審的工作機制,保證審計主體獨立行使監督職能。因此,在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的地區要明確縣級農經審計的主體地位。二要建立審計結果公示、處罰和移交制度,注重審計結果運用。各地要探索建立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將審計結果最大范圍公開,要與紀檢、監察、組織和司法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將審計結果運用列入農村干部任用或農村經濟建設等范圍考慮,對違反黨紀法規的要及時交由紀檢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三要建立審計處理結果跟蹤調查回訪和落實反饋制度。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落實,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及時了解掌握審計處理結果情況,確保查出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四)探索多種農村審計模式。緊一是加強會計電算化管理,探索開展線上審計。目前有相當一部分村集體組織和鄉鎮代理中心已經實現了會計電算化,對于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線上審計,這樣不僅能緩解審計人力不足的問題,還能實現實時審計,減輕審計人員的工作量。二是探索鄉鎮乃至縣市區交叉審計。交叉審計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熟人社會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保證審計事項的客觀公正性,提高審計的“含金量”,從而贏得審計的權威性。三是將農經審計與社會中介審計結合運用,實現有機融合。實踐表明,單純的社會中介審計在現階段農村還“水土不服”,不能適應農民群眾對審計的客觀要求,要創新審計模式,探索將社會中介審計與農經審計有機融合,取長補短,保證審計監督在實際運用中不打折扣。
(作者單位: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62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1749號 京ICP備14010675號-1
中國農村雜志社唯一官網 版權所有 仿冒必究 轉載請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