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王曙光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模式正在探索和形成過程之中,并沒有真正定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在現有框架下,監管力量嚴重不足。農村金融機構復雜多樣,除了農行、郵儲和農發行之外,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規模小,地域分散,單筆業務額度小,目前的監管力量很小,銀監會的地方分支機構人數少,到了縣級的銀監分局,就只有幾個人了,很難對分布范圍廣泛、規模小、種類多樣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審慎地監管。地方金融辦的力量也嚴重不足,幾乎不可能對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進行監管,現場監管幾乎不可能。
監管鏈條長,監管成本高。我國銀監會的監管是四級監管,比如農民資金互助組織,是由銀監會發牌照,省、地、縣三級分支機構分別監管,監管的鏈條很長,信息失真的概率高。
監管手段滯后,監管效率低下。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新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由于技術手段的問題、信息化水平的不足,因此監管的方式還比較原始,增加了監管成本,信息更新的速度不快,導致監管效率低。
存在監管真空。這是雙重多頭體制下不可避免的。比如對于現在蓬勃發展的網絡金融,就有監管的盲區,金融監管部門基本上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工商部門也難以監管。比如對于合作社內部的信用合作,農業部門很難進行監管,其專業知識不太具備,同時銀監會也不監管,因為不是他批準的。對此,央行和銀監會應該有統一的制度安排和頂層設計,避免監管盲區。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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